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行政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行政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在讲到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时,就要说到两个方面:一是两者之间有何关系;二是应该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第一方面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说,古往今来,都在争论法律与行政何者为先,在封建专制时代,君主独裁专制,具体说就是封建君主的意志或命令决定行政的实施,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在封建专制时代是人治而非法治。
二、法律与行政关系的现状
现代民主社会,行政与法律都是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手段,一方面行政必须依法,另一方面行政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从上个世纪中叶,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社会分工的变化,而立法虽为最高权力机关但因为立法的程序性等原因,使得最先介入社会事务解决的权力是行政权。社會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虽然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变化,但是立法并不能很快的随之做出调整,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如果朝令夕改,又怎能让社会都服从?而行政权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迅速的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不用像立法那样就一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代表投票率的严格标准,具有及时性。对于多变的社会状况来说,更能迅速的控制事态。所以,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权的扩张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变化趋势。即使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自身接近群众的便利,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关于行政管理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机关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这就带有“试验性立法”的性质。待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以后,再由立法机关制定正式的法律取而代之。
現实中,确实存在行政权甚至大于立法的问题,因为立法权是人们所基本接触不到的,而行政是人们日常生活所不能避免接触的,行政权的滥用,以权谋私,光拿工资不干事、不送礼不给办事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民众对于中国的官员有一种只要是官员,就一定是贪官的错觉,遇到困难不会先想走正当途径而是先找人,走关系。而走关系需要钱财礼物,导致社会上拜金主义越来越严重,钱要放在感情前,社会风气严重败坏。民众眼中只有行政,没有立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如何处理法律与行政的关系
承接前文,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行政权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无论是在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家还是在分权制衡的国家,行政权都不能越过立法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使。而建国后,我国的“人治”行政逐渐减少,“法治”的理念开始慢慢树立。法治国家建设也离不开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进行法律和行政的协调统一。一方面,行政(行使国家的权力)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我国要全面健全法律体系,使政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要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级政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关注社会变化趋势,让行政紧跟社会变化,弥补立法的暂时缺位;另一方面,必须给行政一定的裁量范围,行政不能只是机械的执行立法,可以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提出立法的改进意见,用行政来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要把握好度的问题,既要让行政在法内规范行使执行,也要给行政有自己可以裁量的一个范围。可以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培训的力度,也要加强他们的道德素质,法治和德治并举。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有利于或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成熟。
作者简介:孙悦(1995—),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