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的争议及解决

2017-09-09 09:19李金明
东方教育 2017年13期

李金明

摘要:目前我国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是林业司法部门最常见的两类涉林案件,因此这两类案件也是争议最多、非常易混淆的案件,如何正确区分这两类案件的性质,对于执法部门乃至审判部门是至关重要,是大有裨益的。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目前在法学界是没有一个统一定义的,但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木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界定十分明确、严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砍伐林木情况,存在定性分歧和侦查要点不明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争议问题为视点简要分析两者的区别,希望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关键词: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争议解决

一、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概念及区别

1,盗伐林木罪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森林相连,界限的问题不明,經常会出现林木被砍伐之后,可以正确的判断砍伐的性质,稍有不慎,非常容易出现当事人不满,造成争议案件。更关键的是嫌疑人会辨称有“林权等方面的纠纷”,则应好好审查,不能轻信口供,要以大量调查的证据支撑“争议”是否存在,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二、区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争议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有无争议,首先是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最关键的证据是:当地其他群众、村委会是否知道他们有林权争议;是否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干部申请过解决林权争议;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调查处理过该林权争议(森林法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办理案件时,应收集知情群众、村组及乡镇干部的证词、林权争议申请(如果是口头申请,则应调查受理争议申请的工作人员)、相关的林权证明材料、村组及乡镇调解处理此纠纷的决定书(或调解书)等材料。其次在确定山林是否存在争议以后,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判定砍伐林木的行为性质。

(1)在砍伐前未发生争议,砍伐林木后才提出争议的。

①虽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伐林木系其所有,但嫌疑人也有证据证明其砍伐的林木系其所有,已形成林权争议的潜在条件,应定性为滥伐;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伐林木系其所有,嫌疑人无证据证明其砍伐的林木系其所有,又无其他正当的砍伐理由而砍伐林木的,其行为系恶意占有,就定性为盗伐。

(2)在砍伐前其中一方已向村组或乡镇政府递交了解决林权争议的申请。①如果是嫌疑人递交的解决林权争议的申请,说明嫌疑人有证据或证人证明涉及争议的山林系其所有,在村组或乡镇未作出处理之前,砍伐涉及争议的林木,其滥伐的故意十分明显。②如果是被害方递交的解决林权争议的申请,说明双方都有证据或证人证明涉及争议的山林系其所有,至少被害方认可该山林存在争议,因此在申请后直到调查处理决定生效前,不管嫌疑人知不知道被害方已递交了申请、村组或乡镇正在调查处理该争议,都应定性为滥伐。当然如果争议方以外的其他人砍伐争议山林内的林木,是明显的盗伐。(3)争议处理决定形成后,如果双方签字认可,没有异议,即处理决定生效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砍伐原争议的林木,系盗伐;如果其中一方提出异议,并已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在终审裁定前,砍伐争议的林木,同样是滥伐。

三、办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争议问题案件原则

(一)遵循及时的原则:出警必须及时,调查必须及时。因为很多森林案件,发现后大多砍伐的木材已被运走,如果不及时勘查现场,就不能调查到真实案情。如搭棚砍树、非法占用林地砍伐、修建林区公路、开采矿物平场堆渣等,容易造成伐桩被毁坏或被挖掉,不能确定被伐林木的真实数量,不能准确鉴定立木蓄积,影响案件办理。

(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很多受害人或举报人,为了使当事人得到惩罚,容易夸大事实。特别是涉林案件证人或相关人员多为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在调查取证时应对其提供的言词认真分析、仔细询问、详细记录、准确表述,才能保证做到弄清真相,实事求是。

(三)广泛取证原则:由于砍伐林木是在山区,人烟稀少,很少有目击证人,要多着走访调查,依靠群众,在询问群众时保持语言亲和随俗,拉近与群众的关系,才能得到真实可信的证言。

(四)注重细节原则:在作现场堪查时,必须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见证(不得请林业员和护林员作见证人);嫌疑人指认现场时,应对伐桩逐一指认(防止在审判环节对数量有争议),在指认的同时由技术人员检量,并在笔录中表述指认情况,对伐桩检尺记录和对遗留在现场的木材检尺单应交嫌疑人和证人签字确认,无论是以伐桩还是以木材作为被伐林木立木蓄积的依据,都必须将伐桩和木材检尺记录入证据卷。对砍伐目的和动机问题,在过去的讯问中很少提及,也应重视,可以作为社会危害性参考。拍摄现场照片时,应尽量反映出伐桩、伐倒木、木材、树梢、锯末、其他遗留物及其明显的、不同的特征,并与相关现场、相关证物的特征相对应。现场勘查图的制作不仅要反映现场的位置,还要反映出现场本质的、内在的、相关联的特征。如砍伐现场的界线(注明被采伐和遗留的山林、特别是地物标志)、林权界线(如有林权争议的,注明争议范围和砍伐范围)、地形特征(自然地貌和人为形成的特殊痕迹等)、地类(如耕地、林地、黄连地等)、山林状况、搬运木材路线、木材堆码现场的位置等整体情况,以及伐桩、伐倒木、树梢、木材、其他遗留物的分布情况。这样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森林资源犯罪之刑罚的研究[D]. 陈玲.华侨大学 2015

[2]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研究[D]. 方云.华中师范大学 20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