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染发剂及防晒产品安全要求提高

2017-09-08 11:29:54文方晔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6期
关键词:眼睫毛规例欧委会

文方晔

欧洲对染发剂及防晒产品安全要求提高

文方晔

欧洲委员会近日通过两项新规例,修订第1223/2009号框架规例,即《化妆品规例》,在市场销售的染发剂及防晒产品均受影响。

在欧盟,化妆品成份如防腐剂、着色剂、头发颜料、紫外线过滤剂、香料及纳米材料都受《化妆品规例》规管。为此,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就化妆品成份的安全性向欧委会提出了建议,以便欧委会制订监管化妆品化学成份及使用条件的措施。据悉,SCCS进行的安全评估旨在全面分析各种详细资料,包括某种成份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引起有害影响的潜力,以及消费者接触化学成份的机会。安全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化学成份纯度充足,不会含有过量杂质从而损害消费者健康,特别是排除来自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能力等有害化学物质的威胁。当专家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在可预见条件下使用不会威胁消费者健康,SCCS才会建议允许产品在市场发售。

在此情况下,欧委会通过第2017/237号规例,修订了《化妆品规例》附件III,为用于染发剂产品的多种物质订立最高浓度限制。新规例附件载有受规管物质的数量及名称,以及相关实施日期。第2017/237号规例订明,将给予业界充足时间适应新规定以及淘汰违规的相关产品,并接纳SCCS的建议,对染发剂物质实施全面安全评估策略,包括为染发剂物质的潜在致癌或遗传毒性订立测试规定。根据SCCS的意见,欧委会与成员国同意规管用于染发剂产品的物质,并规定业界必须提供染发剂物质安全性的最新科学数据。

与此同时,SCCS就用于眼睫毛着色产品的氧化染发物质和过氧化氢提供了意见,认为氧化染发物质可以安全用于眼睫毛着色产品内。不过,欧委会在2017/237号规例内订明,眼睫毛着色产品只准专业人士使用,以免消费者自用时产生风险;眼睫毛着色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适当警告字句,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

此外,欧委会亦通过第2017/238号规例,修订了《化妆品规例》附件VI,规管用作防晒产品紫外线过滤剂的二苯甲酮3。根据SCCS的意见,欧委会把二苯甲酮3的最高浓度上限,由10%下调至6%。第2017/238号规例将于2017年9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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