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依法行政

2017-09-11 23:27王月晶
祖国 2017年15期
关键词:规章依法行政权利

王月晶

摘要: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内容,主要从行政执法中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中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不作为。就当前来说,超越权力范围、没有法律根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有,但是并不普遍。现在比较普遍的问题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定职权的问题。比如,以前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队伍,有的执法队伍一年都没有一起处罚案件。实际上,行政执法案件的总量并不少,但是90%以上都是公安机关一家所为,特别是对交通违章的处理,更是占据了绝大多数。所以说,我们的法律制定很完善,法律责任也规定得很严格,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案件并不多。这是不是体现了不作为?所以,有时候说罚款要有指标,查违章也要有指标,这貌似不太科学,但其中存在着客观性因素,使得我们不得不定指标。

(二)执法缺乏常态化。运动式、突击式的执法是目前行政执法的一种常态。比如,雾霾天来了,马上就采取应急措施,禁止污染源的排放,这是一种应急措施。但是现在变成了执法常态。我们说,平常不执法,一旦出现问题就突击检查、突击执法。比如,哪个地方发生了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哪个建筑工地出现问题,就要求我们突击式的进行地毯式检查、排查,这种执法就是一种运动式执法。执法是一种日常行动,不是一个攻坚运动。

(三)执法方式简单化。执法方式应该是各种各样的,不是简单地对违法行为的坚决取缔,或是对某种违法行为的依规处罚。有时候,也会采取一种围堵式的执法。我们经常看到马路上一些地方用栏杆式、阻碍式的方法来进行执法。比如,在车站、码头等地搭建交通护栏,黑车逐渐消失,行人也翻越不了栏杆,但这也导致了新的问题,给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一旦候车室发生突发事件,护栏使得人群无法迅速疏散,就会产生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有可能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还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叫标语式执法。在人行通道、天桥上写标语,宣传法律、公布政府工作重点等。

(四)执法效果不理想。现在经常出现合法不便利、便利不合法的现象。比如滴滴快车,这个应用很方便,用手机就可以叫车,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但是,它的运营又有不太规范的地方,如果把它取缔,有没有新的方式来弥补呢?我们说,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很难解决,很多小区都组织了载人的公共汽车,每次一元钱,从地铁到小区门口。但实际上,小区是没有权利这么做的。这就产生了合法不便利、便利不合法的现象。尽管我们严格执法,但是老百姓感觉到不方便,那么执法的社会效果还是不够理想的。

二、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单地说,就是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从事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内活动。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参加天津达沃斯论坛的时候讲了三句话,实际上就是对依法行政作了一个概括。

第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做。北京市决定,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情况下,实行单双号限行。这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这个文件的出现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授权。哪部法律规定了北京市政府可以这样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有人说,北京市干脆长期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好了。这不行,因为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如果要这样做,必须由北京市人大来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年初,北京市人大也提出要制定限制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如果这个规定没有制定出来,那北京市就不能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常态化。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主要是针对企业和百姓来说的。这里并不是说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有些行为是违反道德、违反风俗习惯,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我们也不能做,这样违背基本的道德。除了不能违反法律,党员还不能违反党纪,行业组织不能违反行规。我们说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是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不能用法律去处罚他、制裁他。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限制权利,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第三,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对政府而言的,法律规定的事情必须做。我们以前理解违法,就是说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我做了,就违法。现在,我们把违法的概念进一步扩大,法律规定应当做的事情,你没有做,也是违法。不作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定的权利、法定的职责是必须为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公民有财产权、人身权等各种各样的权利,政府也不能侵犯。不管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收费,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规定收费项目。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减损公民的权利。当然,也不能增加公民的义务、负担。李克强总理也强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应一律取消。

同时,立法也不能限制公民权利。全国人大制定全国性法律,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吉林省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吉林省政府规章,但是《立法法》要求政府制定规章只能是执行性质的,不能规定新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規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

参考文献:

[1]张晓芝.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6,(12).

[2]孙洪敏.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绩效管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5,(01).

[3]朱新力,罗利丹.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拓展及其制度设计[J].法治研究,2012,(11).

(作者单位:中共松原市委党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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