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蒙,赵 珩,Peter Ho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北京 100081)
矿区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分析:基于吉林省L县的实证分析
王学蒙,赵 珩,Peter Ho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北京 100081)
本文以吉林省L县矿业生产为例,研究了矿区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现状,并对矿业生产中村民、政府和矿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和环境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从村民视角来看矿业生产活动给矿区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主要集中在交通、卫生、安全、休息等方面;矿业生产中地方政府和矿企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为矿企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矿区村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获得最少的经济效益并承担了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当环境问题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村民依然选择了向经济利益妥协。当环境纠纷发生时,村民一般的处理方式为个人出面或者是集体抗议,很少有村民采取依靠政府或者是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为治理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献计献策。
矿业生产;环境污染;经济关系;地方政府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给矿区生态环境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矿山开采过程产生废水,露天开采使用大量炸药造成大气污染[1-2]。矿业生产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3-6]。运输过程产生噪声、粉尘等[7],矿山开采后的废石随意堆放容易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8-10]。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已经给矿区生态环境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现有的文献从采矿技术、地方环保制度建设及矿企等三个方面讨论了矿区环境问题,研究集中于生产技术落后[11-13],地方环保机构权责不明、地方保护主义[3,9,14-15],矿企重经济轻环境保护的发展理念[16-18]等。而较少以采矿活动重要的参与者——矿区村民为视角,探讨其对矿产资源开采环节中的环境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基于此,本文以吉林省L县矿业开采为例,从矿区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纠纷程度及解决情况,以及矿业经济对矿区村民收入的影响等方面研究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现状;进一步对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展开分析,从而为当前我国矿业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研究区域概况
L县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全县幅员面积4 209 km2,总人口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万人,是著名的“中国硅灰石之乡”,已探明的硅灰石储量在2 000万t以上*L县门户网站:http://www.lishu.gov.cn/main/1001001_0/zjL.html。。根据《L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截至2007年末,L县矿业总产值达到0.5亿元,占工业总产值1%,从业人数0.41万人。以大理岩(石灰岩)、硅灰石为原料的建材工业已成为全县工业经济的两大支柱产业之一。全县因地下开采造成的地表塌陷及露天开采所占用和破坏的林地、植被和耕地达4 200亩,产生废石15.32万m3,尾矿53.8万t,每年排放废水8.6万t*《L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本文选取L县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硅灰石的开采方式和其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开采和剥离方式基本一致。第二,资源储量巨大。根据2016年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4年我国已探明的硅灰石储量为1.7亿t。L县硅灰石储量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11.8%;第三,矿业生产是L县的优势产业。矿业生产不仅是L县传统的优势产业,《L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将硅灰石综合开发和精深加工作为资源利用的重点。
1.2研究方法
选取L县M镇M村的村民作为调查样本。M村距离最近的矿山0.38 km,距离最近的矿产品加工企业0.3 km。以调查问卷为获取数据的主要方式。问卷设计旨在从矿区村民的视角,分析矿业生产给矿区村民造成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问卷中的每一题均与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商讨以保证问题的简洁性和准确性。调查问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调查对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家庭人口数、家庭总劳动力、矿业劳动力及外出务工劳动力;第二部分,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第三部分,矿业生产对经济的影响;第四部分: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纠纷解决现状。
以户为调查单位进行一对一问卷填写,调查人员提出问题,被调查对象根据给出的选项给出答案。被调查对象如有疑问,调查人员给予进一步解释。正式调查前首先随机选取M村20位村民进行预调查,检验调查问卷的适用性并对其进行修改,之后进行正式调查,可以保证问卷的质量和答案的有效性。正式问卷调查通过随机抽样,共计发放问卷125份,其中有效问卷125份,问卷有效率为100%。
1.3数据分析
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导致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进行排序。
加权值计算公式:y=∑n×x,其中y表示加权值;x表示各项占总数的百分比;n=1,2,3,4,5,6;1=很严重,2=比较严重,3=一般,4=比较轻,5=没有影响,6=不知道。加权值越小表示影响越大越严重。
2.1样本特征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表1),调查样本以男性为主,占总调查对象的66.4%,女性比例为33.6%,男性约为女性的2倍。其年龄偏大,以31~60岁为主,占总数的67.0%,其中61岁以上的村民超过总数的1/5。文化水平总体偏低,集中在初中及以下,占总数的96.8%,其中48.8%为小学文化,32.8%为初中文化。平均家庭人口数为3.75 人/户,户均劳动力为2.16 人,其中户均矿业劳动力和外出务工劳动力分别为0.43 人和0.24 人(表2)。户均矿业劳动力约为外出务工劳动力的2倍,表明被调查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的程度较高。
表1 调查样本基本特征
表2 被调查农户劳动力与人口
2.2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M村村民的生产活动只有两种,一是农业活动,二是与矿业有关的工业活动。根据调查,本研究将矿业生产对矿区村民居住环境状况的影响分为以下12个方面:对房屋安全的影响、对居民休息的影响、对村内卫生的影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矿业生产导致地下水(井水)水质下降的程度、地表水被飘落粉尘污染的程度、粉尘飘落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的程度、车辆运输噪音的影响、矿石加工的噪音影响、道路损毁程度、矿业生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地下水水位下降的程度。
从矿区村民的角度来讲(图1),85.6%的村民表示当前矿业生产对村民居住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49.6%很严重,36.0%比较严重)。对于“矿业生产对房屋安全的影响程度”这个问题,75.0%的村民认为影响程度很大,其中,43.2%认为很严重,32.0%认为比较严重。在“矿业生产对村民休息的影响”方面,认为很严重的有32.8%,认为比较严重的有28.0%。涉及到“矿业生产对村内卫生的影响”这一问题时,46.4%的村民表示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30.4%认为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影响。72.0%的村民认为“矿业生产对人体健康”产生了影响,其中认为产生了很严重影响的有40.8%,比较严重影响的有27.2%,4.0%的村民认为产生的影响比较轻。被调查村民对“矿业生产导致地下水(井水)水质下降的程度”的回答中,55.0%的村民认为影响较轻或者是没有影响,只有14.4%的村民认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村民对“地表水被飘落粉尘污染的程度”的认知方面,认为严重的村民有38.4%,30.4%的村民认为没有影响或者是影响比较轻。在“粉尘飘落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的程度”方面,有60.0%的村民认为影响严重,其中28.8%很严重,31.2%比较严重。噪声也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方面:50.4%村民认为车辆运输噪音对居住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62.4%的村民表示矿石加工噪音对村民的居住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80.0%的村民认为矿业生产对当地的道路造成了严重的损毁,并且近半数(48.8%)的村民表示这个影响很严重。在“矿业生产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的程度”的影响方面,仅有34.4%的村民表示影响严重。
图1 矿区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矿区村民对居住环境状况的整体评价较差。其中,49.6%的村民表示当前矿业生产对村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36.0%的村民表示影响比较严重。对各项影响进行加权计算得出矿业生产活动对村民居住环境状况影响最大的前五项分别是:道路损毁(1.82)>对村内卫生的影响(1.83)>对房屋安全的影响程度(1.90)>对人体健康的影响(2.12)>对村民休息的影响(2.25)。因此,除对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以及地下水水位方面影响较小之外,村民认为当地的矿业生产活动在其它方面都对村民的居住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3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对经济的影响
村民的经济收入53.5%来源于农业,23.0%来源于矿业打工,15.7%来源于非矿业打工(表3)。村民平均收入依次为:矿业打工收入2.6万元/a>非矿业打工收入2.1万元/a>农业收入2万元/a,其中矿业收入对村民收入贡献最大。对于“外出务工和在就近矿山工作,您更喜欢哪个?”这个问题,81.0%的村民表示更喜欢在就近的矿山工作,仅有12.5%的村民表示更喜欢外出工作。
根据表2被调查农户的户均矿业劳动力与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对比可知,矿区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的程度较高。表3中对村民是否参与过矿业生产活动这一问题的统计结果,同样可以表明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程度较高。参与过矿业生产活动的村民占总数的69.6%:现在参与的有38.4%,以前参与的有31.2%,根据村民对外出务工和在就近矿山工作的意愿,可知参与矿业生产活动的村民比例有增加趋势,仅有30.4%的村民表示从未参与过矿业生产活动。而在参与过矿业生产活动的村民中有93.0%的村民对表示矿业打工收入不满意(43.0%)或觉得矿业收入一般(50.0%),仅有6.0%的村民对矿业收入表示满意。这一数据统计结果再次说明尽管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的程度相对较高,矿业生产也的确给村民带来了经济收入,但从村民的角度而言,村民对矿业打工收入并不满意。
在矿业生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对环境与经济的态度以及村民对待环境与经济的态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图2),首先,从矿业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言,29.6%的村民赞成“有矿村比没矿村的经济条件好”,33.6%的村民不赞成这种说法,14.4%的村民非常不赞成。其次,在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中,有83.2%的村民不赞成“开矿给我带来了经济效益,因此我愿意忍受相应的环境污染”这种说法,其中46.4%的村民不赞成,36.8%的村民非常不赞成;同时,68.0%的村民不赞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重要,经济发展才是最重要的”这种说法,其中有39.2%的村民非常不赞成。最后,在地方经济和矿企时,78.4%的村民表示赞成“矿企每年为当地税收做出了贡献,因此地方政府不会下决心治理污染”这种观点。这就表明,从矿区村民的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更看重经济发展而不是村民的生活环境。
表3 村民收入构成及参与矿业生产活动情况
图2 矿区村民视角下矿业生产、经济与环境污染的关系
然而,当问到“如果企业发钱您是否还会介意环境污染?”这个问题时(表4),有20.0%的村民表示不会介意,有32.8%的村民表示要看到底给多少钱,只有42.4%的村民明确表示,发多少钱都会介意环境污染。这与图2中,村民对“开矿给我带来了经济效益,因此我愿意忍受相应的环境污染”的看法矛盾。
2.4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纠纷解决现状
矿区环境纠纷发生的频率较高,23.8%的村民表示非常频繁,31.0%的村民表示比较频繁(表5)。纠纷发生时,村民大都通过集体性抗议(50.0%)和个人出面解决(27.4%),纠纷解决的程度不高,只有13.1%的纠纷完全解决,部分解决和有待解决的纠纷有63.1%,还有17.9%的纠纷村民认为没法解决。
表4 矿区村民对环境污染的看法
表5 矿区村民视角下环境纠纷的现状
当问到“当环境纠纷发生时,您认为谁能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时,有9.6%的村民表示村民自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16.0%的村民认为是村委会,认为乡(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及省政府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均不超过5.0%,分别为4.0%、4.8%、1.6%和2.4%,有35.2%的村民认为中央政府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8.0%的村民更加信任律师,16.8%的村民表示谁也保护不了。从村民的角度而言,25.6%的村民更认同于村民自己和村委会,这与表4中,当纠纷发生时,村民选择的解决途径相符合。
矿业生产引起的环境纠纷发生频率较高,但其解决程度偏低。从矿区村民视角而言,首先,矿业生产活动给矿区村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纠纷发生频率较高;其次,当纠纷发生时,村民更倾向于由集体或者个人来解决,而不是地方环保部门或人民政府;最后,纠纷解决程度低,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完全解决的纠纷并不多,大部分的纠纷处于未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状态。
3.1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企业和矿区村民的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和矿企形成一种默认的利益关系——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和矿企自主治理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了矿企和矿区村民的命运。L县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当环境污染和破坏产生时,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会下定决心治理这一问题,78.0%的村民选择了“地方政府因矿业对当地税收做出了贡献因而不会下决心治理污染”这一答案,这就表明,地方保护主义在矿区甚为显著。另一方面,当村民和矿企之间发生环境纠纷时,77.4%的村民选择个人出面(27.4%)或者是集体抗议(50.0%)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这一选择可以反映出,矿区村民不相信地方政府会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下定决心治理环境问题。村民对“当环境纠纷时,您认为谁能保证您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的看法,同样显示出,地方各级政府难以实现对村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从矿区村民的视角而言,地方政府更看重矿业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矿业生产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比较严重[9,14],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和政绩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视而不见,“重开发、轻保护”的片面思想加剧了矿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19-21]。江源[22]在矿产资源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模型中,指出地方政府为了最大化其利益,会为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减弱对矿业开发的监管力度,在客观上加剧环境问题。李雄[23]在分析陕西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时指出,地方政府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使矿业生产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导致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刘孝蓉等[24]在对贵州省矿业经济发展的研究中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矿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政府执法力量不足,行政体制得不到有效支持也是导致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方面[15]。从我国环境保护制度角度来看,多数省份环保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这种分级管理体制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25],且各部门职能交叉,互相推诿,环境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有效的治理[20,26-27]。当环境纠纷发生时,村民实际的解决方式以及他们对谁能保护合法权益的回答,都可以反映出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依靠地方环保的行政执法力量来保护村民的合法环境权益是不可行的。从立法角度来看,《环保法》的“软法性”特征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并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28],《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地位在执行过程中被弱化,矿山环境管理工作更多的依赖于行政命令和相关政策文件充当法律手段[29],难以实现对环境问题有效地管理和控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通过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当前环保制度存在的四个问题:“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30-32]。
尽管存在不足,但中央政府在地方环保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以及矿产管理制度的改革都将为我国矿业生产环境保护问题打开新的局面。
3.2村民向经济利益妥协
矿业生产活动给矿区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矿业收入是村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打工收入构成了农民收入的1/4左右,且要高于村民从事农业和外出务工获得的收入。②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矿业收入比矿区村民的农业收入要高出30.0%,这一数字足以激励村民继续积极的参与矿业生产活动。③工作地点。村民更倾向于就近工作,村民就近工作一方面可以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另一方面,矿业打工的收入高于外出务工收入和农业收入,基本能够满足村民基本的生活需要。④村民对矿业打工收入不满意。
尽管矿业生产已经对村民们的交通、卫生、安全等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当面临经济效益和环境的抉择时,52.8%的村民依然选择了经济效益,其中20.0%的村民表示不会介意污染,32.8%的村民表示这要看企业可以给多少补贴。矿区村民对矿业生产有一定依赖性,根据表2、表3,M村户均矿业劳动力为0.43,矿业打工收入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村民参与矿业生产的程度较高,有69.6%的村民正在或者曾经参与过矿业生产。村民倾向于就近矿山工作(81.3%)。当环境污染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当一部分村民会向经济利益妥协。已有的研究也表明,尽管矿业开发活动给矿区村民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村民的收入直接与矿企的效益挂钩[22],因此,矿区村民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会忽视矿业生产带来的环境问题[33]。村民和矿企之间形成了一种默认的关系:双方以经济关系为纽带,在环境问题上妥协。因此,从村民的角度而言,环境状况严峻与获得经济效益相比,经济效益更为重要。
3.3村民承担环境恶化的后果
在矿业生产中,矿区村民处于弱势,承担了环境恶化的后果。以L县为例,矿业是L县支柱产业之一,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政府在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博弈中向经济效益妥协了,导致环境问题加剧,矿区村民承担了环境恶化的后果。当环境问题上升到纠纷程度时,村民大都通过集体性抗议(50.0%)和个人出面(27.4%)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但纠纷解决的程度不高,只有13.1%的纠纷完全解决,部分解决和有待解决的纠纷达63.1%。从村民的角度而言,村民更倾向于依靠自己(9.6%)、村委会(16.0%)以及中央政府(35.2%)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政府并不能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村民的选择可能是基于对“矿企每年为当地税收做出了贡献,因此地方政府不会下决心治理污染”这一问题的看法。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也不能实现对村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而是默认矿企和村民之间形成经济妥协关系。村民和矿企之间以经济关系为纽带,地方政府和矿企之间形成地方保护关系,最终结果是环境污染加剧,村民的生活环境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矿区村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还要承受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34-37]。刘春学等[26]在对云南省矿业生产中利益分配的分析中,验证了这个结论。他指出,在现实中,矿区村民不仅受到企业的压力,还有来自地方政府对矿企的保护政策,因此,在矿业生产活动中,矿区村民不仅得到的收益很少,甚至还要忍受矿业生产引起的环境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是L县矿业生产活动对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二是L县矿业生产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突出,加之村民对经济利益的妥协,地方政府、采矿企业和村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为该县的矿业发展打开了绿色通道;三是村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对经济利益妥协的同时也要承担环境恶化的后果。尽管矿业生产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但最终为环境污染付出代价的也还是村民,矿区村民始终是这当中最大的受害者。
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矿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因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必将得到有效解决。针对L县当前矿业生产导致的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提高地方政府、矿企以及矿区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提高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提高环保意识可以更加有效的执行环境监督和管理工作;矿企环保意识的提高,有助于矿企采用新技术从源头上杜绝环境污染和破坏;村民环保意识的提高能够监督地方政府的执法和治理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该合理规划和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能。地方政府应该以环保制度改革为契机,对地方环保部门和职能进行合理的规划,以期更好的履行其监督和管理环境问题的责任和义务。最后,鼓励该县村民发展其它经济收入或是适当给于补贴,减少该县村民依赖矿业生产收入,从根本上减少矿业生产带来的环境问题。
[1] 陈阳.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6(15):248.
[2] 王国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J].环境与发展,2011,23(S1):21,32.
[3] 范礼君,吴志强,彭伟卿,等.浠水县农村矿山开采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影响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1):30-31.
[4] 李际明,王海城,贾延来.坚持矿山生产与环保并重保护矿山生态环境[J].中国矿业,1999,8(S4):179-182.
[5] 蔡榆.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污染现状[C]// 2015亚洲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国际交流大会.2015.
[6] 姜洋.矿业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对策[J].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10(5):48-49.
[7] 伊彩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自然科学与医学版,2010(4):73-80.
[8] 陶亚南,罗克强.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1,23(9):37.
[9] 张青锁,赵承勇,杨进朝,等.河南省矿山环境现状与趋势[C]// 河南省地质调查与研究通报.2007.
[10] 葛光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的配套保障制度[J].商业文化,2014(14):52.
[11] 王志宏,肖兴田.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破坏和污染现状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1,20(3):369-372.
[12] 张崇淼.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之关系的探讨[J].矿冶,2003,12(2):22-25.
[13] 陈军,成金华.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3):111-119.
[14] 滕彦国,倪师军,张成江.攀枝花矿业基地矿区环境现状与环境恢复的途径[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1,28(3):28-30.
[15] 尹永日.延边州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分析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09(2):7-9.
[16] 郭路,李云峰,姬亚东.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关系综述[J].西北地质,2005,38(2):94-98.
[17] 刘方,王兰,李金娟,等.贵州省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的分析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自然版,2009,26(4):1-5.
[18] 马铁军.浅谈矿业的环境保护[J].装饰装修天地,2016(4):144.
[19] 刘相君.浅谈矿产资源勘查中生态环境的保护——矿业经济发展的短板[J].西部资源,2013(4):174-176.
[20] 马杰,王玲玲,邹晓明.基于环境-经济效益的江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4(5):56-58.
[21] 徐莉,张军营,路东臣.河南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其保护对策[J].中国矿业,2004,13(4):32-35.
[22] 江源.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2(20):61-65.
[23] 李雄.浅谈陕西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3,16(11):25-26.
[24] 刘孝蓉,胡明扬,苏志华,等.贵州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J].中国矿业,2013,22(12):43-47.
[25] 葛察忠,翁智雄,董战峰.环保督查制度:推动建立督政问责监管体系[J].环境保护,2016,44(7):24-28.
[26] 刘春学,李连举,李春雪.浅析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博弈[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5):20-24.
[27] 江苏省编办.整合力量重心下移有序推进地方环保执法体制改革——地方环境执法人员机构设置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行政科学论坛,2016(12):10-11.
[28] 戈华清.论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能源环境保护,2002,16(2):5-8.
[29] 张兴,郭琳琳.经济新常态下矿山环境保护的制度供给策略[J].中国矿业,2017,26(1):13-16.
[30] 陈吉宁.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6(18):32-33.
[31] 丁瑶瑶.《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垂直管理是“底盘性”制度改革[J].环境经济,2016(S7):38-45.
[32] 李萱,沈晓悦.我国地方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基于地方环保行政体制改革效果的调查[J].环境保护,2011(21):36-39.
[33] 宫海志.建平县采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对策[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09(1):43-45.
[34] 李香菊,祝玉坤.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权与利益分割机制研究[J].财贸经济,2011(8):28-34.
[35] 王承武,蒲春玲.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研究[J].经济地理,2011,31(7):1152-1156.
[36] 王峰.矿业开发中的地方利益规范[J].中国矿业,2010,19(2):9-11.
[37] 王艳,程宏伟.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研究综述与展望[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1):11-16.
Analysi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nminingproductionbasedontheviewofpeasants:anempiricalanalysisbasedontheLcountyofJilinprovince
WANG Xuemeng,ZHAO Heng,HO Peter
(College of Life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81,China)
Mining industry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the residents in the mining area.This paper analyzed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resulting from the mining production in L country in Jilin province and summarized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villages,local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n the mining area.Our results show that the mining production activities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on the villagers’ living environment.The local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convenient conditions for the mining enterprises rather than protecting villagers’ interests.In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the residents have suffered the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gained the least interest.However,they are willing to compromise to economic interests when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mining producti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economic relation;local government
2017-03-02责任编辑:宋菲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土地制度变迁视角的中小城镇发展模式研究”资助(编号:71473286)
王学蒙(1989-),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管理。
Peter Ho(1968-),男,二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管理,E-mail:peterho11@sina.nl。
F407.1;X751
:A
:1004-4051(2017)09-0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