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2017-09-09 07:53陈杜娟
商情 2017年27期
关键词:破产

陈杜娟

摘要:货币的所有权归属一般遵循“持有即所有”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当满足一定条件下,其所有权与占有会分离。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存放在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客户自身,可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对其行使取回权。

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取回权 破产

一、破产取回权概述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具有物权属性的特殊权利,权利人以所有权或其它物权作为基础,依民法理论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它不是破产程序的衍生品,而是一种实体权利,取回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破产取回权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经破产管理人同意而取回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配套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等,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破产取回权是对财产权利人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人的财产一旦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就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权利人原来享有的物权就可能沦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由于证券公司的许多资产不同于实物资产,比如有价证券、客户的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一些财产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界定,因此有不少债权人在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主张取回权,如有学者认为:“委托交易中,委托人的保证金、动产等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权利人予以收回。如股民保证金、开证保证金、寄售品、代理进口的货物等。”按照取回权的一般原理,权属清晰、不存在其它法律纠葛的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取回权行使没有问题,但在证券公司破产中,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这样特殊的资产如被挪用了还能否确认取回权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取回權的原理分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作了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我国有关规定,“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可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专门存放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表现形式是货币,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也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现的,但性质有所不同。货币一般情况下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的原则,但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之不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被特定化的货币,依据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委托证券买卖合同的约定该货币所有权并未因占有而转移,客户才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其它任何人不能随意处置该资产,证券公司只能根据委托协议或客户指令进行市场交易,由客户承担交易的结果,证券公司只从中收取佣金等必要费用。证券公司虽占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不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破产时,其权利人即客户可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取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取回权的丧失

客户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证券资产享有取回权,证券公司破产,客户能否对其财产在破产中向破产管理人取回该财产,需要进行慎重的分析。

第一,独立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后,存放在单独帐户或以其它独立的形式存在,从而与证券公司或其它资产相区别,那么权利人可依据物权的属性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破产管理人返还财产以恢复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原有支配状态。在证券公司破产情况下权利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可识别的特定化货币行使取回权。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并不丧失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第二,完全灭失、混同。证券公司违法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从事买进卖出等证券业务或者挪为它用,但结果造成该笔资金的亏损致使其完全灭失,在此种情况下标的物已不存了,因此权利人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权利人已不能主张物权行为,只能采取债权的救济方式向证券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之债亦可主张侵权之债。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丧失了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第三,部分丧失取回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后,如果存放在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统一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各个客户只能根据保证金的比例按份行使取回权。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部分丧失了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三、结论

货币是一类特殊的物,货币的所有权归属一般遵循“持有即所有”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当满足一定条件下,其所有权与占有会分离。所以在破产情况下,债务人占有的货币资产是否均可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需要谨慎对待。尤其是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存放在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客户自身,可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对其行使取回权。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5.

[2]孙应征.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219-22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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