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艳丽++王祥伟
内容摘要:敦煌文书S.4657和BD09282是两件寺院会计文书残卷,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多条帐目完全一致。虽然S.4657和BD09282都未记载文书所属的寺院和年代,但从所载人物等信息及与相关敦煌文书比较可知,二者同属公元978年前后报恩寺的会计文书。
关键词:敦煌;S.4657;BD09282;文书
中图分类号:G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4-0079-05
Research and Transcription of Dunhuang Manuscripts
S.4657 and BD09282
XUE Yanli1 WANG Xiangwei2
(1. Institute of Dunhuang Studies,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20;
(2. Institute of Dunhuang Culture,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Gansu 730020)
Abstract: The contents of the two fragmental accounting documents S.4657 and BD09282 are very similar in general and even share many accounting items in common. Although there is no specific mention of the name of the temple and exact dates, a comparison of some information about the figures in S.4657 and BD09282 with other Dunhuang documents suggests that the two manuscripts must have originated from the Bao'en Temple at Dunhuang, and were likely written around 978 AD.
Keywords: Dunhuang; S.4657; BD09282; manuscript
敦煌文书S.4657与BD09282是两件寺院会计文书,前后皆残缺。前者残存16行,后者残存11行。S.4657的黑白图版公布于《敦煌宝藏》第37册[1],《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简称《释录》)第3辑中对S.4657进行了释录,同时附有黑白图版[2]。稍后,《英藏敦煌文献》第6卷又公布了S.4657的黑白图版[3]。《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5册公布了BD09282的黑白图版,并对其内容进行了释录{1}。关于这两件文书间的密切关系,《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5册已经注意到了,指出二者的人物、事项多相同,但日期略有参差,详情待考[4]。时至今日,似乎没人再对这两件文书间的关系进行过详细讨论。下面我们就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 录 文
雖然学界对S.4657和BD09282已做过释录,但个别录文存在错误。为了后续讨论的方便,我们先对这两件文书进行释录。
S.4657:
(前缺)
1 壹斗,大众迎僧录用。四月六日粟贰斗沽酒,和
2 尚涛用。又粟贰斗沽酒,和尚法律老宿就库吃
3 用。豆两硕伍斗伍升将去。粟伍斗,于木匠邓再通。
4 面上读锅子用。十七日粟肆斗,付大让渠人买木贾
5 用。粟壹斗,西窟迎大众用。五月六日,粟壹硕肆
6 斗伍升,令落沽酒用。豆叁硕贰斗,还阎员保家
7 用。粟贰斗伍升,开元寺阴法律亡纳赠用。又粟
8 壹斗,东窟上迎大众用。粟壹硕肆斗,付丑挞酒
9 本用。六月七日,粟贰斗伍升,金光明吴法律亡纳[赠]
10 用。又粟贰斗伍升,程法律亡纳赠用。又粟贰斗,春
11 官斋罚幡伞著罚用。又粟叁斗,付牧羊人安君
12 足用。又豆肆斗,沽酒众僧及看寿昌家用。
13 十日豆壹斗,大众分梨用。又豆伍斗,图就僧正亡纳[赠用]。
14 豆贰斗,还阎员保用。麦捌斗沽酒,木上(匠)泥上(匠)三时
15 吃[用]。粟柒斗,园子米流定春粮用。麦叁斗,买胡饼
16 沽酒迎大众用。豆伍斗,当寺僧吃用。粟叁斗
(后缺)
《释录》第3辑将文中第11行的“著罚”和第14行的“木上(匠)泥上(匠)三时”分别释录为“若罚”和“木上泥图时”{1}。
以下BD09282:
(前残)
1 斗沽酒,和尚紫亭家吃用。七月一日豆壹斗,就和尚院
2 吃酒用。又豆壹斗,北头院胡和尚吃用。二日豆肆斗沽酒,
3 众僧及看寿昌家用。豆贰斗龙兴寺纳幡伞僧统
4 罚用。又豆贰斗沽酒,就和尚院法师徒众吃用。十日豆壹
5 斗,大众分梨用。又豆壹斗,和尚吃酒用。廿二日豆壹斗
6 沽酒,就和尚院吃用。又豆伍斗,图就僧正亡纳赠用。
7 豆贰斗,还阎员保豆不足帖斗用。麦贰斗沽酒,
8 木匠泥匠夜料用。又麦贰斗,付泥匠令狐友德用。又麦
9 壹斗,屈工匠用。粟柒斗,付园子米流定春粮用。
10 八月十日,麦叁硕,付都师[沙]弥法海涛麦用。麦贰斗沽酒,就
11 和尚院□□□□□□□□
■
(后残)
BD09282中多次出现的“院”字,图版中都写作“■”,这是敦煌文书中“院”字的常见写法。《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亦录作“院”,却在其后括弧内注明是“充”字,应不确。此外,《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将BD09282第5行的“分梨”和第8行的“泥匠”分別录为“分菜”和“漆匠”,第7行的“帖”字则没录出[4]40。
二 几个相关问题
(一)所属寺院
虽然S.4657与BD09282都未记载其所属寺院,且二者的字体不同而非一人所写,但从残存下来的帐目关系来看,二者应为同一寺院的文书。
首先,S.4657与BD09282中有几笔帐完全相同。如S.4657第12行“又豆肆斗,沽酒众僧及看寿昌家用”与BD09282第2—3行“二日豆肆斗沽酒,众僧及看寿昌家用”一致;S.4657第13行“十日豆壹斗,大众分梨用”与BD09282第4—5行“十日豆壹斗,大众分梨用”一致;S.4657第13—14行“又豆伍斗,图就僧正亡纳[赠用]。豆贰斗,还阎员保用”与BD09282第6—7行“又豆伍斗,图就僧正亡纳赠用。豆贰斗,还阎员保豆不足□斗用”一致;S.4657第15行“粟柒斗,园子米流定春粮用”与BD09282第9行“粟柒斗,付园子米流定春粮用”一致。
其次,BD09282从第1行的“七月一日”始至第9行结束为该寺七月份的帐目,最后第10—11行为八月份的部分帐目。其中第3—4行载有一笔帐:“豆贰斗,龙兴寺纳幡伞僧统罚用”,但这笔帐后又被涂抹掉了,原因何在?仔细观察,这笔帐其实就是S.4657中第10—11行所载的发生在六月份的一笔帐,此即:“又粟贰斗,春官斋罚幡伞著罚用”。从而可知,这次交罚用的帐发生在六月份,而且交罚用的是“贰斗粟”而非“贰斗豆”。同理,这笔帐在BD09282中六月份的帐目中应已进行了登载,故在七月份帐目中重复登载,且误将“贰斗粟”记为“贰斗豆”后又涂抹掉了。当然,由于BD09282中六月份的帐目没有保存下来,故我们无法看到这笔帐。
再次,S.4657从第9行“六月七日”开始,以下残存帐目似乎全登载在六月份下,但通过参照BD09282可知,这实际上应是记帐不严谨所致,这些帐目有的属于七月份甚至八月份。如第13行的“十日”是指七月十日而非六月十日,因为从S.4657第12行“又豆肆斗,沽酒众僧及看寿昌家用”至第15行“粟柒斗,园子米流定春粮用”与BD09282中七月份的帐目基本一致,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双方完全相同的几笔帐,如“二日豆肆斗沽酒,众僧及看寿昌家用”、“十日豆壹斗,大众分梨用”、“又豆伍斗,图就僧正亡纳[赠用]。豆贰斗,还阎员保用”和“粟柒斗,园子米流定春粮用”外,又S.4657第16行载有“豆伍斗,当寺僧吃用”,这笔本寺僧人吃用的帐记得较为模糊,其实这是将几笔帐合在一起记载的,而这笔帐在BD09282中却是分开来记录的,此即BD09282第1—2行的“七月一日豆壹斗,就和尚院吃酒用”、第4行的“又豆贰斗沽酒,就和尚院法师徒众吃用”和第5—6行的“又豆壹斗,和尚吃酒用。廿二日豆壹斗沽酒,就和尚院吃用”,这几笔帐中所吃用豆的合计数正好为五斗,且都是用于本寺院僧人的吃用,地点都在“和尚院”,而该和尚无疑是本寺院的一名著名僧人。当然,BD09282中七月份帐目中关于豆的吃用支出还剩下一笔,此即第2行的“又豆壹斗,北头院胡和尚吃用”,但是这次吃用地点在“北头院”而非“和尚院”,胡和尚也与文书中多次提到的本寺院的某和尚非同一人,所以这笔帐不能归入“当寺僧吃用”中去。
最后,除了粟、豆的帐目外,在S.4657和BD09282残存的七月份帐目中,还剩有关于麦的支出帐,虽然二者关于麦的支出数目不一致,但也主要是用于工匠的费用支出。
总之,就残存下来的内容而言,S.4657和BD09282内容重叠的部分主要是七月份的帐目,虽然二者该月的支出帐目不能完全一一对应,但大部分帐目要么完全一致,要么关系密切,故二者无疑属同一寺院的文书。至于为何会出现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寺院的两份帐目文书,我们在后面还将进行讨论说明。
那么,这是哪所寺院的文书呢?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说明BD09282与敦煌寺院会计文书S.5039+S.4899之间的关系。唐耕耦和陆宏基先生较早对S.5039、S.4899分别进行了释录,并指出二者应为同一件文书的两个断片,但未将二者直接缀合{1}。金滢坤先生进一步将二者直接缀合在一起[5]。从内容来看,BD09282与S.5039+
S.4899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密切,且都师法海、泥匠令狐友德等同时出现。如BD09282第10行载“八月十日,麦叁硕,付都师[沙]弥法海涛麦用”,S.5039第5—7行载有“麦拾硕叁斗,付都师法海硙面用……黄麻壹硕,付都师法海用”;BD09282第8行载“又麦贰斗,付泥匠令狐友德用”,S.5039第30行载“粟壹硕肆斗,付泥匠令狐友德用”。既然沙弥法海在BD09282与S.5039+S.4899中都为该寺院的都师,说明BD09282与S.5039也为同一寺院的文书。至此可知,BD09282、S.5039+S.4899和S.4657都属同一寺院的文书。
从S.4657、BD09282和S.5039+S.4899中出现的众僧、和尚等来看,无疑都是敦煌某僧寺文书。而在S.4657和BD09282中提到的寺院有开元寺、金光明寺、灵图寺、龙兴寺,又S.5039第9—10载“麦壹斗,龙兴寺官缝皮裘人午食用”、第15—16行载“粟伍斗,三界寺董僧正亡纳赠用”、第25—26行载“粟贰斗伍升,乾氾判官亡纳赠用”,S.4899第6行载“粟贰斗,付莲孔法律用”,说明这几件文书不属于开元寺、金光明寺、灵图寺、龙兴寺、三界寺、乾元寺和莲台寺等僧寺,而应属于其他敦煌僧寺如净土寺、报恩寺、大云寺、乾明寺或永安寺中某一寺院{1}。《释录》将S.5039拟名为《年代不明(10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S.4899拟名为《戊寅年(918或978)诸色斛斗破历》,但没有指出文书的所属寺院[2]228-229、184。后唐耕耦先生又依据S.5039中出现的寺主教真及邓县令、承恩等人又见于其他报恩寺文书,将其拟名为《年代不明(1000或940年前后)报恩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6]。金滢坤在此基础上将S.5039+
S.4899缀合并拟名为《宋丁丑至戊寅年(977—978)报恩寺诸色解斗破历》[5]89。既然S.5039+
S.4899为报恩寺文书,那么BD09282和S.4657也应为报恩寺文书。
(二)年代
如前所述,S.4657和BD09282所重叠的内容主要是七月份的支出帐目。由于双方该月的支出帐目大多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对本寺七月份的支出帐都进行了登载,故二者极有可能写于同一年,即便不是,时间上也定是紧邻的。
《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5册认为BD09282是公元9—10世纪归义军时期的写本[4]40。《释录》依据S.4657前有8行倒写的庚午年(970)诸色斛斗破历,从而推测S.4657也是970年的文书,并将其拟题为《年代不明(970?)某寺诸色破历》[2]530。从图版来看,虽然S.4657前有几行倒写的庚午年(970)帐历,但二者是分别书写于两页纸上后粘贴在一起的,并且字迹、每行文字、书写特点等都不同,故据此推测S.4657为970年的文书证据不足。
从S.4657中的相关人名来看,该件属于10世纪后期的文书无疑。首先,S.4657第8行载“粟壹硕肆斗,付丑挞酒本用”。“丑挞”之名在敦煌文书中多有出现,如P.4907《庚寅年(930?)九月十一日——辛卯年七月九日诸色斛斗支付历》第14—15行载:“三月二日,丑挞都头地价粟叁拾硕。”P.4525(10)《辛巳年(981)归义军衙内付酒历》第3件第4行载:“十四日,氾孔目酒伍升,付丑撻。”S.6452(3)《壬午年(982)净土寺常住库酒破历》第24行载:“廿六日,酒壹角,弘儿、丑挞圈园门吃用。”又北生25V《宋开宝九年(976)莫高乡百姓郑丑挞卖宅舍契(习字)》是郑丑挞卖宅舍契约的习字。此外,S.1946《宋淳化二年(991)押衙韩愿定卖妮子契》中也载知见人“报恩寺僧丑挞”。虽然重名,我们难以确定这些文书中的丑挞是否为同一人,但是,S.4657中丑挞的身份要么是酒户{2},要么是报恩寺僧人,而P.4525(10)中丑挞可能是酒户,S.1946中可确知丑挞为报恩寺僧人,故S.4657中的丑挞应与P.4525(10)或S.1946中的丑挞为同一人。参照P.4525(10)和S.1946的年代可知,S.4657的时间也应在10世纪后期。其次,S.4657第11—12行载“又粟叁斗,付牧羊人安君足用”。安君足又见于P.2484《戊辰年(968)十月十八日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现行籍》第95行:“牧羊人安君足群见行大白羊羯陆拾陆口,二齿白羊羯贰拾叁口……”又P.3131V《归义军曹氏时期(10世纪后期)算会群牧驼马羊欠历稿》第1—2行载:“安君足欠白母羊贰拾肆口,大羖羊羯贰拾口,当年白羊羔子肆拾叁口,羖羔子叁口。”可见,S.4657与P.2484、P.3131V中的安君足的身份都是牧羊人,应为同一人。而S.4657也应与P.2484、P.3131V的时间接近,当为10世纪后期的文书。
当然还可以对S.4657和BD09282的年代进一步精准化。前已提及,《释录》认为S.5039和S.4899可能为同一件文书,并认为S.4899中出现的戊寅年为918或978年,而S.5039的年代不明[2]184、228-229。但后来唐耕耦先生又在《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中认为S.5039的年代在公元1000年或940年前后[6]316-318。这样的话,两件文书的时间差距较远而不符合为同一件文书的,说明唐耕耦先生对文书年代的判断应不准确。金滢坤先生在将S.5039和S.4899缀合在一起的同时,又根据文书中出现的人名等信息进一步指出S.5039为丁丑年(977)的帐目内容,而S.4899中出现的戊寅年为978年,该观点应是正确的[5] 89。而S.5039+S.4899与S.4657、BD09282都记载,在这几件文书产生时,沙弥法海当时都在任报恩寺的都师一职,说明这几件文书的时间非常接近。而敦煌寺院中都师一职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偶有二年以上者{1}。据此判断,S.4657、BD09282的年代也应在戊寅年(978)前后。
(三)定名及相互关系
《释录》将S.4657拟名为《年代不明(970?)某寺诸色破历》,同时又说:“此件内容为破用历,但上部空白,可能为入破历算会之破用部分。”[2]530仅仅从S.4657残存下来的内容来看,其内容记载的是支出帐目,应为“破历”,但从文书的格式和形态来看,这些残存的支出内容没有占有整个纸面,而是在纸面的上部留有大部空白,这是敦煌寺院“算会”类文书中的普遍书写格式,故唐耕耦先生据此认为S.4657是“入破历算会之破用部分”,是非常有道理的。《英藏敦煌文献》第6卷直接将S.4657拟名为《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计会》[3]219。依据前面的讨论,我们可将其定名为《公元978年前后报恩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残卷》。
《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将BD09282拟名为《某寺某年六月到八月诸色斛斗破历》。虽然BD09282的字体比S.4657更显灵动洒脱,但仅剩破用部分,且图版中也看不出纸面上部有空白等算会类文书的特征,故将其理解为破用历应是正确的。同时结合前面的讨论,我们可将其定名为《公元978年前后报恩寺诸色斛斗破历残卷》。
在一个会计期结束后,敦煌寺院往往要对本寺院的收支情况进行算会统计并上报。用来上报的称为“算会牒”,底稿称为“算会稿”,而算会的依据就是寺院或其内部各部门的收支凭据,即入历、破历或入破历。这样,在全寺的算会文书中会出现与入历、破历或入破历内容一致的现象。由于S.4657是对报恩寺在某一个会计期内的统一算会,BD09282是报恩寺的破用历,即BD09282应是S.4657算会时的凭据,故而出现了S.4657和BD09282残存的七月份帐目基本一致的现象。当然,由于算会时核算及记帐的不严谨等多种因素,有时会出现算会文书和入历、破历或入破历个别帐目不对应的现象,这也应是S.4657和BD09282中七月份个别帐目不一致的原因所在。
匿名审稿专家对拙文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感谢!
参考文献:
[1]黄永武.敦煌宝藏:第37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198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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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5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40.
[5]金滢坤.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缀合拾遗[J].敦煌研究,20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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