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Legislation Study
保障与规范:《人民警察法》修法建议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本栏目简称《人民警察法》)1995 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付诸实施。在过去20多年里,尽管与《人民警察法》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栏目简称《刑事诉讼法》)在1979 年颁布以后,经过了1996 年和2012 年两次大的修改,但人民警察法并未进行相应修改。自2014 年起,公安部终于开始着手《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工作。2016 年12 月1 日,公安部公布了《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本期立法栏目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探讨了公安机关干预民间纠纷的合法性问题,认为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探讨《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认为在《人民警察法》中,除了规范警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保障之外,还须对警察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规范。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老师分析了《人民警察法》的现存问题,提出修法首先应当在延续综合性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采取以警察组织法制为主、兼顾警察职权法和行为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法》的定位;并从完善组织人事体制、强化职权职责配置、确立警察执法原则三方面探讨了《人民警察法》的修法方向。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公民社会行为方式的变化、社会治安形势的走向,以及公安机关职能、人民警察职责及其履行方式的转变,这些历史性变化应当通过《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在法律上得到清楚和准确的反映,使公安机关职能和人民警察职责在法律上得到富有时代意义的新概括和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