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在风险投资的行业市场中,作为企业的资本的来源,以及对未来资本的流动情况和公司在投资方向上的运行都有很大的引导作用。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未来高科技的创新产业正在不断地扩大,所以风险投资也作为企业用另一种方式对高科技产业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高科技产业起促进发展作用,最终达到牟利的目的。本文从金融环境为开端,对于我国风险投资在金融法环境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目前的情况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金融法 环境 分析
作者简介:陈宣竹,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39
一、 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
(一) 金融政策
当前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主要受到三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一直是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的,所以在风险投资的相关政策上放宽了限度,对于风险投资高新科技企业也是秉持支持的态度。当前我国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很多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相继成立。政府从1985年开始,对于我国的风险投资政策提供了优惠政策,是希望我国风险投资能够帮助高新科技企业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上,提供重要的辅助作用。另外,对于金融政策,我国又分为行政和经济两种,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进步,经济政策发挥的作用非常大,除此之外,我国还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实施优惠,激励风险投资的完成。
(二)金融法规
在金融法规上,我国一直是在建立健全的过程中,金融活动和金融法规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对于风险投资的性质来进行宏观的调控作用。风险投资包括:投资、资本运营、融资、以及企业的未来资本运行和管理活动都是需要金融活动的融入。所以风险投资是一种所有者权益,它适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比如《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运作。另外金融法规强调的是能够更好地规范风险投资,确保风险投资行业的运作和流程,同时积累项目投资和资金投入的情况等等。
(三) 金融市场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支持。金融市场是风险投资能够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风险投资在市场竞争中具备的筹措资金的能力。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划分,对于二板市场的建立需要推进,同时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也属于二板市场的范围,然而目前二板市场的建立只有香港和其他国家金融市场,给我国风险投资的改革创新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二、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现状分析
(一)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严
当前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于严苛,导致目前我国金融法环境很不乐观。在风险投资的主体范围上,并没有风险投资管理监督机构的建立,根据风险投资活动程序和活动范围上,严重受到金融法环境的范围限制,很多风险投资活动存在法律的条款制约,风投的资金流通情况非常拥挤。另外很多行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投入都变得很少。让风投公司受到了波及,造成资金的来源不方便。再加上很多企业在风险投资活动上犹豫不决,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造成对于我国想要进军风险投资的企业望而却步,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并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风险投资活动的投资者非常少,投入的资金情况也没有达到预计的标准。
(二) 风险投资的运作风险控制缺少法律保证
目前风险投资的运作虽然如火如荼,但是目前风险投资的法律保证却没有与时俱进,给予风险投资更大的促进作用。当前风险投资是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投资活动,对于风险的投資对象是否经营稳定,是风险大小的最终判断。所以法律上对于投资的底线设置和投资程序上需要一定的规范,才能够保证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能够充分的认知到自己要投资的投资对象的情况,并且进行系统的分析,以及投资的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另外,我国法律还缺少对于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的认知,非银行机构如果想要涉足风投活动,那么对于关系到各个行业和人们的风险以及利益回报的问题,我国金融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所以当前金融法在风险投资上还存在很多空白。
(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金融环境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上缺少建立。由于金融法律的缺失,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二板市场来实现的,当前,我国风险投资机制还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所以建立二版市场本身来说就存在很大的风险难度,对于投资运行出现的风险,如何退出,就成了难题,而且目前在风险退出机制的建立下也没有理论依据,如果需要进行风险投资活动的退出,需要从香港二板市场来进行,这样不仅消耗的时间过长,还会导致一大批的成分费用的支出,希望我国能够朝着先进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上看。
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改善措施
(一)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
在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中,对于目前的老旧的风投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流程进行规范,制定符合当下市场经济体系和风投市场经济的相关核心法律进行引导当前的风投企业在风险投资项目的业务上,对于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作出系统的阐述,另外仅仅靠政府的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很多风险投资的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管理下,能够提出相应的意见,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把意见进行划分和解读,对于是否有利于未来的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需要作出合理的方案进行指定,同时报告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和研究。目前风险投资很多相关条例和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金融市场的环境中也受到了很大的发展局限性。在风险投资的主题和投资对象上应该适当的放宽限度,将具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同时对于风险投资的关系和当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进行连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对于空白区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尽早的草案编制,同时保证风险投资的稳定和高效。另外借鉴当前西方国家在放线投资的资金运行和资金投入的情况,充分借鉴先进的经验,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的服务对象提供更大的优惠政策。同时不能光是提供优惠,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监管,对于当前高新科技行业的发展和目前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按照比例进行图表分析,同时对于投资的资金的运用方向和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避免风险投资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另外,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还需要针对目前风险投资的企业在个人风险投资的活动上对于资金的保护措施,全方位的监管资金的来源,动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的人员进行调查,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允许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并入,提升风险投资的保障。
(二) 完善推出机制和证券法律制度
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环境对于风险投资的管理上缺乏二板市场的建立。同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管理规范,支持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整体机制上,对于上市公司的风险投资增加了很大的空间,也将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进行了合理的建设和规划,同时降低了金融环境下对于风险投资的门槛。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风险投资的活动发展。所以目前我国应该在风险投资的活动项目上加大对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投资者的金额和被投资的单位的风险系数作出明确地审查标准,同时针对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在金融市场环境中出现的局限性和退出成本高,时间消耗高的问题上,重点进行建设。借鉴当前香港证券市场的二板市场建立理论,对于我国国内的风险投资二板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聘请其他有经验有知识背景的二板市场管理人才,将二板市场彻底建立起来。同时在相关的规定中也可以再度降低中小企业在未来风险投资活动中的发展,针对发展较好,较为稳定,以及符合我国当下发展目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实施证券市场的进军可以调整为一年。
(三)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培养高级风险投资从业人员,需要先从员工的素质培养开始做起,对于每一位从事风险投资的人员,需要进行定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进行定期的培训。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工作后,需要先到公司总部或者公司的基层进行调研和考察,熟悉风险投资的运作手段和运作方法。以及对于风险投资在不同的企业投资中承担的风险程度,进行系统的学习。另外,清楚地明白自身工作的责任,明白如何更好地适应工作和工作范围。在岗工作后每月月初或月尾都必须定点向风险投资机构的总部进行信息化的会议学习,不能只注重从业人员在风险投资活动中的业务,而不注重员工素质培养。企业想要更出色就必须注重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专业理论知识和專业操作能力都会对投资企业和投资客户产生巨大影响。另外,高薪聘请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对每位风险投资的业务员的知识水平进行指导,并且推荐相关书籍和信息帮助员工们进行培训。引导员工们注重积累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和风险投资的风险意识,同时加强文化水平方面的培养,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与复杂的投资客户群体进行交流,使风投人员能够与顾客拉近距离产生信任。
(四)建立信用担保体制
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目前非常狭窄,这是由于投资方的数目一直没有增加,但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却在不断地发展造成的。所以在当前的风险投资中,需要与经营机构的安全完整进行审查和研究。同时在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下,应该对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金融行业、保险公司等建立独特的信用担保体制。在当前的全球化企业深化改革下,很多国家为了更好的支持风险投资将信用担保机制建立起来,我国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信用担保体制的建立,让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审查组,或者政府直接让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建立风险投资的信用担保,专门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批在。令外政府可以专门对于当地的金融环境和风险投资情况,通过财政拨款建立以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推动当地的金融法环境的建设,以及对于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
四、结论
在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发展的日新月异的时候,风险投资对于我国的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将科技企业在实际生产力低下,而又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正好帮助高科技企业突破自身的瓶颈期,达到日后盈利的目的。所以在目前的风险投资环境中,政府和相关风投公司应该充分意识到其所存在的局限性,对于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加大限度支持,重视目前风险投资行业的不足,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创新和完善,另外通过政府和相关企业机构的努力,希望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能够越来越完善,将风险投资活动发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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