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适用向来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关键是案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认定,特别是对法益侵害紧迫性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设置的初衷也对判断一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具体处理的结果不仅对当事人个人,还对社会、国家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笔者将根据目前获得的材料剖析一下这起案件。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迫性;正在进行
1 案情回放
下面,视角转到案发当天,这是血案发生的那一天。本案因暴力催债引发。某女企业家阿红为了企业资金周转向地产公司老板小山借款数万元,月息10%。阿红在支付本息和一套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基于此,刘伟等数人到债务人所在企业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阿红及其子宋一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宋一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宋一持尖刀将等4人捅伤,张辉于次日凌晨死亡。以下是案件值得深思的焦点所在。
2 争议焦点
诚然,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1、宋一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宋一的行为是否过当。3、宋一的行为定性以及如何量刑。下面,笔者一一展开。
(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0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四个条件,而归根结底一句话: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正对不正”,属违法阻却事由。因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于宋一来说意义重大。
2.联系案情,不法侵害的认定
本案当中,催债数人对宋一母子进行了长达6个小时的拘禁,且在拘禁的过程并非只针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侵害,采取威胁侮辱等措施,时不时地进行殴打,种种恶行无一不挑战人类容忍的底线。毫无疑问,这些均为不法侵害。
尽管随后经相关人员报警,警方介入,但并没有实质性的扭转当时的情况,没有切断之前的不法侵害,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情形。因而,在宋一意图摆脱的的行为遇阻后没有退路的情况下,造成了催债人一死两重伤轻伤一人的后果。颇具异议的是,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何解释。
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不能理解的过于狭隘。首先,立法者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允许公民在发生危险后来不及诉诸公益救济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或他人的需要勇敢地抵制侵害。但当代国家又是法制国家,绝不允许私力救济的泛滥,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设置了明确的适用条件。鉴于二者的平衡,司法中应当更多地考虑不法侵害的时间因素即正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对法益是否存在直接紧迫的危险不能做太多的考虑。因为这容易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正当防卫制度,该制度的存在也失去了其最重要的价值。宋一的反击可以认为是不法侵害进行中的,警察并未制止不法侵害。我们无法要求一个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人在面临不法侵害的情形下要衡量不法侵害紧迫程度,在侵害者未实施硬暴力,身体暴力时只能忍受不能反抗。人终归还是人,不是神。所以,若暂时不考虑限度条件(见下),笔者认为宋一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二)行為是否过当
目前理论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上,存在必要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造成的结果具有相当性。不能认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才是最合适的反抗手段。难道在遭受强奸之时,为了抵御强奸要反过来对侵害者进行强奸吗,很显然,这是贻笑大方的。反过来讲,如果不法侵害人在侵害时没有采取身体暴力或者没有用武器的情形下,受害者用武器反击并非不可。正确的做法是全面地考虑,如不法侵害者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双方手段、被害人所处的客观环境等,以上都是作为评价受害人防卫是否过当应当考虑的因素。在该案件中,宋一面对着前来讨债的十余人,在没有得到任何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一顿乱捅,最终酿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并且,受害人一人驾车去医院,中途中存在自身过错致死,有较大中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即使防卫过当,过当的空间也十分有限,这些都可以考虑为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
(三)行为如何定性与量刑
1.自首情节
在捅伤数人后,宋一并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反而主动交出所持凶器水果刀一把,并且供述了案件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即使宋一构成犯罪也存在法定量刑情节。
2.激情杀人
另外,宋一的确具有激情犯的性质。虽然我国没有对激情犯罪的量刑进行规定但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激情犯的量刑作出规定。即使我国没有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但法官在审理时仍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3.行为性质
正如某些学者所言:刑法重要,重不过社稷,刑法高尚,高不过政策,刑法伟大,伟大不过人性。因此,因循守旧地拿着十分特殊的案件硬套法条将会违背立法的初衷。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特别是社会效果,刑法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会很难发挥。
3 本案引发的反思
1.预防惨案发生,坚持事前预防主义
笔者发现,往往待惨案发生之后,国家相关机关和部门才会引起相关重视,对社会治安进行整治尤其是地区黑社会势力。然而这一切无论对于死者还是无辜者来说,均于事无补。所以,预防才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做法,平常时期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排查,相关执法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铲除黑社会的毒瘤,追究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防范遭受黑社会成员打击报复,为执法人员提供安全的执法环境。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效率,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深入群众,及时发现有关问题,清楚地区黑社会势力,将惨案悲剧扼杀于摇篮之中。
2.对案件发表评论不是法律人的专利
笔者想发表的一点看法是尽管许多网民都在网络上抒发自己的情感,甚至部分有偏激的观点,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他们评论案件的作用或者说意义。评论一起案件并不是法律人的专利,社会公众的评价又何尝不能被看成是对国家司法的监督。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官专业的正义观相互渗透的作用早已为立法者所认可,合议庭制度的设计是最好的印证。宋一刺死辱母者正是唤起了人性最后的底线,面对催债人令人发指的恶行,他的举动引起大家的共鸣,网民直呼的:“如果侮辱的是我的母亲我也会那么干”,可能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确很难要求一个普通人永远保持理性与清醒地头脑。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说,刑法也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处境,如何尽量在不打击伟大的人性的情形下同时保护受害者。但毋庸置疑的是,国家司法在进步,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在加快。我们应当相信法律,相信它为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无论如何,我们应当对法律保持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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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帅.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黎宏.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J].法商研究,2007(3).
[4]高万翔.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体系完善[D].兰州大学,2013.
[5]公众号“中外刑事法前沿”,毛逸潇:《对不起,刑法让你失望了:宋一案观点统疏》
作者简介
孙铭悦(1995-),女,汉族,南昌大学法学14级学生,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