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若干研究论述

2017-09-10 19:50李玉东
商情 2017年31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措施

【摘要】在当今的证券市场当中需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学界当今的热点就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站在投资者保护理论的角度,分析当今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够完善等情况,以此为基础,构建有关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框架,提出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 法律保护 措施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各个企业通常都是利用同样的发展模式。在法律方面,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是证券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准则,这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对其利益进行保护,这样中小投资者才可以广泛的参与到证券市场当中,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当中存在一些补助支出,缺乏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甚至侵害到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以下是具体的体现:

(一)缺乏约束

内部人对股东公司进行直接控制的情况比较严重的,并且对于这种情况缺乏基本的约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问题的时候,董事会通常都由关键人控制,或者由控股股东直接控制。

(二)中小股东缺乏监督能力

中小股东在干预公司具体事务的时候,在能力和交易成本方面是无法和大股东进行比较的,持股比例比较悬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发言权比较微弱,因此也无法发挥出监督的作用。

(三)信息披露质量比较低

当今我国的上市公司,通常其信息披露质量都比较低。近些年在信息披露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欺诈等情况,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中小股东遭受严重的损失。

(四)经理人市场和外部接管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国有控制企业经理人通常都是由政府机关行使控制权,外部接管机制虽然对于公司具有治理权利,但是却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缺乏有关投资者的保护法律

当前存在的法律并没有针对投资者给予有效的保障。例如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当中,很少有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也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独立董事,因此无法对于公司的决议等无法发挥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二、保护投资者的对策建议

(一)創造投资回报价值

要想将当前的局面进行扭转,需要加大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就要全面进行分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且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维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节,创造更多的盈利空间,提供给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市场,加强证券公司的各种监管机制为广大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竞争市场,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于不良机构发挥出震慑作用,坚决打压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应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那么公司就要保证创收。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回报,需要利用投资成本创造回报价值,创造越多的价值。首先需要将规则不断完善,使上市公司的素质不断提升。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利用强制信息披露和退市制度,使其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治理工作。在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出发,使公司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投资获得更多的汇报和价值。

建立股票分红的机制,分置股份的时候,需要针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润分配进行正确的处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成本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一来就会带来收益率方面的差距,需要加大力度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合理的确定投资者承担的税负。

(二)维持市场的稳定性

我国股市发展时间比较晚,当前仍旧处于发展阶段,一些相关的制度仍旧不够完善,大盘指数的涨落通常都是依靠政策面和资金面等方面的推动。如果大盘指数出现比较大的波动,那么只有少数的投资者会获得利益,甚至会损害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完善股市基本制度,保证大盘的稳定性,避免大盘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的完善性会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比较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我国的缺乏缜密性,在很多方面都要加强改进。

(三)完善法律法规

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禁止行为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禁止交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有关禁止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维护作用。

在禁止交易方面,需要建立自律机制,组织监督管理证券的教育活动,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需要进行明确规定,行为人需要对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在承担责任之前就应该赔偿民事损失,建立的证券法规需要对于投资者的利益形成有效的保护。

信息披露方面,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结合财务状况详细的进行公告,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具备更强的透明度,严格的审核公告的内容,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可信度。严格监督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融通资金的用途方案,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真正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更好的发展。

(四)建立投资损失和救助机制

在这一部分涉及到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信用风险造成损失,并不是因为非市场风险的因素。建设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联合证监会和财政部,股票的发行需要具有公开性,可以进行转债,针对申购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使其作为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资金,但是不能单纯依靠这一来源,需要不断开发新的资金来源。在法律法规方面,某些责任人会使投资者遭受利益损失,那么不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三、结束语

对于中小投资者给予保护,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率,甚至对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伟. 制度基因、金融发展与“法律家长主义”进和退(下)——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悖论”及求解[J]. 交大法学,2016.

作者简介:李玉东(1968-),男,河北省邯郸市人,汉族,四级律师,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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