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虎妈猫爸”式家庭教育背景下儿童权利保障问题

2017-09-10 07:11司静静
西江文艺 2017年15期

【摘要】:近年来,“虎妈猫爸”的教育模式越来越受到普遍追捧,但是这种教育模式导致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的缺失,也使其在涉及儿童利益问题时丧失了自身参与性以及自我决策权。甚至,父母的不良监护导致儿童丧失人格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根据一系列的现状,同时指出我国在“父母本位”的教育模式下儿童权利保护妥善合理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父母本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益保护

一、“虎妈猫爸”式家庭教育模式背景

现如今,“虎妈”、“狼爸”等“成功”的育儿经验在中国受到追捧,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思想以及功利主义传统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使成年人按照自身认定的理想模式和目标左右孩子的成长及意志,甚至通过体罚以及软暴力的方式以求达到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其权利得不到尊重与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其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的缺失。

二、“虎妈猫爸”教育模式引发的儿童权利问题

(一)限制未成年人自身的参与权

儿童参与是指儿童积极主动地参与涉及自身利益事务的讨论与决策。但在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事务中,成人往往没有把自出生起便享有权利的儿童看作是独立的个体。较高比例的父母采取自身设定方式,缺乏与未成年人全面有效的沟通,忽视其内心情感以及参与需求,忽略其享有的参与权,这也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参与意识低下。

(二)软硬暴力剥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硬暴力,即体罚,是为了矫正和控制儿童的行为从而使用体力使儿童感受到疼痛,而并非使其受到伤害。传统观念认为合理、轻微地使用体罚有助于孩子不再重复犯错,塑造良好性格。但体罚常伴有损伤未成年人身体、侮辱未成年人人格等情形,而未成年人人格正处于可塑性极强的阶段,体罚对他们身心危害极大。如今,体罚依然合理存在,原因在于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以及我國缺乏法律和有关机构的监管。除硬暴力外,家庭中还普遍存在一种软暴力。软暴力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的性格,造成人格的缺陷,危害同样不可小觑。但是,这种软暴力很难依靠法律去制约,只有依靠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宣传以及父母自身的自觉性。

(三)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利益

在人身利益方面,未成年人享有自决权,即未成年人可以在自身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从事某些具体事项,从而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成年人的自我意愿和观念是独立从事的重要因素,自身完全可以在父母的监督之下从事符合年龄和发展状况的特定事项。因此,父母应当尊重子女意愿,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一味地以自我决策限制其发展。在财产利益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财产进行管理,且只能基于家庭的互相帮助义务,在有限范围内使用子女财产的收益,而不能以自己承担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而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收益。但是在“虎妈猫爸”教育方式中,很显然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财产权并不享有所有权。

三、“虎妈猫爸”式家庭教育模式下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權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履行我国签署CRC的承诺,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有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建议:

(1)完善立法的建议

1.在宪法及法律法规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是确立了儿童优先原则。因此,我国应与CRC相适应,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应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依据。除了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可以在各法律法规中确立具体情形的规定,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同解释作出不同判决。

2.强调父母责任并以子女本位为立法原则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父母责任”的概念取代了“监护权”,更加强调了父母对子女负有的义务,淡化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立法经验,将“父母责任”代替“监护权”,强调未成年人权利,增强其保护意识。其次,在“父母本位”传统思想中,父母对子女始终处于主导以及支配的地位,建议将“子女本位”取代“父母本位”。对于提高子女在家庭中从属地位,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以及参与意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以及自我决策权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司法实践的建议

1.法院应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审理儿童案件中,法院应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首要的办案依据,更加注重对儿童的保护功能而非单纯的争议解决功能。在实践中,采取澳大利亚建立的“儿童案件计划”以及《儿童代表指南》指导规则,使法官在解决子女利益纠纷问题时,更加主动发挥引导作用,尽可能地减少诉讼中的抗辩性,以一种更加关注儿童的方式处理儿童争议,引导父母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事务。

2.建立法院与其他儿童保护机构的正式合作机制

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人身侵害而丧失监护人的临时安置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但是并未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应当与儿童保护机构相结合的合作机制。在实践中,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与地方儿童保护机构相协调,交换信息以提高办案质量,采取对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的建议,最终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

3.落实并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

未成年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基本权利。但由于其经济上的依赖性以及智力上的从属性限制,需要父母行使监护权,有效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因此,就需要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儿童人身以及财产利益的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干涉。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新型监护制度。此外,也可以设定专门处理家庭法事务的法院,不仅对于分担地方法院工作重任,提高解决法律纠纷效率,而且能更准确、更高效解决儿童权益纠纷。

4.做好儿童权利保护宣传工作,树立现代儿童权利观

我国的教育方式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父母的主导以及支配权严重阻碍未成年人参与权以及自主决策权的实现,因此,就需要更新儿童法律理念,树立现代儿童权利观。首先,就需要不断做好“子女本位”的宣传工作,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呼吁将“子女本位”取代“父母本位”,树立儿童权利观。其次,将CRC中的赋权理念引入我国儿童法律中并加以宣传,使我国儿童法律成为真正的权利之法。

参考文献:

[1]肖君拥.禁止体罚儿童的国际法律规定与国内法律实施——以家庭内体罚儿童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0(4).

[2]李润红.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

作者简介:司静静(1990—),女,山东省聊城市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