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群体性事件一直是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三十年来,全国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涉及的领域多样,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就是要将一切社会治安问题纳入到防控体系中,强化针对治安问题的社会预防功能。如何把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是一项具体工作,需要通过对群体性事件一般属性的剖析,并针对当地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更需要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中强化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工作,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全方位、立体防控。
关键词 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 群体性事件 预警 立体防控
作者简介:方文风,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刑事司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国内安全保卫。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90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变革,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也成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如何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也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目前,根据官方数据统计,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平均每年有上万起的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具有突发性,很难在事发前进行防控,给公安机关的侦控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纵观全国各地的群体性事件,从整个爆发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存在多数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现实问题。这是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有特性,在现实生活中,或因为民族宗教的因素、或因为经济社会因素,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在这些事件中不同程度的受损。正因为如此,这些利益受损的人民群众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共同体,他们可以同仇敌忾,共同去捍卫自己的利益。同时,这个利益共同体更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因为利益受损的群众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群体。他们往往比一般联合的群体更具凝聚力,而且往往难以劝阻,除非根本性的解决其共同的利益诉求。
第二,利益救济渠道的不畅通。在利益受损问题发生后,并不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很多群众还是会选择合法的渠道或温和的途径去解决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普遍存在基础性设施并无完善,基层意见反馈渠道并不畅通,也缺乏行之有效的问题处置调解机制。这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利益救济途径的违法性。因利益受损的群众多数是社会底层民众,他们法律素养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基层诉求表达渠道的不畅通,许多利益受损问题又必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他们只能选择极端的方式来进行,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以引起当局政府(或相关责任方)的关注与重视。在外在形式上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造成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重则引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根据各地实情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控机制
群體性事件既然有规律可循,就要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控工作,把它扼杀在萌芽阶段。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控体系,要以情报信息为依托,对众多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或威胁到多人利益的社会问题要及时监控,进行预警,一有突发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一)构建精准清晰的预警指标体系
预警指标体系是预警运行的重要基础,没有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预警工作很难准确预报警情。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体系是反映当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指标体系,要通过对以往及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指标数据。一般来说,预警指标体系是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控制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公众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来选取数据。社会发展状况是一个抽象概念,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口等多方面的内容。社会控制状况是指公安机关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处理的情况,这是从基层公安工作中来反馈公安机关的应对处置能力。社会保障状况主要指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问题的防控情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就是基层救济渠道的不畅通,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公安机关为引导,落实辖区内的防控保障措施很有必要。公众安全感是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评价,能反映社会治安环境的优劣。公众满意度指的是公众对社会治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公众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都是通过调查统计的方式所获得的。
(二)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
情报信息是进行群体性事件预警的主要依据,通过获取大量深层次的,内幕性的情报信息,事先防控,就可以将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针对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收集,要着重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领域,对当下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等进行实时监控,充分获取可能引起动荡、不安的社会因素,及时进行监督控制,进一步深挖出其背后的社会根源。情报信息的搜集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往往不起眼的线索,可能酝酿着大事件。所以要全方位的搜集各个相关领域的情报信息,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公密结合的方式,去获取一些非正常渠道的秘密情报。对于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要按照特定的方法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来判断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这往往要依赖于统计、比较、综合分析、解剖分析等方法来获取预警性的、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三)以预警等级的方式发布群体性事件的严重程度
这是从情报到指挥实践的关键环节,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就是要结合当前公安工作等级预警机制来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预警是一套完备的科学计算体系。它依托于精准的预警指标体系,为实现这一过程,首先要进一步精确预警指标体系。一般指标体系存在三个层次:指标、子块和体系,依据这三个层次一次可分为三级警兆区,而每一级警兆区我们可以以不同程度的警界为标准分为四个区间,各区间则对应不同的警级。当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警情出现后,通过分析警情,寻找警源,就可以与指标体系进行科学比对,从而确定预警等级。一般预警等级以蓝、黄、橙、红四个颜色来表示,红色代表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且形势十分危急,危害后果重大。其他颜色依次次之,蓝色表示安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危害不大。
(四)积极做好预警应急防控处置工作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复杂,涉及多个部门,人员较多,部门之间的领导协调问题突出。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控工作必须提前准备,通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预案演练,来提升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其一,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置应急预案。预案是指根据预警,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方案。包含指导思想,涉及部门及各部门的分工,通讯联络,相关应急措施等方面,将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事先制定应急办法,避免盲目处置,激化矛盾。
其二,加强预案的演练。为提高公安机关的行动能力,在预案制定后,各部门要加强演习训练。演习训练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根据预案的要求开展的模拟演练。第二种是针对快速反应进行的专门训练,快速反应能力往往决定着应急处置的成败。第三种针对专业知识的训练,如法律知识、装备知识等。
三、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背景下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立体防控
(一)通过强化社区警务工作来分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众基础
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以社区居民为核心,通过建立社区警务站(室),发动和鼓励群众参与到治安防范工作中来。通过强化社区警务工作,可以随时监控本社区的群众动向,一旦发现异常表现,可以事先介入,帮助群众解决其利益需求。在必要的时候,社区民警可以及时上报,由政府主导,协调相关主体,及时依法合理处理群众迫切关注的利益纠纷,解决因各种问题造成的群众利益受损的现实情形。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把握好监控群众的尺度,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通过加强服务意识,转变群众对民警的态度,并发动治安积极分子为我们自愿提供线索。
(二)通过落实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来掌控基层动态
基层“网格化”建设依托于交警、巡警和基层派出所民警两个脉络。其中交警、巡警负责道路,穿梭于城市、乡村的大街小巷;基层派出所民警分工深入辖区内的各个社区、村落,借助于社区保安和治安积极分子对社区内的治安问题进行时时监控。这样的两条线构筑了基层“网格化”社会治安管理网。通过基层“网格化”的建设,公安机关等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对于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在基层动态中存在一些苗头,比如,人心躁动,民众经常聚集的情形就要多加注意。此外,即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可以第一时间获取具体情报数据,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三)通过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来杜绝“别有用心”
重点人口的管控历来是公安比较重视的内容,治安人口管理中有关于重点人口的管理,国家安全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中更是会罗列重点人口并重点防卫。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就是要对这些人员按照其文化水平、年龄结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境外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全面详实的电子档案,实时监控其活动轨迹。一旦发现他们与相关群体联系频繁,企图发动制造群体性事件,就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控制这些人员,避免事态扩大。重点人口的列管,则要结合以往的刑事治安案件,把一些有组织犯罪人员,寻衅滋事人员等具有组织、策划群体性活动前科的人员纳入到监控体系中,随时掌握其动态。还要特别注意其他破坏成员,利用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企图破坏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行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是要整合警务资源,吸纳社会更多的主体投入治安问题的防控中,提升合成作战能力,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立体防控,就是要借助于警务改革、借助于社會各方面的治安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中,落实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提升社会层面的综合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晓明、张跃进主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7) .
[2]沈惠章、范大裕主编.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群众出版社.2009.
[3]云山城、陈实主编.法治湖北论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
[4]李恒.科学发展观下的四川藏区公安刑侦改革研究.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