李凤
【摘要】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刑讯逼供、忽视犯罪嫌疑人人权是一个屡禁不止的问题,如何规制警察的讯问方式也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是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一大里程碑。然而为了应对此规则,警察审讯不再采取身体拷打等方式,转而采取欺骗性策略,使犯罪嫌疑人被迫开口。很多学者认为这种策略是不合法的,所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排除。我们应全面看待问题,对不恰当的欺骗性讯问应予制止,但是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欺骗性策略未尝不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不应全盘否定。对于“被迫开口”讯问策略不合理之处加以完善,规范警察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实现公权力与私权的平衡以及程序正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 米兰达规则 欺骗性讯问策略
一、欺骗性讯问策略的由来
由于口供定案的重要性,无论是欧洲中世纪,还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通过刑訊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是权力者所推崇的。重惩罚轻人权,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一直得不到根本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经历不断的战争之后,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应运而生。这一规则通过美剧闻名于世,家喻户晓。
“米兰达警告”的实施对于限制和平衡警方的权力,防止警方对嫌犯刑讯逼供,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起到巨大作用。然而,利奥曾在《米兰达的复仇》中论述米兰达规则实施之后,警察改变以往的讯问策略,由强制性讯问变为说服性讯问,导致犯罪嫌疑人放弃米兰达规则赋予的权利,“被迫开口”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实,成功的审讯往往需要审讯人员在合理的程度上使用欺骗策略,法律排斥刑讯折磨和威胁恐吓等硬逼着嫌疑人供认的做法,但是并不排斥带有欺骗性质的合理审讯策略。
二、刑事审讯中欺骗性成分的不可避免性
正是由于刑事审讯具有的对抗性特征,使审讯策略和技术不同于我们平常询问人的方式,也有别于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这种特殊性的一个主要表现是谋略性,使用谋略,意味着在一定程序上允许使用欺骗,其主要功用是使嫌疑人认识到证据已经确凿,抵赖已无意义。可以说,适度欺骗是刑事审讯的基本方法之一。对于真正内心坦荡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这些诱惑对他们是没有作用的。反而,那些真正有罪的人才会理所当然的相信警察的谎言。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审讯策略某种程度上只对那些真正犯罪的人起作用。
(一)正确适用欺骗讯问策略符合侦查规律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刑事案件要顺利破案一般离不开审讯工作,有些案件甚至只有靠被讯问人供述来破案。在美国刑事审讯中,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采用不适当方法的欺骗性审讯是合法的,而且被确定为主要的审讯方法之一。如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等人著《刑事审讯》一书中指出审讯方法有很多种。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弗雷泽诉卡普一案的裁决中含蓄地认可了包含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
(二)正确适用欺骗讯问策略符合道德标准
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不用像安分守纪的公民在处理事情时一样,必须要讲究处理方法的正当性,这表明了审讯中的交往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其对象和手段等方面都不同。因此,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不用像守法的公民在处理日常事务时那样遵守道德和法律,而要在较低的道德水平上来审讯。所以,合理限度内的欺骗性审讯策略是符合道德标准的。
(三)正确适用欺骗讯问策略获得的未必是虚假供述
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合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未必全是真实的,采取欺骗性审讯策略获得的口供也未必是虚假的。在某种程度上,并非所有的欺骗性审讯策略都会违背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如果被讯问人是无辜的,那么他自然会知晓侦查人员是否欺骗他。侦查人员的欺骗行为往往只会产生与预期相反的结果,被讯问人断然是拒不承认的。由此可见,侦查人员采用“欺骗”行为方法并不必然导致无辜者认罪。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某些超出合理程度的欺骗策略是应该坚决予以取缔的。审讯人员在采取欺骗性策略时应该在合理限度内,遵守基本原则,即这种欺骗性策略不会导致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迫供认自己有罪,造成冤假错案。
总之,对于成功的审讯来说,采取欺骗性讯问策略以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压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压力并非越大越好。这就需要审讯人员了解并掌握一定合理的限度。
三、欺骗性讯问策略的完善
侦查机关为了打击犯罪固然需要运用欺骗性讯问策略。然而,侦查机关设计和动用欺骗性讯问策略应当有其底限,而不能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欺骗性讯问策略进行完善,设置其底限,以确保其正当和妥当运用。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是必要前提
法律上的以人为本,就是对自由、平等、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并使个人应该而且能够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负责。对于完善、规制不合法的欺骗性审讯策略,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程序至上、尊重权利的司法理念是必要的前提。如果审讯人员思想理念中不是一味地获取口供、侦破案件,而是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放在首位,那么审讯人员在采取欺骗性审讯策略时,会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将审讯策略控制在合理程度范围内。
(二)完善立法相关规定,明确欺骗性讯问策略的合理限度
当前很多国家对于这一审讯策略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法律对欺骗性审讯策略做出原则性规定,设定其法律界限。
首先,这一策略不得妨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法律应该明文规定禁止强迫被讯问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供述,只有穷尽其他合法方法之后,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欺骗”等审讯策略。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欺骗性审讯策略不得侵犯其人权。欺骗性审讯策略一旦剥夺或者歪曲被讯问人的自由意志,可能导致虚假供述时便是不合法的,其所取得的口供就需要予以排除。endprint
其次,欺骗性审讯策略的运用不得妨碍法律秩序的形成。这就要求作为讯问之手段、方式与方法等,不得公然违背现行法律规范,不得以违法的方式来实施侦查讯问策略。如果侦查人员为获取证据就采用现行法律所禁止的欺骗性讯问策略以规避法律进行查证,那么刑事诉讼法为保障人权而设置的法定程序岂非形同虚设?这种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欺骗性讯问策略因为有碍法律秩序的形成,当然地构成违法侦查。
最后,欺骗性审讯策略要符合最低的道德标准,为社会所容许。这一策略的实施应当受到基本的道德约束,而不能让社会为此支付高昂的道德代价。第一,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欺骗性讯问策略非“紧急原因”不得适用,即法律所保护的重大权益遭受严重威胁以及采用常规侦查手段难以实现侦查目的。欺骗性讯问策略非重大犯罪之嫌疑人不得适用。第二,不能使社会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冲击”,或者“使社会不能接受”的方式。这主要就是指欺骗性讯问策略的实施不得违背宗教伦理、职业伦理以及家庭人伦,以及不得有损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
(三)丰富侦查手段、提高侦查技术,提高侦查效率,减少欺骗性审讯策略的使用
欺骗性审讯策略虽然是一种有效的侦破案件手段,但是对于其限度的把握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从长远来看,最根本的对策便是寻求其他方式,最大可能的减少欺骗性审讯策略的使用。当前环境下,迫于侦破案件的压力,导致了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性。审讯人员采取“欺骗”等审讯策略所带来的风险与不能破案的风险进行博弈时,在不降低破案率,不降低打击力度,不侵犯被讯问者的人权情况下,丰富侦查手段、提高侦查技术,提高侦查效率,从而获取更多其他有力证据,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口供的依赖。
欺骗性讯问策略像一把双刃剑,在侦查讯问中具有其特殊作用,但如果超出法律界限则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会侵害被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国家形象和司法尊严。当前急需对欺骗性讯问策略做出明确详细规定,这就需要立法做出合乎法律正当性的界定,确保侦查讯问工作在合法有效地进行着,通过有的放矢地制定各种讯问谋略,及时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其如实交代,如实做出供述,帮助查明案件真相,查清犯罪事实,确保犯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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