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与积极性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

2017-09-14 23:32吉虹静
魅力中国 2017年25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建构

吉虹静

摘要: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基础性保障,是建立在城乡最低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的社会工作体系,发挥着弘扬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而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自助的专业,当社会工作的专业队伍不断扩大,社会工作者将成为贯彻与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的主力军,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救助制度;建构

所谓的社会救助指的是对国家与社会中难以通过依靠自身的力

量来获得生存的基本需求公民给予相关的服务与物质支持。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但是依旧有很多社会成员面临着众多的发展困境。而我国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起来,比如说农村五保供养、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灾民救助、流浪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等。

一、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管理权责不明,工作效率低下

当前在我国的大多数社会救助工作中,很多都是依靠民政部门与政府展开的,政府与民政部门不仅要承担社会救助的管理工作,还要承担服务社会救助对象的职能。在服务与管理的双向作用下,从而致使相关的政府部门出现“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尤其体现在城乡居民的低保工作上。政府部门不仅要负责资格审批工作,还要负责向低保对象提供服务与發放奖金等工作。

(二)太过看重基础物资救助,忽视长远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救助是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立的。基本上是通过生活与物质两种救助方式来满足弱势群体生存的基本需求,并提供略高或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等的物质资助。根据马斯洛研究的需求理论表明,人有四大层面上的需要,即安全需要、尊重需要、生理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以及社交需要。但这种“输血式”的社会救助只是简单地满足了弱势群体的最低层次的需要,欠缺具有长远发展、满足较高需求的供给[1]。从而剥夺了被救助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与自决权,进一步阻碍了救助对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救助力量薄弱,效益不高、

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就业援助、慈善救助、教育救助等许多社会救助的工作都是有政府民政部门全权负责,很难面面俱到的开展专项性的社会救助服务工作[2]。但是与此相反的是,社会大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性不强、参与度不高。就社会组织而言,民间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形成社会救助与规模化互动,难以实现救助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社会工作与积极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

(一)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

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与社会救助对象都应当不以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种族、社会地位以及职业等差异,而产生歧视与不公平对待。社会工作首先要尊重救助对象的尊严与价值。开展积极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也要牢固树立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服务理念,尊重每个人不同的个性发展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弘扬平等、民主、人文关怀、尊重等主题精神,创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要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让每个被救助者都能感受到被重视与尊重。从而有效激发主观能动性,从长远的发展战略下,培养被救助者依靠自己的努力去获得更好的发展平台的能力。

(二)注重社会关系

社会工作要重视保持人的完整性与整体性,包括重视个人行为、个体以及环境的因素。社会现象具有普适性,个体所碰到的社会问题已经上升到了社会性问题层面上了。比如说贫困、失业、就业难等问题。因此在开展积极性的社会救助时,我们应该辨别哪些是个人问题,哪些是社会问题,从而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来获得更好的救助效益。比如说解决失业与贫困等社会性问题时,应该通过社会手段,比如加大就业岗位、鼓励全民创业、提供就业培训、加大经济开发与扶贫力度等。而个体问题应当分清社区与家庭两个层面并区别对待。

(四)助人与自助

社会工作应该对人类具有改善与发展的能力,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进步,让人类对自己改变世界的能力正在逐渐加深。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并非是单方面地帮助案主从困境中摆脱出来,更重要的是通过支持、分担、提示等方式来提高案主对处境的认识与处理问题的潜能,促进案主获得长远的发展[3]。社会工作要更加重视案主所拥有的自决权。此外社会工作者可以用著书立言、宣传等形式去充分发挥影响社会政策的功能与价值,获得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支持与理解,从而全身心投入到积极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中。

(五)注重个案、小组、社区三种工作方法的统一

社会救助的对象一般是与小组、社区、个案的形式联系在一起。对于个案的救助方法,要避免“一刀切”的解决方式。比如说城乡最低保障中的福利依赖,也就指的是那些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不愿意接受收入较低的工作岗位或者是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就业培训与技能培训,长期以来政府给予的低保过活的现象[4]。然而解决这一问题系需要完善个案与小组的社会工作方法。通过开展个案的社会工作,可以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了解低保人员的家庭结构、心理问题以及环境方面,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改善建议。开展小组社会工作应当将存在共性的个案人员组织起来,加强团体的支持与合作,积极主动的参与社会调适。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使得社会救助工作从道义层面转变到制度层面的救助,从消极转变为积极救助,从而单一形式救助转变到综合救助。

参考文献:

[1]朱宝雯.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与社会工作的职业化[J]. 黑河学刊,2013,12:190-192.

[2]葛道顺. 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变迁中的建构[J]. 东岳论丛,2012,10:24-30.

[3]闻英. 社会建设与社会工作制度的建构[J]. 人民论坛,2012,27:112-113.

[4]刘晓婷,何浩瀚. 基于发展的贫穷观:东西部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比较研究[J]. 社会保障研究,2014,06:43-5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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