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保卫工作中法治思维之思

2017-09-04 04:45陈亚军陈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高校

陈亚军 陈峰

摘 要 高校与学生等等各种法律纠纷,在唤起高校管理工作者“危机感”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这一领域中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形势下,高校保卫部门的尴尬的工作方式显得尤其敏感。

关键词 高校 法治思维 保卫管理

作者简介:陈亚军、陈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68

一、法治及法治思维

当今的法治体现的是一种良好的生活方式、社会活动方式、社会管理机制以及社会秩序状态,它以民主为基础,以善法为前提,以保障权利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法治思维源于法治原理和法治实践,主要表现为法律人的职业思维。随着法制化的全面推开,法律人专有的法律思维也被普及和推广。法治思维结合高校管理,就是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研究现行高校学生管理权,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冲突与矛盾,理顺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构建合理有效的学生管理体制,促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

二、依法治校及高校“权”的法律关系

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应当把法律作为管理高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在高校管理活动中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广义的依法治校的“法”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学位法》、《高等教育法》等,还包括《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也涉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狭义的依法治校的“法”则专指有关高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依法治校具有两层含义:从教育行政的角度,依法治校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治理高校;从高校管理的角度,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者按照法治精神,利用法律和规章制度对高校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实现高校的法制化。依法治校的核心是指一种代表治校权力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即高校依据体现国家意志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合理运用治校权力,科学、全面地治理高校管理类事项。

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高校对学生行使着以下三种管理权:一是行政管理权。高校为维护校园秩序管理,依然享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对学生实施较为严格的行政化管理。二是自治管理权。基于学术自治,享有办学自主权,对学生实施学术、学籍管理。三是民事管理权。作为法人,与学生进行民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上述三种“权”是三种不同法律性质,具有不同的作用范围与运行逻辑,行政权力主体追求权力的最大化,自治权力主体追求自由和平等,而民事权利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拥有不同“权”的主体从事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决定着因“权”行使而产生的纠纷的不同解决机制。

三、法治思维在高校保卫工作中的思考

(一)无权的“校园警察”

目前,高校在治安維护方面处在无执法权的境地,但是纵观来看,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有很多类似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只是工作范围局限在校园内,相较学校行政核心部门的职责明确性,保卫部门的职责大多是别的行政部门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愿管的“烫山芋”,而在各自部门利益或是责任承担思想的带动下,即使是部门权力划分到保卫部门但是背后确得不到大力的支持,执行更是力不从心或是浮于表面。在联合工作的情形下,其他辅助部门大多是一种走秀的心态,保卫部门在各个方面的发力已大不如前,尤其是在校园治安管理方面。因此,在这种敏感时期,高校保卫部门开展工作要对各方责任承担基本熟悉,尤其是事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的法律责任,要紧密围绕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责任原则尽可能的全面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应变力与方式方法适当性,对校园内发生的典型事件或者案件的应对及处理方式形成指导意见。

(二)法治思维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思考

1.没有法律支撑的“执法”,再没有明确的行为、方式和方法规范标准,更易加深了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对立情绪。其实高校治安管理工作只是提前了工作交接这一环节,在校内发生的案件还是保卫部门进行调查、蹲守、询问、抓捕等工作,管辖派出所根本无充足的警力来一一开展侦破工作。这样来看,既然没有的公安执法权,那相应的“公安”行为、方式方法也是不合法的,那保卫部门是否有必要从管理的角度及时跟进规则制定,如暂扣、警告。“出警”处理事件时,人员衣着、证件要求,出现场时间的要求,登记记录的标准和制式规范、询问场所、人员数量等等本应是被严格规范的对象,在现实中均被弱化。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自身缺乏执法权的情况下,只有对现有最常用的手段进行规范并对适用加以严格要求,才能给原本缺失公信力的管理行为因工作规范和程序漏洞减少引发的麻烦。

2.典型事件的反思

(1)自杀事件。自杀事件治安管理部门事前注重信息收集及反馈,学院重视学生信息的收集,发现异常情况辅导员及学校心理咨询室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主动干预,保卫处、学院、家长之间应该形成沟通和联动,防止学生情绪更加消沉,此阶段处于一般归责原则阶段。事中及时采取劝解、控制局面及抢救工作是核心,要求处理事件人员应该具备专业能力,及时联系辅导员、学院领导、校医院、地方派出所、心理咨询老师、联系学生家长、现场全程录制均是最基础的工作,现场谈判和干预需要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员来进行,避免因为工作疏忽而出现责任或者加重责任的情况,此阶段加重过错原则是要把握的重点。事后在现场取证及固定后,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人员恢复现场原样,并做好因学生家长来校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如果学校在过程中存在应当承担的一般责任或者加重责任的,应当正视自己存在的过错,妥善的解决与学生家长的纠纷。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保卫处在沟通中应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及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客观的向学校反映处理情况,给予学校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最基本的事件材料和录音、录像等资料,不应作为沟通的障碍反之激化矛盾。

(2)突发事件。高校只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或其一般法律规定的自主管理权。但基于法律的强制性特质不得不考虑在处理高校突发事件时注意法律运用或介入的适度性法则,特别是当这种高校突发事件涉及民事或刑事要件时,其处理更应考虑法律介入的适度性,原因在于民法和刑法的强制性比教育法更加具有严格性与广泛性。若是社会的不法分子在高校恶意制造的突发事件,其处理措施应以法律强制性途径为主,缘由同样在于其性质属于纯粹地民事行为或形式行为事件,而且这类事件不予强制法律重处并使之得以纵容,极有可能让更多的不法分子“效法”,很难杜绝高校相应突发事件的再度发生,为其埋下不定时隐患。

明确高校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对于高校自身原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造成学生人身、财产的伤害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行政法层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三是刑事层面上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规定“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宿舍内失窃物品的问题。学生缴纳住宿费,学生是学校招录并给以安排宿舍,学生与高校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能形成物业管理关系和财务保管关系。高校应当承担的是安全管理责任。但是宿舍并非一人,学校的安全管理也理应是广泛意义上的管理,学校不可能保证学生的所有财产都万无一失。作为学校而言,只要能证明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方面实施了一定措施或切实有力的安全防护设施,既是认为高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但是学生宿舍钥匙的留存产生有关问题应如何来看待呢?这一点我国法律目前是尚无明确规定的,对钥匙问题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方式解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通常管理办法进行的。

在治安管理中还有很多案件或事件类型,在此不一一罗列。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高校治安管理中触及的法律规范是较多的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对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業务素质方面的要求。

(三)校园秩序管理

目前法律程序规则上赋予保卫部门的保障模式,远不足以回应学校师生的要求与期待,一些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工作措施单一、生硬。行使权利缺乏边界意识,对待权利缺少敬畏之心。大多数保卫部门在校卫队员的录用、培训、社保存在问题,但是说到底是资金的问题,少数高校在人员录用方面要求条件高、必须培训上岗,不存在合同未签、社保未解决的问题。更多高校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出现社保没解决的一连串问题。高校与校卫队员之间除了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最容易出现问题是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就管理人员来讲,应该做到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条例》、《高温福利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仲裁争议法》、《劳动监察规定》、《安全管理规定》等,涉及劳动关系类、工资福利类、劳动时间类、劳动仲裁类、劳动保护类、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类等方面,应该结合自身在人员管理方面的问题,找出法律适用依据及法律责任追究依据,调研考察相同情况的解决办法,给出解决思路与方案,整理形成报告,自身应对以上各方面的问题做到明确清楚,尤其是已经存在违法情况的应积极向学校呼吁。

针对在工作中人员在校内与其他人员出现的问题,应在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责任,基本能做到定性事件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责任,例如:外聘人在出现工伤、伤害他人等,厘清责任关系,积极地依据法律规定作以赔偿或补偿,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人文关怀给予援助等,不逃避责任但是也不纵容任何人员在无依据的情况下的无理要求。

法治思维就是追求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高校保卫干部不能以情绪化、理想化和普泛化的工作方式为常态,而应以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精英话语式法律解释的人员为标杆,从理性思维开始,逐渐克服管理与决定的人情化,重视工作的程序性。从明确法律责任、法定义务、责任承担的角度来开展工作,深刻认识到没有法律规则或者规则不够“细致入微”时会“脱轨”运行,甚至是“出轨”于法律正道,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法治后果。

参考文献:

[1]孙笑侠,等.法治思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2]李华.法治视野中高校学生管理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

[3]程雁雪.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与司法介入之范围.法学.2004(12).

[4]安春元、吴宇坤.论高校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适度介入.高校教育管理.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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