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欣出生后生母去世,生父刘雨嫌其是女孩,不愿抚养。刘欣的姨妈膝下无子,遂将刘欣收养。两年后,刘雨再婚并育有一子。刘雨为维持一家人生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导致体弱多病,其再婚妻子和儿子并不尽心照顾。刘欣工作后,除了赡养养父母外,也在能力范圍内尽心照顾刘雨。2017年3月,刘雨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和部分存款,除再婚妻子和儿子外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现刘欣要求继承刘雨的遗产,但刘雨的再婚妻子和儿子认为刘欣早已被他人收养,无权再继承刘雨的遗产。请问,刘欣能不能继承生父刘雨的遗产?
答:一方面,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刘欣在被收养后,与生父刘雨之间就不再是父女关系,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的遗产。
另一方面,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虽然刘欣因被收养与生父刘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再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刘欣对生父刘雨扶养较多,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分得生父适当的遗产。
律师 刘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