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法律在线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二)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2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该规则是“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官司”的必要法律知识准备,不掌握仲裁规则,不可能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武器。
“在线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适用的规则。下面简要介绍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家庭承包的,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不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终止仲裁程序的,应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申请旁听的,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发包方当事人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仲裁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