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2017-09-11 09:47张媛媛
西部论丛 2017年2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保险制度存款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社会金融稳定的基础上更加倾向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因制度运行本身兼具约束与激励机制,从而致使长期与其紧密联系的相关者的既得利益受损,进而时常引发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 存款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概念

作为保险业务专业术语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人的投保行为而有机会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放任破坏或损害其财产行为,致使保险人承受可能的风险。而部分学者则认为“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及合同实施障碍等原因从而导致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1]。现实生活中,道德风险多体现为因当事人的冒险行为引发的全部或者部分成本由其他人承担,从而致使其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而甘愿承受其通过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不道德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而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往往体现为存款人明知其不会承担因为银行破产或其他金融问题的存在而对其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承担责任,即在选择存款服务相对应的银行时往往忽略其选择银行本身是否存在风险;而从另一角度而言,道德风险也常常会影响到银行自身的决策,即在银行知晓其经营遇到危机或风险时为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往往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去获取更多的利润。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各自应尽义务的同时,由于信息偏在而导致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惜采取损害其他当事人或者社会利益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发生的机理

“借短贷长”生动的描述了银行业融资结构的特性,即投保银行短期资金往往包含储蓄和活期存款等形式可以随时支取,而与之不同的是贷款期限相对较长。且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流动性资产足以应付存款人的提款需求,但若在发生银行挤兑现象时,极易导致银行难以支付较大的提款量,迫于压力银行通常低价抛售银行资产,从而变现予以解决当前困境。此外,即使无挤兑情形发生并且银行清偿能力充足的情况下,也存在因其资产负债表会因为低价抛售资产而遭受毁灭性打击[3]。例如,存款保险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挤兑风险并防止其溢出效应,但原本运行健全的银行难免会因贷款组合而遭受破产银行的影响,进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4]。笔者将从以下方面阐述保险制度如何催生了道德风险:

﹙一﹚弱化存款保险利益相关者的惩罚作用

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收益率的高低以及上下波动并不会影响银行按照事先约定向存款人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而为获取更大程度潜在的收益,银行通常将其贷款或者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中去。但存款人往往因其偶尔听闻或者发现与其有关存款银行资产的负面消息、不良信号等情形,往往不予查证是否属实,便径直涌入银行直接提取存款,进而通过此种情形对该从事高风险高收益冒险行为的银行施加市场惩罚力。而在此过程中,大型银行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因其作为对整个金融系统影响巨大且政府无法任由其破产的银行业巨头[5],往往会考虑其关涉更多存款人的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从而预期其如果承担最高风险所带来的责任的话,政府必将适时介入缓和矛盾,进而维护我国金融信用市场的稳定。因此,相对而言,上述银行业巨头多以“太大不能倒”政策的影响而成为更多存款人优先选择的存款机构,且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弱化了不同银行之间的风险特征,致使存款人在银行存款前一般不会判断银行自身经营风险具体情形,并且对存款人保护程度的加大,事实上降低了其了解、监督和约束银行经营行为的积极性。而存款保险范围、承保限额等因素制约着市场惩罚机制的运行,不仅加大了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积聚了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提供变相的财政补贴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致使银行股东以及管理层将以前积极采取谨慎措施控制银行经营所遇的风险,从而防止银行因此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理念转为面对很难发生银行挤兑、破产等情形,从而甘愿从事冒险行为,进而追逐利益最大化、股东高回报以及管理层的高薪报酬。即使最后陷入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其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尤其在实行固定保险费率时,其只需缴纳固定的保费而无需关注银行自身风险是否过高。对于银行而言,其未按自身风险以及从事冒险行为的风险等级而承担致使风险提升而所应予以承担的额外成本,其相当于存款保险制度变相增加了对投保银行的财政补贴,即使因其从事冒险行为而陷入类似于破产等危机情形时,纳税人最终为其买单,从而更易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作为“大而不倒”政策相关既得利益的银行予以规制,进而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構对上文提及的大型银行甘愿从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冒险行为而最终导致其发生银行挤兑、破产等情形时,对其提供的国家援助提供上限。采取此种行为影响了问题银行债权人对其援助政策的支持,进而降低了对其提供公共资金救助的可能性,最终实现对其相关道德风险的防治。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授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相关“大而不倒”银行征收费用建立“银行破产清算基金”,在发生危机时能够被快速安全地清盘,从而不至于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纠纷。

参考文献:

[1] 许富仁.关于债转股道德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0,﹙6﹚.

[2] [美]卡门M.莱茵哈特,[美]肯尼斯S.罗格夫.綦相,刘晓锋,刘丽娜译.这次不一样———八百年金融危机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24.

[3] 李斯嘉,封思贤,秦娜.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J].南方金融,2013,﹙11﹚.

作者简介:张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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