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骏
【摘 要】向民间资本开放银行业市场,对打破金融市场垄断,改善金融资源配置格局,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均有积极意义。但银行业属高风险行业,需要立法先行,并在试点基础上对机构准入、股东高管人员选择、业务范围和对象以及利率市场化程度进行动态监管,积累成熟经验后,方可逐步推开,真正做到“不抢跑、不拖宕”。
【Abstract】Opening up the banking market to private capital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breaking the monopoly of financial markets, improving the allocation patter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solving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owever, the banking industry is a high-risk industry, which needs legislation in advance. On the basis of the pilot, we will dynamically supervise the access to institutions, the selection of executives,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the object, and the marketization of interest rates. Only after accumulating mature experience can we gradually push away, "do not rush the gun, no delay".
【關键词】金融市场;融资;动态监管
【Keywords】financial market; financing; dynamic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8-0081-02
1 引言
在当下“全民地产”热潮退却之时,部分民间资本正在蓄势投资“民资银行”,按照“统一监管,风险自担”的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再次激起民间资本争抢“民资银行”的热情。一方面,民资银行的成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金融市场垄断格局,形成充分竞争的商业银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改革金融资源配置向大型国企倾斜的局面,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那些过度依赖资源、污染重、技术升级难度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他们摆脱原有行业转型进入服务业,最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商业银行属于高风险行业,既存在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也存在道德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风险”。为此,用什么样的标准选拔股东、选拔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既决定和影响着民资银行能否稳健运行,也决定着民资银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给自身和社会带来可怕的风险,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民资银行发展金融业务应该制度先行。
向民间资本开放商业银行市场的步伐应从严控风险入手循序渐进。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对开办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未作修订,仍然按照“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希望涉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都足以筹足规定的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就要从其他方面严格审核机构准入,注重民间资本近几年涉及其他金融、类金融业务的程度,特别是有无大额隐性负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和机构自身风险控制手段。试点性选择一些管理规范,不良率低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进一步规范、改造成地方性民资银行。
2 制定明确的法制边界,做到有法可依
银行业属高风险行业,需要慎重研究、由点及面、需要实验、需要探索,需要有法可依、需要依法监管,切记为追求速度盲目设立金融机构和发展金融业务[1]。在批准民资银行前,应先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的兼并、重组、破产程序,以及对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只有设置科学的准入门槛,规避制度缺陷,才能为民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应对民资银行的资本金构成、治理结构、高管资格、资金来源、诚信状况等充分审核;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民资银行,在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上进行差异化管理,并进行动态的评估考核和监管;在公司投融资行为和法人治理结构上制定明确的边界,做到有法可依。
3 严格股东与高管人员的选择,保障民资银
行稳健运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稳定、健康发展的金融业则是现代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运行的风险也在增加,一些国家的金融危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制定金融发展战略,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是国家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商业银行属于高风险行业,用什么样的标准选拔股东、选拔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营银行能否稳健运行[2]。其一是银行股东的选拔标准,尤其是具有强大控制力量的控股股东,决定着会否干预银行的运营;股东的选拔标准,在注重其资产、实力的同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品行如一标准。只有这样,民营银行才可能有力的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减少或规避银行自身高风险带来的后患。其二是高级管理者选拔标准,决定着能否担当起银行健康运营的重任。银监会设立银行高管人员征信系统,建议继续完善,不仅局限于银行系统的高管,可将一些上市公司、大型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都纳入,以备将来之需。然而在现实情况下,高管任免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在农村金融系统中,省联社除了对农村商业银行的高管任免直接管理外,还对其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业务进行管理;村镇银行虽不受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但主发起行占绝对主导地位,同样限制了中小股东对银行治理的参与权。民资银行现有的状况想要进行改变,必须解决好内部控制问题。高管的任命首先得要由股东来决定,建立起适应民资银行发展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并保证其意志得到贯彻落实;其次,才需要根据在民资银行不同定位的情况下,按其缺少的资源和发展阶段,适当选拔高管,不应盲目挖人。endprint
4 严格业务范围和业务对象的选择,争取最
大综合效益
设立民资中小银行,一方面是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有效规范免检借贷行为、强化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但是“服务小微型企业”也是其目的之一,与此同时,鉴于银行业的高风险性和民资银行的实验性,在相关制度(如,监管细则、存款保险制度等)没有出台之前,建议民资银行在特定区域设立,不要大面积铺开,如“中国(上海)自贸区”一样先行试验,在实验、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这样做看似有些保守,实则较为稳妥。另一方面,加强区域居民市场意识的培育,因为“市民的意识”有可能还没有意识到“民资银行”的完全市场化和自担风险,也可能仍以为民资银行为国家所有,为追求高利息去冒险,果真如此的话,一旦出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基金会”的风险,恐怕会引起金融的紊乱和居民的不安。正如习总书记在山东调研时强调:“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
在这方面的思路上,研究和规划民资银行的顶层设计,要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根据银监会统计,中国银行业法人机构数量、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数量均达到世界之最。在这种背景下,若再盲目设立过多新的民资银行,不仅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还可能挑战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监管[3]。从国际经验看,俄罗斯、巴西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曾经经历过民资银行过度发展而导致的银行业危机。为此,近几年,可以不批设过多的民资银行,主要通过“存量调整”的方式改造现有的民资银行。其次,在国家已批准的民资银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模式,积累运作经验,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并在现有的条件下,改革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体制,重新定义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将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的现代民资银行;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贷款公司改造成民营银行,将网络信贷纳入金融企业监管范围,可以有效监管非法吸存及杠杆率过高的问题;将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改造成为社区性民资银行,形成社区民资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错位发展,有效填补市场空白,走差异化发展之路。
5 控制利率市场化的节奏,实现持续发展
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开放民资银行创造了必要条件,但民营银行的最终设立取决于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控制之间的权衡。通过发展民资银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是形成有效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为此需要为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民资银行创设制度条件并使民资银行在与国有银行共生中实现持续发展。总之,对于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银行必须做到“不要搶跑不要拖宕”。
【参考文献】
【1】余丰慧.民间资本需慎重触“银”[J].中国经济信息,2013(10):8.
【2】王力,张红地,王子松.发展民营银行的若干思考[J].银行家,2015(7):6.
【3】崔兵.利率市场化改革与民营银行发展[J].西南金融,2015(8):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