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经验

2017-09-10 08:52卢晓峰
西江文艺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经验法律

卢晓峰

【摘要】: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有效的网络舆情规制,需要利用法律的权威和法律处罚的威慑力来进行引导。在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建设上,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办法。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经验,来完善网络言论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舆情规制;法律;经验

面对网络的迅猛发展,如何结合网络舆论的相关特点科学、合理地形成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体系,是一重大理论问题。单方面地寻求技术上的创新并不能达到实效,需要利用法律的权威和法律处罚的威慑力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在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建设上,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办法。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规制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需要借鉴国外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舆论的法治。

一、健全的立法

在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建设上,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办法。例如,美國有关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就多达130多个。在许多国家,关于网络管理和规制的法律有很高的位阶,甚至制定了基本法,如,韩国的《信息通信基本法》。这些基本法不仅仅有总体性的原则方面的规定,还涉及较为具体的条文指导,可操作性比较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国在立法规制方式上不断创新。例如,美国“9·11”恐怖袭击发生后,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及时出台对网络进行监管的新的立法举措。正是按照这样的问题解决型思路,各国不断探索和提升应对网络监管和网络舆情规则的立法方式。

二、区别监管的执法理念

有效的网络舆情规制必须从网络准入环节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筛查过滤机制。1997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出台了《数码旋风: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这一政策规定,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从网络与传统媒体的差异角度提出了两点原则性规定:(1)应注意管制的有效性,避免过度管制,给网络社会留有必要空间。(2)考虑到网络相较于传统媒体所具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移植对传统媒体的管理规则。[1]

新加坡的《因特网产业指导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注册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以这两大主体为代表的电信服务团体应按照《分类指导通知》的规定进行分类注册。这种从准入机制上的管理机制将对网络监管的时间提前,这种分类许可制度对于网络进行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2]

韩国国会通过的《电子通信商务法》,使其成为最早建立网络专门审查机构的国家。根据该法律,信息和通信部是专门负责网络监管的部门,具体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危险通信信息”是重点约束的客体。韩国对网络进行规制的最大特色就是极为重视对未成年人健康的保护。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在决定网络信息是否构成对未成年人健康危害方面享有较大的权力,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经常去的网吧、学校等场所的网络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过滤软件,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安全的网络信息。

三、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宪法诉讼救济

在美国,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受到宪法保护的重要权利,而违宪审查制度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方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法官首次确定了“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司法标准。[3]他认为:当言论“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至将造成清楚与现存危险,并带来国会有權禁止的实际危害”时,可以惩罚这种言论。可以说,这是判断公民言论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一个最低标准。由于这是一种对宪法权利的解释,也就为各州在判断相关问题时提出了一个准绳,各州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不得低于这一标准。在德国,专门的独立宪法法院系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庇护所,同时德国借由《基本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申诉制度。在《基本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享有对侵权行为的抵抗权,而宪法申诉就是专门为公民受到言论自由侵犯时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页。]

(二)行政诉讼救济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明确的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是当公民言论自由权遭受行政主体侵犯时,普通法院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公民言论自由权救济制度的一个十分显著的特色。而这种针对行政主体侵犯言论自由权利的诉讼,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行政诉讼。[4]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建立起了专门的行政法院体制。法国的行政法院专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行政责任进行界定。同时,行政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具有较大的司法审查权,只要不在法律明列禁止范围内,对于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都具有审查权。

(三)民事诉讼救济

虽然在大多数国家,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是,对这一权利的救济并不只限于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民事诉讼也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在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中,言论自由权利往往构成其中的重要内容。该类纠纷经常有关于言论自由行使的规范问题,能够构成对公民权利的消极保护。以德国为例,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而对宪法权利采取民事诉讼救济方式是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特色。同时,在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公民言论自由进行救济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应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即带着宪法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精神来适用和解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如果法官没有本着宪法之精神对法律条文进行适用,那么这一行为便构成新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行为,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对此采取宪法救济途径。

四、完善的行业自律

除了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还应采用道德自律的方式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考察各国网络舆情管理方式,行业自律是普遍被采用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因为网络总是复杂多变的,新问题层出不清,而其极具专业性的特征,法律监管方式总是具有滞后性等局限。在法律监管所不能有效辐射的领域,行业自律就是一种有效的补充,网络参与主体具有专业性,同时也具有竞争性,通过他们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可以提供有效的信息和监管渠道;同时,行业自律监管对网络社会发展形成的阻力小,有利于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立法手段是对网络监管和网络舆情控制的有效方式,立法中对不规范和不合法的网络言行规定处罚措施,能够直接起到威慑不法分子的功效,从而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健全我国网络舆情法律规制:(1)应重视立法的系统性。尤其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颁布的法律应防止令出多门,避免重复规定,注重科学性和系统性,以保证对法律的有效执行。(2)应以较高层级予以规定。多数国家都通过国会进行立法,层级较高,也最有效地体现了民意。尤其是在这样直接涉及公民话语权的法律规制中,一定要重视对民意的倾听,避免过多限制公民私权利。

注释:

[1]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07页。

[2]薛瑞汉:《国外网络舆情管理和引导的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9期。

[3]王雪飞、张一农、秦军:《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载《现代电信科技》2007年第5期。

[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页。

[5]蒋小红:《英国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http://www.doc88.com/p-271407244539.html,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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