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才 贾玉欣
摘 要 笔者通过办理一起成功的侦查监督案件,对公安机关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体现了坚持“无罪推定”、证据核心主义,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益。同时深挖犯罪线索,积极引导取证,有效打击犯罪,对今后侦查活动监督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容留他人 吸毒 侦查监督 证据排除
作者简介:范玉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贾玉欣,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08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认定的案件事实为:2016年5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多次提供场所、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本案中只有言词证据,且内容高度一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时其辩解公安机关有诱供行为,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发现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录音录像等证据,查明了侦查人员在询问女未成年证人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诱供嫌疑,后依法将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刘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查实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张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監督过程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被容留人张某某证言和张某某女儿张小某证言等言词证据,而且张某某与其女儿的证言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的内容在具体记清的吸毒时间、吸毒前吃饭、喝酒等细节、张某某女儿出门玩耍等细节方面都高度一致,且描述方式类似,都证实刘某某被抓前半个月内有三次容留张某某吸毒的行为,且具体时间一致,2016年5月至8月间,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还多次容留张某某吸毒。本案中张小某只有8岁,其询问笔录中虽然称不知道刘某某与其父亲张某某是在干什么,但是其在卧室看到两人在客厅用打火机烤玻璃管,嘬吸一个装有水的塑料瓶子上面的吸管,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还会有带有特殊香味的烟雾飘出来。一个8岁女童的认知水平和表达水平能否达到上述水平让人质疑,更重要的是其作为女性未成年证人,公安机关在询问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地270条关于未成年人讯问、询问的规定,存在程序违法。
在检察机关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刘某某辩解称派出所办案民警曾向其承诺如果其承认容留张某某吸毒,则不对其进行强制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容留他人吸毒只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刘某某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又向其下达了强制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存在骗人的行为,其将之前的有罪供述全盘推翻,称都是公安机关让其那么说的,自己根本没有容留张某某吸毒,吸食的毒品也不是之前供述中从“小虎”处购买,而是张某某提供的,自己也根本没有容留张某某吸毒,张某某还容留过自己吸毒。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辩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确实是在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且被处罚人签字处标注刘某某拒绝签字。上述书证证实的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辩解基本吻合,承办人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给科长和主管检察长。经领导同意,决定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检察机关调取了最后一次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确实在当时就已经提出过辩解,但是在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又调取了派出所在第一次讯问刘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提供了第一次讯问刘某某的监控视频,发现讯问录像记录的讯问过程不完整,无刘某某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捺指引等,讯问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也不符,而且其中讯问过程中有讯问民警:“那你选强戒?随便选一个”,刘某某:“这样说行吗?”、“我是不是得记住,以后都这么说?”等内容,结合讯问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公安机关存在诱供嫌疑。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核实时证实的情况与之前证实的情况存在差异,与刘某某共同吸毒的时间、经过等细节都有出入,其还证实自己也曾在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毒一次。
经过上述证据的核实,公安机关在询问张小某时存在程序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时存在诱供嫌疑,证人张某某证实的情况前后不一致。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之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刘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就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张小某时存在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不完整、公安机关存在诱供嫌疑等提出纠正违法。同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议公安机关搜查张某某住所等处,对张某某是否持有毒品、是否向刘某某贩卖毒品进行侦查,并获取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在对张某某住处搜查时查获冰毒15克,经过讯问,张某某供认搜查出的冰毒是自己购买用于吸食的,也曾在与刘某某一起吸食冰毒过程中主动提供过冰毒,但辩解提供的毒品都是无偿的,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
三、监督效果
公安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组织办案民警对通知书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及时将纠正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1.针对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公安机关承认是由于办案民警在工作中缺少相关知识储备,办案经验不足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紧绷执法规范红线,按照规定询问。同时公安机关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依法取证的办案意识,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2.针对录音录像不完整、讯问笔录与实际讯问时间不符的问题,公安机关承认是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笔录制作不规范,时间观念不强,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一定做到如实记录讯问时间,书写规范,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要求办案人员注意细节、规范制作法律文书,严防程序违法,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3.针对存在民警诱供嫌疑的讯问方式,公安机关承认民警在讯问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想到说的话存在诱供情况,说了不该说的话,事后民警也进行了深刻反思,以后谨言慎行,时刻以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标准要求自己,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取证过程。
4.公安机关后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送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时根据检察机关引导取证的方向积极展开侦查,后在张某某住所内查获冰毒15克,最终张某某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侦查监督案件,对公安机关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没有使“带病”的案件继续进入诉讼程序,坚持了“无罪推定”、证据核心主义,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益。公安机关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也进行了积极的整改,监督效果明显,体现了侦查活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积极引导取证,最终成功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有效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规范精细办案,查找、发现问题准确,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主要有以下办案经验: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类案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第一章专门规定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70条 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未成年人的讯问、询问、审判等都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要有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还要求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遵守的比较好,但是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囿于刑警多为男性干警,可能会出现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问题。检察机关就公安机关存在的这一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实现类案监督的效果。一方面,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理念,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高侦查人员取证水平。另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讯问、询问无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这一类问题都予以了监督,提高侦查人员对这一新规定的认识,防止之后办案过程中类似问题的出现。
(二)善于从讯问中发现问题,重视犯罪嫌疑人辩解
审查逮捕的讯问工作是有效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一直严格遵守“三个必须”的规定,即每案必须讯问、辩解必须审查、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为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和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在讯问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是简单的认为都是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而不予理睬,不轻易放过讯问中捕捉到的任何可能违法的细节,充分发挥讯问在核实证据、发现侦查活动线索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讯问人员只是简单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或者同预审办案人员一样不对其提出的辩解细问深究,则不会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诱供行为,更不会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核实情况,最终可能导致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决定,也可能不会发现张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坚持证据核心主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证据裁判为核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检察机关是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一环,侦查监督部门则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注重发挥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严格把握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和精细化审查,坚决排查非法证据,对于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的,就不能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正是坚守了证据核心主义,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将违反《刑事讼诉法》取证程序规定的证人证言和存在诱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依法排除,同时认真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积极引导取证,深挖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取证,就刘某某辩解中提到的张某某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进行深挖细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询问证人张某某,并建议搜查其住所等地点,查找张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张某某住处搜查出冰毒15克,经过讯问,张某某供认搜查出的冰毒是自己购买用于吸食的,最终涉嫌犯罪的张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