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发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因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问题,特别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节,对其诉讼法律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中的特殊权利,并对其权利进行依法的保护。本文通过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完善的实际意义,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法执法水平提升,进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王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及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7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犯罪现象呈现多元化、严重化趋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及相关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社会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自身具有明显的年龄特点,自我认识程度不够,生活阅历不够丰富,在对自身的行为思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和成年人存在巨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的制订了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法律为角度做最大的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约束和引导存在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重回正确的人生之路。
一、新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在负责侦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时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在其第266条中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工作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来进行。其明确的工作态度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包容性和人道主义特点。 在刑事法律的实践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秉持教育、引导和感化的工作理念,来进行日常的工作行为,体现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指导思想,惩罚不是法律事务开展的根本目的,针对未成年人来说,回归正途才是最终的法律目标,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事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以教育为基本工作思想,惩戒只是辅助工作手段
相关公安法律机关在处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时,要以教育为基本的工作思想,采取相关的说服教育措施,尽量减少惩戒措施的使用,惩戒只是工作开展的辅助手段,有效的教育措施会产生更好的工作效果,惩戒措施反而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漠视自身的涉嫌违法问题,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二)保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
相关司法工作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案件时,要保证与成年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即通过寻求法定代理人、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基本诉讼权利。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法律措施时,要尊重其基本人身权利,不得对其人身实行非法侵害。
(三)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违法案件的侦办时,相关工作人员要具有极强的专业化办案水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发展特点,及现代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技术都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便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力保护的基础之上有序开展。
二、过去刑事诉讼环节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存在的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里程碑式进展,同时伴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又相继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促进能够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虽然这些法律都对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确定其处于法律事务中的弱势地位,有接受司法援助的权力。 虽然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法律事务处理的框架性规定,但是都没有明确将未成年人违法情况上升到刑事诉讼的法律高度上,没有明确其法律诉讼行为开展实施的法律制度,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使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没有充分得到落实,新刑讼法的相关规定弥补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环节的法律空白,对于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力
新刑讼法将法律援助这一近年来逐渐发展的法律问题引入到法制体系中,是针对法律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的行为,明确了其在我国法律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法律援助的实施对于实现我国法律的社会公益性质得以体现,在法律事务实践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职能体现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旧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司法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并且存在工作开展只局限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实施环节,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局限做出了新的规定,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有原来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拓展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这也就表明在未成年人还未被提起诉讼确定为被告人之前,仅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律弱势问题,便可进行提交法律援助,法定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义务工作对象由原来的人民法院拓展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类主要司法机关,这些制约条件的突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自身合法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
(二)慎重选择采取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本就无可厚非,但是因未成年人的还处于心理发展阶段,对其进行采取限制措施,会造成未成年人与熟悉的社会环境脱离出来,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未成年人会因为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出现明显的心理变化,使得未成年人在再次面对社会的时候会出现排斥心理,容易发生再次犯罪的现象。
面对实际的案件审理情况,司法机关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使,需要以实际的案情出发,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生产情况,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犯罪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对实施批准逮捕程序和逮捕行为本身都进行必要且客观的考虑,对刑事案件的采取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在具体的审查阶段,要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采用适当的心理疏导及说服教育形式,使未成年人能够主观对犯罪事实或者案情情况进行自主陈述,对基本原生生长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其他对案件可能产生影响的客观因素进行充分的了解,有助于对案件的审理和侦办,考虑其个人及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并分析能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为未成年人争取基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三)實行分案处理的工作形式
在同一件刑事案件中,同时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对案件办理实施分案处理的工作原则,同步开展成年人刑事案件侦办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办的工作,在进行刑事诉讼中的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时,也要分开进行区别对待。 采取强制措施实施之后,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现分别羁押,实现限制人身自由空间会根据双方不同的性格特点进行适当的管理措施,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以及说服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办理过程实践效能的实现,切实保证对其案件的定性及审理定罪不受成年人犯罪情形的影响,以促进未成年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权力得到有效的保证。
(四)明确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表到场进行法律监督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将旧版本刑事诉讼法中“可以”通知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实施有关于审讯的监督,改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进行审讯监督行为,一个词语的改变,却明确了其工作的必要性,明确司法机关应当开展的工作内容。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审讯和庭审情况代替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针对不服案件审理判决的情况进行的诉讼权利,同时可以在有相关的管理约束的条件下,对未成年人实施必要的安抚、沟通、教育、心理疏导等行为,对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与犯罪方的成年近亲属或者相应的组织机构代表未成年人进行相关的法律事务活动开展,切实有效的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利。
(五)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明确的制度约束。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定性为轻微犯罪情节的,可以在相应的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内进行暂时不提起诉讼的处理方式,有利于未成年人在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之后的回归社会。第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区别对待的制度,司法机关在进行相关的调查审理工作时,不仅要针对案件的本身情况,还要对其原生生长家庭背景及教育情况、生活环境等可能对案情产生影响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及为未成年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第三,为实现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实现犯罪记录封层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时冲动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这种行为本身不具备主观故意性,如果犯罪记录被公开,对于未成年人的日后生活会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为避免社会对犯罪回归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抵触情绪,对其犯罪记录实行封层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生活正常化,避免重复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结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制工作基础。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在尊重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点及人格发展的前提下,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补充和,使相关的司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案件的审理侦办过程中具有更明确的法律制度指导,将刑事诉讼环节的工作细化分析处理,采用更多人性化的法律措施规定,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大于惩罚的基本法律工作理念,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而提高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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