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军
娘家的表舅帮忙操心把外甥女及其所谈的对象的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城区,使两人顺利结婚。按说,外甥女、外甥女婿本应感谢不尽,有什么事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可外甥女、外甥女婿与表舅为一桩房产官司硬是打了六年,湖北枣阳市、襄阳市两级法院先后作了九次裁判,案件执行僵持十年,直到今年4月23日,这起长达16年的房产纠纷终于画上句号。有人要问:这到底是怎样一起房产纠纷?拉锯战背后又隐藏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改名建房引来“麻烦”
王明琴,今年54岁,是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人。20年前,即1986年春天,王明琴认识了十堰市郧阳区(原为“郧县”)青曲镇的小伙子段白生。段白生与她同年,当时正在枣阳市南阳路开一个批发部。经过四年的风风雨雨,二人的感情已经相当深厚,遂准备结婚。然而,当时枣阳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外地人员的身份审查相当严格,段白生和王明琴有关户籍和身份证明也不齐全。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将来孩子出生后不仅上户口、入学难,就是建房申请宅基地也都成问题。怎么办?正当王明琴为结婚的事一筹莫展时,突然想到一个人,此人能说会道,交际广泛,他就是王明琴娘家的表舅——胡富勇。
胡富勇出生于1947年2月,是原枣阳市卷烟厂职工,在当地很有活动能力,社会关系较多。当王明琴说明来意后,表舅一口答应将此事办妥。于是,在胡富勇的精心“参谋”下,将段白生改名为“胡贵生”,并对外称“胡贵生”是他本人的侄儿。经胡富勇一手“操办”,1986年夏天,他以“胡贵生和王明琴是夫妻关系”的名义,将段白生和王明琴的户口落户到枣阳市南城张湾村。同时,还以胡贵生的弟弟、大妹、二妹、三妹的名义,虚拟了胡锐、胡贵清、胡贵云、胡琼四个人的名字,一并转到胡贵生的户头上。从此,段白生改名叫“胡贵生”,并于1987年9月与王明琴结婚。
1987年12月,在胡富勇的热心帮助下,胡贵生、王明琴等六人的户口又从枣阳南城张湾村迁移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村,“户主”依然是胡贵生。当时,胡富勇还在当地公安机关为户口本上的六人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之后,胡贵生在西园村以合法选民的身份多次参加选举。同时,还在西园村以村民身份申请划拨了一块宅基地,拿到了以“胡贵生”名字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并通过了当地土管部门每年的土地使用證年检。
1988年初,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开始旧城区改造,并拟在新华路打造商业一条街。胡贵生所在的811号宅基地也属于改造之列。根据枣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议精神,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原为“西园村委会”)对新区建房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缴纳建房款、统一队伍施工、统一验收决算,相关建房手续也由西园居委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虽然有个别村民自己组织队伍施工,但必须经居委会房管办批准。
为了获得“门面房”、降低建房成本,胡贵生将筹集到的建房资金交给表舅胡富勇,委托他帮忙“走关系”、找队伍、购建材、管理建房等事项。1989年底,这栋临街、坐西向东、两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顺利完工。
随着新华路商业一条街的初现,个体商贩开始相继入驻开店。1990年胡富勇以该房屋是自己投资所建抢先搬进居住,这让在外地收购废品的胡贵生、王明琴始料不及。尽管胡贵生夫妇心中不满,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好暂时作罢。1993年春,胡贵生、王明琴才从西园居委会领回换发的新土地证后,围绕房屋的产权,双方私下明争暗斗长达七年。无果后,他们上法院打起了官司。
谁是房主争了六年
2001年7月,胡富勇以原告的身份,向枣阳市北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要求法庭将位于新华路811号,坐西向东两间三层楼房一栋予以查封;另一方面,要求法庭依法将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给他本人所有,并责令胡贵生、王明琴退还土地使用证。
胡贵生在法庭辩称,其改名为“胡贵生”是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准的,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管理卡,是对他姓名权的认定;他自从改名后,也一直使用“胡贵生”这个名字。在西园居委会申请宅基地,是作为西园居委会村民应享有的权利;土地部门给颁发土地使用证也是对他的合法权利的认定。建房资金,由他和妻子付给胡富勇,是委托胡富勇采购建材、支付建房费用等;委托其管理所有建房事项是因为信任其能降低建房成本、提高建房质量,并不代表是胡富勇的房产。
2001年11月20日,枣阳市北城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定给胡富勇所有,胡富勇偿付胡贵生、王明琴1996年后为办理该房屋证件支付的费用。面对这份判决书,胡贵生、王明琴不服,2001年12月16日,他们上诉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7月16日,枣阳市北城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胡富勇的起诉。
对此裁定,胡富勇没有息诉,而是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又以北城法庭的裁决错误为由,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4年5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理后,作出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双方争议的由胡富勇以胡贵生名义在西园居委会新华路申请划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胡富勇享有。胡富勇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两间三层楼房一栋,其房屋所有权归胡富勇所有;胡贵生、王明琴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返回给胡富勇。
再审判决一宣判,胡贵生、王明琴夫妇当时就明确表示不服,并聘请律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20日,襄阳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城人民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和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胡富勇要求胡贵生、王明琴返回土地使用证及要求确认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endprint
2005年5月17日,胡贵生在枣阳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他原以为房产纠纷就此告一段落。让其没想到的是,胡富勇已經暗暗和他较上了劲,并以自己是811号房屋的主人,迟迟不搬。无奈之下,胡贵生又于同年8月21日向枣阳市北城法庭提起诉讼。2006年元月,枣阳市北城法庭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胡贵生的起诉。胡贵生认为该裁决有问题,又提起了上诉。三个月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裁定,并指令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2006年9月,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奉命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原告胡贵生与被告胡富勇所争议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胡贵生,胡贵生、王明琴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证明以及西园村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胡贵生、王明琴夫妻二人系西园村村民,该土地系西园村为其划批的宅基地,因此应当确认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权属归胡贵生、王明琴所有。于是,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胡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迁出胡贵生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胡贵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胡富勇虽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却迟迟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为此,襄阳中级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至此,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房屋僵持十年
官司虽然打赢了,可胡贵生夫妇却高兴不起来。原来,在六年的房产争夺战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表亲关系已演变成了仇人,平时不再来往,形同陌路。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胡贵生夫妇见表舅胡富勇没有主动腾房,依然在一楼门面房经营超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胡富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并耐心释法析理,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固执己见拒不搬迁。数年中,该案执行法官尽管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后虽经无数次努力做思想工作,但这一房屋搬迁案,仍未果。
时间在一天一天过去,争议的房产也由过去不到十万元增值到目前的上百万元。于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更是愈演愈烈。期间,望房兴叹的胡贵生也数次赴省进京上访,上级法院为此多次督办。
为了攻克这一疑难案,枣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针对被执行人胡富勇年龄较大且身体患病,其家人抵触和对抗心理较强等情况,研究制定了详细的行动预案。
4月23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组织40余名执行法官、20多名法警,出动13辆警车,赶赴执行地点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此外,还联系了公安局特警、交警等诸警联动协助执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120急救中心也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做好医疗保障。
在沟通无果之后,枣阳市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启动强制腾房程序。经确认房间基本情况后,司法警察对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执行法官和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取证。经过3个多小时的奋战,强制搬迁工作圆满结束。随后,执行干警将腾空的涉案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贵生夫妇查验签收。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房产纠纷案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