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几点思考

2017-09-17 09:57邢睦娴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5期
关键词:内涵特征法律

摘 要: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各方面都已经全面具备了法律保障,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法律主要就是法律。在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共同作用下,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驾护航。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可能还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政府应该重点研究法律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并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然后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本文首先对法律的内涵和构造进行了概述,然后具体阐述了法律在现实中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最后提出了法律在发挥社会经济功能时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律;社会经济功能;内涵;特征

一、引言

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意义,为了让一部法律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在立法之初,立法部门就应该深入研究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法律制定的初衷就是维持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市场上的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有了迅猛发展,市场也变得更加开放,但是由于市场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导致很多经济问题接踵而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所以,仍需要国家用“有形的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一部完善的法律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始终在正常的轨道上行驶,是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法律功能的概述

1.法律社会经济功能的内涵

从表面上看,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就是法律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来说,就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盲目性、自发性的特点,防止市场秩序发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保证国民经济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法律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经济,二是社会,但是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要从整体上对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分析。

2.法律功能的构造

一般来说,研究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可以从两个要点进行,一方面是研究法律对市场中经济主体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研究法律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的作用。经济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在社会中表现出经济行为的都可以称之为经济主体,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经济主体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还能发挥着引导经济走向的功能。法律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来实现的,经济主体市场行为,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换句话说,就是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是通过影响市场经济主体来实现的,并且这更多的体现出法律的社会功能。

如果单纯从法学角度看,对其功能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是我们可以从借鉴单纯的法学功能对法律的社会经济进行分析,现在学术界从这个角度对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研究比较少,所以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第一是评价功能,即法律可以对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进行好与坏的评价,看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第二是预测功能,这个功能的含义是经济主体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预测出自己的经济行为能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这是经济主体是否做出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是强制功能,法律作为国家法律,通过强制手段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让经济主体清楚的认识合法性经济行为和不合法的经济行为。第四是指引功能,法律可以指导经济主体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保证其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三、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

1.权利义务分配功能

法律的其中一个功能就是明确了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既不完全对立,也不完全统一,正是这个关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利益。从法律的视角而言,就是影响了经济主体的利益。法律的利益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全面界定,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换句话说,就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经济主体在做出某种经济行为时就会拥有一定的权利去使用社会资源。第二,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功能会对不同行业人员的薪资收入造成影响,按照法律的分配标准来分配利益,能最大程度保证经济主体获得利益的公平性,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传递经济信息的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通常会对自己即将做出的行为进行预测,即研究某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这是经济主体在尽量规避风险的表现,如果预测结果是经济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就说明一个经济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反之则是得不偿失的。经济主体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得到全面的经济信息才能及时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做出科学决策。必要的经济信息是经济主体做出选择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比如,正是因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障,所以很多消费者在没有深入了解商品厂家信息的前提下就会进行交易,如果没有了法律的保障,消费者的这种经济行为必会极大的减少。

3.激励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行为时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他们行为的主要动力,甚至可以说经济主体做出的任何决策都是为了获得利益,虽然经济主体的行为表现具有自利性,但是从客观上确实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法律的激励功能正是体现在此处,法律条文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即将有害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进行禁止,而大力提倡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再加上各种奖惩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制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就会非常明了,向着法律允许提倡的方面进行。法律的激励功能需要经济主体既有对利益的渴望,也有对经济产生一定积极作用的实力。激励功能是法律所有功能中作用最大的功能,因为它极大影响了经济主体获得利益的大小,所以会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激励。

4.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就是交易费用,只要经济主体做出经济行为或者两个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就一定会有交易费用。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提前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调查清楚每个交易对象的地址、商品质量和价格,通过全方面的对比,从众多的交易对象中找到合适可靠的交易伙伴,这个挑选的过程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这些都是交易成本的体现。法律的节约交易功能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经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的行为都会起到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比如,政府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平时相关部门也会发布一系列市场信息,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可靠的信息来源,经济主体就不用再耗费大量时间资本去搜集消费信息,交易费用就会大为减少。此外,经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中的法律规定,不做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法律作为处理与交易对象之间关系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起到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这两种方式虽然表现行为大不一样,但是最终的效果都是相同的。

四、法律发挥社会经济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法律发挥社会功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律体系的建设,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仍然不太健全。现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再加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面临的市场大环境比较严峻,许多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收益,经常出现钻法律的漏洞的行为,这种做法的影响极坏,其他经济主体就会纷纷效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而且,我国法律中的很多条文比较抽象,执行起来的难度较大,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虽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

其次,为了大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多区域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某个省份或者某个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会刻意对外来企业和外来商品进行打压,防止对本土经济实体造成巨大冲击。这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有的根本没有任何执法依据,极大损害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对我国的法律形象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得法律律条文无法公平客观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针对正处于经济发展新时期的现状,应该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防止某些经济主体继续钻法律的空子去谋取利益。除了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不仅政府具有监督职能,社会群众和经济主体也可以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所以,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要投机取巧,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经济主体要认识到自身对社会经济发挥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各地方的执行机关要严格执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出现,法律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制定的,每个经济主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优待的情况。中央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地区的地方保护行为要明令禁止,切实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利益,保障市场活动正常進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强大的社会经济功能,它能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引导和评价,通过分配经济主体的利益、激励经济主体进行某种经济活动和给经济主体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能有效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在仍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并且在执行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接下来,政府要做的就是找出法律中的漏洞,进行补充完善,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一视同仁。

参考文献:

[1]张洁.关于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7, (04): 197-198.

[2]彭东.新时期法律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4): 14-15.

[3]陈乃新,梁中鑫.正本清源:破解法律发展困境之探微——从“国家中心论”到“企业中心论”的进化[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01):97-103.

作者简介:

邢睦娴(1987-),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 族:汉 职称:无,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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