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 10003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26)
微观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定位
王婉怡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10003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6)
广州大学城环卫工人维权成功的案例是中国工人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该案例牵涉了工、商、学、政多个组织和部门,对我国集体谈判的发展影响深远。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定位,通过对希克斯罢工与谈判模型的应用,分析政府在介入和不介入集体谈判时工人组织和管理集团的利益分割,发现政府在市场上应当只针对集体谈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而不参与个案才是最佳的选择。
集体谈判;政府角色;希克斯罢工与谈判模型
广州大学城环卫工罢工事件影响很大。事件中牵涉了打工族服务部、街道办,劳动监察、爱卫办、信访和警察等多方力量,过程反复曲折。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很多,本文关注的是政府的角色扮演,文章试图利用希克斯罢工与谈判模型讨论中国政府在集体谈判中该如何定位,该对谈判双方采取什么行动来帮助解决劳资矛盾。在本文研究中,集体谈判双方界定为工会组织和管理集团,但在文献回顾中仍旧保留研究者使用的词汇,不作更改。
(一)国外的相关研究。产业冲突理论是新马克思主义者对多元论者批判的武器,以海曼、埃利奥特和伍德等学者为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产业冲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本质。从这个角度来说,追求劳动关系的有序和稳定就是对冲突作用的限制。这时解决冲突就需要依靠建立劳资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规则,通过工会与雇主的谈判达到合作的目的。
韦伯夫妇认为,英国的技术工人是在组成了行业工会、提高了行业准入制度的门槛之后才具备了与雇主组织抗衡的谈判力,继而通过集体谈判提高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作为很难被集体合同覆盖的弱势群体,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在这些群体身上没有体现。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在中国,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市场化转型的基本完成而建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跟其他发达国家是有所区别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有着特定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度和劳动关系的成熟度都要求我国政府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一)希克斯罢工与谈判模型
1.模型的构建
希克斯模型分析的是当雇主和工会对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谈判时,在劳资双方都认可的工资水平下预期罢工时间的函数模型。如图,横坐标表示预期罢工时间T,纵坐标表示工资增长幅度W。希克斯构建了两条曲线,分别为向右上方倾斜的雇主让步曲线EC和向右下方倾斜的工会抵制曲线UR。
雇主让步曲线EC是一条斜率为正且斜率不断增加的曲线,表示随着罢工时间的延长雇主妥协的程度越大,因为罢工给雇主带来的“不同意成本”在不断增加,当这部分“不同意成本”逐步接近工人要求的工资增长幅度时,雇主会答应工会的诉求,罢工结束;当这部分“不同意成本”增加到雇主能支付的极限时仍旧未能达到工会的要求,雇主就会直接闭厂。工会抵制曲线UR是一条斜率为负且斜率不断增加的曲线,表示随着罢工的持续,工人也会减弱抵制力量,逐渐在A点和工会寻求平衡。A点形成的谈判方案可以解释为:在预期罢工进行到SA时,劳资双方形成共识,雇主提高WA的工资支付水平,罢工结束。
2.模型的评述
虽然希克斯的罢工与工资谈判模型为学者研究谈判主体的谈判力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但是这一模型仍旧存在缺陷。第一,集体谈判的主体双方之间一定存在信息不对称,假设双方曲线并无交叉,平衡点A则根本不存在。第二,即使劳资双方的行为曲线存在交叉点,这两条曲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外环境如企业的负债危机,不平衡的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第三方势力的支持或打压等,内环境如工人的不团结或意见不统一等都会导致曲线的走势变化。
(二)我国工人组织罢工与集体谈判模型。在对模型进行应用时,有如下三点概念需要说明。其一,第三方力量是一种组合。以“广州大学城环卫工人罢工事件”为例,有高校学生、专业人才、律师、劳动公益团体、上级工会组织、街道办事处、大众传媒等等,都属于第三方力量。然而,能真正影响谈判结果的仍旧是政府,故本文研究中只考虑政府参与集体谈判的情况。其二,现代劳资关系纠纷不再是单一的工资问题,还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存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员工福利、带薪休假等多种诉求,本文考察的是政府介入罢工和集体谈判时对工人组织的诉求和集体谈判持续时间的关系。其三,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有些企业工会甚至是替资方打压工人维权活动的。所以本研究拟用工人组织这一词汇来表示与资方抗衡的力量团体。同时,与工人组织相对应的利益团体为管理集团。
第一种情况发生时,政府介入可以强化工人组织的力量,这就一定会被管理集团排斥;而对工人组织来说,他们无法准确衡量政府的介入会给己方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会表现出谨慎、观望的态度。第二种情况发生时,政府以强化管理集团的态度介入罢工和集体谈判,对工人组织来说没有任何好处,还会带来更多弊端;而管理集团虽然可以减少对工人诉求的满足,但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罢工的经济性损失。
(三)典型国家政府对集体谈判的介入
美国的集体谈判是以劳资双方平等磋商为基础的,政府的作用在于保证集体谈判的有序进行,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的程序、内容和结果等进行规定德国的劳动关系是以成文法和案例法为基础,司法约束力很强。政府会以第三方介入劳资矛盾,主要干预事项为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作条件和员工福利等。
发达国家集体谈判的研究发展充分,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政府介入程度。最放任式的当属英国,英国政府强调集体谈判的自愿,主体双方都享有极大的自主权,法律和政府对集体谈判的介入程度很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集体谈判进行强行介入。在欧洲大陆,集体谈判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正式制度,已经被纳入了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早在1907-1924年间德法等国家就已经立法将集体谈判确定为规范雇佣条件的重要制度。
当政府出面介入集体谈判时,管理集团和工人组织都无法准确地衡量出政府会倾向于哪一方。当政府介入可以强化工人组织的力量的时候,不一定会被工人组织欢迎,还一定会被管理集团排斥;当政府以强化管理集团的态度介入集体谈判时,管理集团需要要承担更多罢工的经济性损失,工人组织的利益会被侵占,双方都不会表示欢迎的态度。所以,面对市场上的罢工和集体谈判,政府只进行针对集体谈判作出程序上和法律上的规范,而不参与个案才是最佳的选择。
在集体谈判的规制上,政府首先要承认罢工和集体谈判的合法性,重视经济性罢工。罢工权是“劳工三权”之一,是工人作为弱势群体能使用的跟资方抗衡的手段和武器。其次,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应该稳定而完善。主体双方若是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内部协商或集体谈判都将无法有序进行,没有“规”和“矩”的谈判就是吵架,不仅不利于工人诉求的实现,还会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应当有理、有力、有节。政府应该把握好规制者的身份,设计出符合现代化企业发展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才是政府角色定位之要。
[1]马滕·科伊内,贝拉·高尔戈齐主编:《欧洲:工资和工资集体协商——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发展》,崔钰雪译,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
[2]刘燕斌主编:《国外集体谈判机制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
[3]田松青:《当前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探析》,《前线》2010年12月
项目名称:《北京市就业质量水平评价及完善就业政策研究》
项目类别: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5JGB132)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力市场监测指标体系与实现路径研究》
项目类别: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6CSH036)
1.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王婉怡(1986.10-),女,汉族,北京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博士在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