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2017-09-10 20:26吕金蔓
商情 2017年31期

吕金蔓

【摘要】随着1949年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多家再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批复下成立。其中不乏多家外资再保险集团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外资的进入产生的“鲶鱼效应”逐渐显现,在挑战我国国有资本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的同时,也盘活了整体市场的良性竞争。本文将具体阐述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之中,中外资企业是如何相互共生、在“偿二代”和“营改增”的新政策下是如何此消彼长,其二者未来的走向与对整个在保险行业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正向或者反向的意义。最终提出作者的建议。

【关键词】再保险 外资 大陆市场 偿二代 营改增

一、我国再保险业市场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再保险又可以理解为“保险的保险”。现在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尽快的占领市场份额,同时又不至于为自身资本和偿付能力所限,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同时又分出风险。再保险现在已经成为了保险公司管理和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巨灾保险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

中国再保险业的起源与发展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再保险市场时间较晚。1949年,建国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到1996年,再保险业务经营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并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这才出现了中国第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就加入WTO之后,我国开放了再保险市场。虽然从2003年起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降低,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在一段时期内呈现出负增长。但是这些都并没有阻止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再保险企业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进驻我国市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10家再保险公司,即中国再保险,太平再,人保再;其中7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即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德国通用再保险、法国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美国再保险、劳合社再保险。其中劳合社再保险实质上并非保险公司,而是一个具有上百年歷史的相互保险市场。与此同时,还有200多家境外再保险人以离岸方式承保我国境内的分出业务,参与我国市场竞争。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的规模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公众的水平提高与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标志性的作用。

我国再保险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使得其作用不能充分明显的展现在市场中,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问题主要是如下两点。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特征

1996年起,中再作为唯一一家中资再保险主体机构的时间也已达20年之久。2016年2月18日,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才出现了我国第二家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市场上中资再保险公司凤毛麟角,但是其所占的份额约为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份额则由外资再保险公司占据。

所以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金融保险集团出资设立专业经营再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对此,七匹狼、腾邦国际、泛海控股、巨人投资等都表示有申请再保险公司牌照的意愿。之后在2016年11月26日,“人保再”的开业标志着我国的第三家中资再保险公司的成立。

(二)再保险公司累积大量经营风险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获取再保险业务相关信息大都自于原保险人提供的内容。简单的说,就是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由于有原保险人传递关系,导致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留住低风险、高收益的承包标的,原保险人有可能将一个整体危险单位拆分成多个危险单位,将其中高风险、低收益的部分转给再保公司;或者将多个低质量的危险单位合成为一个,向再保公司投保。

这种原保险公司投机心理,不足以构成再保险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使得再保险企业承受了大量与其收益不符的保险风险,极大的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效率。不利于再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与市场的健康持续。

二、国内新的经济政策对再保险业产生的影响

在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中,多项国内的经济政策的出台都对其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约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利润总额和市场份额。

2016年,再保险总资产出现了大幅下降,总资产2761.29亿元,较年初减少46.77%。2017年前两个月,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也继续呈下降趋势。

(一)《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

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明显的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寿险行业退保和满期给付周期的到来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原保单业务,除此以外“偿二代”正式实施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偿二代”主要冲击财务再保险市场,尤其在车险方面,而由于“偿二代”的监管重心由“规模导向”转为“风险导向”,对于车险承保的风险水平评价设置了更加详细专业的“风险因子”,对其的风险评估相对之前就更加客观,风险指数有所下降,对于偿付能力的要求也相应回落,使得车险承保风险的再分出需求下降。多数车险适合其他险种组合成资产包被分入再保险公司,车险的份额与分出质量的下降使得再保公司得到的资产包整体价值不如以前,从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再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利润。多位外资再保险公司的高管都曾在近期表示将退出部分难以为继的承保项目。

业内人士的总结,直保公司购买再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散自身承保风险和提高资产偿付能力,在“偿二代”实行之前,许多保险公司仅仅在每年面临偿付能力检查时,将部分风险进行再保险,是的再保险也呈现较为明显地季节性。在“偿二代”规则下,对直保公司的偿付能的监管已经不是间断性的而是变成了持久性的监管,这类季节性的再保险业务增长也就难以长久持续下去。

不过,从趋势性发展机会来看,“偿二代”对于再保险的长远发展也具有明显地正向作用,“偿二代”相关规定在直保公司信用风险评价中增加了一项评价标准即再保险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将境内原保险公司选择的再保险分出伙伴分为了境内和境外两类,如果直保公司在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分保,其信用风险评价就相对低一些,对直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相应较少。这将促使国内原保险公司更多的选择本国的再保险机构,也有利于中国的再保险公司的营收增长以及在中国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再保险机构的发展。endprint

事实证明,“偿二代”实施后的确有多家国际在保险巨头加快了进入境内市场的步伐和加大了在中国的资本投入。当然,我国直保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是再保险行业看好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过去对于再保险的承包业务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而自从2016年6月21日财政部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一份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份原保险合同的,除非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相当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险的成本,降低了承保利润。这部分的成本或究竟由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承担,将会引起交易双方的博弈。

(三)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此前“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在原保险公司选择再保险交易对手时,加入了“交易对手风险”这一评价标准。

之后于2017年3月13日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对其向境外分出风险的再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措施。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或者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要求存款资金应存入原保险公司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提供的备用信用证应是满足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一系列严格的条件。除此之外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其资质也受到了明确的要求,其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并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种种监管与资本约束,也都促使了境外再保险集团为了在中国市场更多更快的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例如大韓再保险与百慕大博纳再保险,使得更多不同发展背景和技术取向的再保险主体加入于我国再保险业的多元化发展道路。

三、政策建议

(一)健全再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进驻新设,应该设立较为严格和科学的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上平衡好中资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有利于稳定国民经济,掌握本国经济实权。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准入机制,但仍需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例如注册资本金要求,业务经营范围要求或者高管任职要求。

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及时有效发现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不法或者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明确的加以管制和惩罚,简历评价机制,为市场和客户营造更加高效更加具有透明度的交易氛围。

(二)完善商业再保险监管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过渡期结束,我国应立足本土化的地理优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营造出良好的商业再保险监管环境。

建立再保险信用数据库,拓展在保险企业对于原保险保单在出险之前的风险评估和出险后和赔付信息的获得渠道,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再保险人有足够的信息对其所面临的承保业务做出评估并做出是否承保以及以怎样的条件交易的决策。对于原保险公司,也可以从更加有可信度的渠道获知不同再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承保类型的偏向,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寻找交易对手。

明确细致的监管和信息透明化有助于缓解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体在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鼓励再保险产品创新供给

努力改变我国再保险产品单一的现状,特别是尽快完成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建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地质气象多样,地质灾害频发。农业风险事故的发生会在很大范围内影响到国计民生。再保险作为巨灾农业保险风险分散和转移的重要方式,许多的再保险公司在承保方面出现了自身能力的局限,导致供给不足;或者由于技术不足其供给的再保险产品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对此,国家可以统筹协调巨灾管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出产品创新,使其更加复合市场的需要,同时建立更加适合承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的公司。

当然随着竞争策略的不同,再保险人的竞争手段也趋于多样,可以逐渐从传统的单一价格竞争阶段转变到承保能力、技术和研发实力、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综合竞争。

(四)培养专业型再保险人才

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对我国保险人才尤其再保险专业领域的人才的技术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为再保险专业人才的成长提供软件和硬件的条件。对于大批进驻境内的外资再保险企业,其具有完备的风险数据库以及长久经营积累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在本国的发展也将不可避免的大批任用本国员工,无形当中也为我们国内再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人才储备。并且,对于我国境内中资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完善自身的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开展优秀员工走出过境向外学习在保险承保的专业技能。或者在招聘中对海外学成归来的专业背景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再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还有另一个角色不容忽视,即为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对于再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也开始日渐明显,他们的作用不仅在于促成再保险交易,还能缓解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不畅,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该领域的经纪人培养可以借鉴原保险经纪人的方式方法,并在实践中逐步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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