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只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各自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我与丈夫分居期间,丈夫从事业单位辞職独自创业。由于没有创业经验,两年以来亏损严重,甚至被迫外出躲债。近日,我丈夫雇请的4名员工找到我,要求我清偿我丈夫拖欠他们的3个月工资。我如实向这4名员工说明我们夫妻已分居并已签订了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协议,但这4名员工坚持要求我清偿工资。请问,我是否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读者 许晴
答:
你无须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即若经营收入没有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必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能让对方承担清偿责任。你丈夫欠薪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你与你丈夫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各自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所以你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江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