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

2017-09-08 23:40徐俊忠
红旗文稿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徐俊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困难,抓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个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全面、准确、科学地把握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以“分田到户”为基本形式的农地耕种状态,已经无法承载起农业现代化、农村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因为农村土地过于分散与碎片化,既影响种植,更影响经营和管理,加上农村大量土地撂荒,农民候鸟般地漂流于城乡之间,造成大量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以及农村的凋敝等问题,成为阻碍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突出短板。

这种状况也引起了一些人反思。小岗村原第一书记沈浩在日记中曾写道:“按照当前形势,靠一家一户的种田是不可能有希望的,怎么办?那就需要创新,需要第二次革命,这也符合与时俱进的思想——实行股田制,户户参股,规模生产,集体经营,有限的土地创造出尽可能大的效益。由此我想,小岗村能否来一次第二次革命——实行股田制,走合作社之路,把一家一户的经营权收回,根据劳动力素质和自愿情况把全村劳力分成粮种队、蔬菜队、设施农业队、旅游队、物业队。……事实上,根据农业发展的趋势和外地成功的经验,土地经营权收回,规模生产,集体经营,收益一定会比一家一户小耕作要高,对这一点我是自信的”。(《沈浩日记》,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92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岗村“分田到户”模式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的挑战与基层村官的某种心声。

事实上,邓小平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中国农村的发展就提出过“两个飞跃”的构想。1990年3月3日,他在与当时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55页) 1992年7月,他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又指出:“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就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邓小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349-1350页)

邓小平的论述,既充分肯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历史性意义,以及当下和未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保留它的必要性,也强调中国农業未来发展的集体化和集约化道路的必然走向,并强调未来农业的集体化和集约化道路必须基于农民的“自愿”、现代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成熟和农村中管理水平的提高。实际上这就表明邓小平既反对各种急于变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张,也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意义,强调不能动摇对于“土地是公有的”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同时,邓小平的论述包含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思想,即既可以体现为“家庭承包”,也可以体现为“集体化”“集约化”经营方式。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基本都是在继承这一土地制度思想的轨道上,不断推进和探索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在既有改革思路所形成的改革路径上,推进深化改革的实践,更加自觉地从深化改革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致性上,积极谋划农村发展的新篇章。

1.明确提出“三权分置”的新的土地改革方案,着手破解农村土地碎片化的难题。新时期改革的施策指向,不是继续固化由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的格局,而是如何走出这种碎片化的泥淖。破局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为“三权分置”。习近平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显然,这一“三权分置”方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顺应实践发展,设计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环节,推动农村土地通过有序流转,逐步走出土地碎片化和基于这种碎片化之上的农业生产碎片化的局面。

对于实施这种改革后,农村农业生产的可能格局与走向,习近平同志认为:“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可见,土地“三权分置”方案是既往改革思路的深化,而不是中断或者另起炉灶,同时,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于新的难题的破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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