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与“重德”

2017-09-04 14:48闫素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摘 要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慎刑”思想源远流长。所谓“慎刑”,即反对严酷刑罚、禁止严刑逼供、坚持宽松相当的刑罚等。而在“慎刑”思想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以“重德”作为其基本立场。本文将在“慎刑”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对“慎刑”和“重德”的联系加以论述,展现“重德”思想对“慎刑”的重要意义,并就“慎刑”理论与“重德”思想达成共识的原因进行阐述。

关键词 “慎刑” “重德” “明德慎罚”

作者简介:闫素洁,中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03

一、 “慎刑”理论的发展与“重德”思想的渗透

在中国法律思想历史的发展长河中,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是“慎刑”理论的起点,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之上,经历了宏观的立论并且付诸法律实践之中,使得这一思想成为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

(一)“明德慎罚”

殷商时期,中国前贤曾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然而,这种神权法思想由于奴隶主用“天讨”、“天罚”去进行诠释,致使统治者滥用刑罚最终导致殷商的灭亡。因此,在殷商被取代后的西周,人们认识到殷商灭亡的教训,从而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是“慎刑”理论最早的称谓。“明德”即是指作为统治者应当实行德治、不得贪图安逸、不得骄奢淫逸,而应加强自我克制,以德治国。“慎罚”则是指运用刑罚手段时应当十分谨慎,不得滥用刑罚。在西周统治中,统治者十分重视德行。他们认为殷商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殷商统治者没有徳,这才使天命转移到了周王这里。因此“以德”才能够做到“配天”。而在刑罚的适用上,“有德”意味着“慎刑”,因此谓之“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思想是“慎刑”理论的思想基础,之后在“明德慎罚”的基础之上对“慎刑”与“重德”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二) “以礼统法”

在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大家分别对“慎刑”进行理论架构的构建,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不嗜杀人”的仁心司法说。孟子提出“仁政”的主张,而这一思想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便转化为以仁心去减少刑罚,反对繁重刑法和苛刻刑罚。孟子将“仁义”与“慎刑”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仁义”是“慎刑”的前提,这便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所在。

精通“法义”的法律适用说。在荀子看来,法律适用应当精通“法义”、严守“法数”,并且以“类”进行补充。 所谓的“法义”即仁义礼智,于当今来说,是指法学的原理,这是法令最具精华的部分。“法数”则是指具体的规定、法律规章等条文规定。而“类”则相当于当今世界所讲的判例。

于荀子而言,“法义”对“法数”进行内在指导,而“法数”是“法义”的外在表现。同时,由于现实社会复杂多样,所以必要时应当以“类”,即判例进行补充,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解决法律问题,巩固维护统治。

“厚德”、“刑缓”的“无为”法律观。《淮南子》书中认为,由于宇宙之间的一切都是由“道”派生的,而“道”其本身是“清静无为”,因此人以及人所生活的社会也是“道”的派生物,也应当遵守“无为”。

由此可知,“法”最根本的原理是“无为”。“厚德”、“刑缓”的“无为”法律观念影响很深。这种重视德行、宽松刑罚的思想成为了“慎刑”理论的核心内容,为后世律学家所接受而变通。

(三) “礼乐抚于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十分迅速,律学逐渐成熟。由于当时儒学为统治地位,并且为了维持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律学家们逐渐形成以儒学为法律理论,将儒学作为指导法律的思想而贯穿其中的方式来解决此矛盾。

“礼乐抚于中”的含义便是,通过前文所论述的“明德慎刑”和后期的“法义”统领“法数”思想的沉淀,汉魏律学在“慎刑”理论中发展转变成“以礼率律”、“礼乐抚于中”的模式。也可以说,在遵守“法义”的指导时,有应当健全“法数”的适用,特别是在“慎刑”理论中,尤其注重“慎刑”理论的具体操作和程序上。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律学家张斐和实践家刘颂真正实现了由理论架构到实践操作的转变。

1. 张斐的贡献

著名法学家张斐,曾经提出过“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在《注律表》中,张斐提出“礼乐抚于中”的理论和“以礼率律”的法轮观念。这里的“礼乐”是指晋律各篇中所贯穿的精神,只有“理直”方可“刑正”。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体现了纲常名教,才能促使法律适用的准确、罪责刑相适应。

“理直刑正”理论很容易理解,但是真正做到却实属不易。要想真正做到“理直刑正”,张斐主张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犯罪概念应当进行明确的区分和规定,这是做到“理直刑正”的必要前提条件。

(2)张斐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原则进行司法实践。在张斐看来,法律的适用是为了遵循“理”的,因此适用法律不应当死守着规定,一成不变,而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适用并判决。由此可知,“随事取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纲常名教的原则,从而实现“理直刑正”。

(3)总结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提出,审理案件应当以“理”为指导原则,并且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明动机、目的、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充分运用口供、物证,并且观察罪犯的心理状态进行判断,才能够形成正确的判决。

2.刘颂的发展

刘颂在张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法令画一”、“以律断罪”的原则。在刘颂看来,“法令画一”、“以律断罪”是“慎刑”理论的前提,对“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等观念进行了新的释义。

刘颂认为,“看人设教”和“随时之宜”是指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对象和时势,这两种观念是立法原则,而不是司法原则。这里提到的“看人”、“随时”是指需要,即立法时应当考虑的大量的、一般的、普遍的符合當时社会条件的需要。如果这些“法”没有“尽当”、则应该进行修改;如果已经十分完善,则应当严格的去遵守,依法办事。

由此可知,在立法和司法上,划分君臣的不同职责显得十分有必要。因此,在“看人设教”和“随时之宜”的基础上,刘颂又提出“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的司法原则。

刘颂大概总结概括了古代司法中的原则、制度,即法定刑主义与非法定刑主义的并向和补充,其思想是中国古代司法理论领域的一个首创,将中国的“慎刑”理论推到了一个更高、更精准的领域。

(四)“明慎详审”

“慎刑”理论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地发展,其精细化的发展已成历史趋势。在明代,丘浚更是推进了“慎刑”理论的精细化发展。

在推进“慎刑”精准化的过程中,丘浚对盗贼的认定理论可谓是一个典型。在丘浚看来,盗贼是万恶之最,因此不能随随便便进行认定,想要认定盗贼必须经过理智的审理,应当查验事实。而要做到查验事实就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址、家世和习性。

其次,应当审理查明脏器的大小、颜色、材质、新旧等特征。

而要想做到这两点,就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邻居进行走访,并且询问失主丢失物品的外部特征等,只有一切都与赃物吻合时,才能够判处盗窃罪。

(五) “平恕”、“得中”

清代,沈家本的“慎刑”理论成为中国古代“慎刑”理论成熟的标志。

在沈家本看来,法律本事对人们行为进行调节的一种规范,它的作用便是治民治国,因此法律必须统一,即断罪之律应当统一,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沈家本在借鉴中外古今法律思想基础之上,提出“情理”为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并且,沈家本由“情理”为基础,提出了“平恕”的审判思想。他甚至将“平恕”看作是司法之本,认为统治者能不能做到“平恕”,决定着法律能否被“宽平”的适用。

沈家本将“明德慎罚”思想进行了螺旋上升式地诠释,“慎刑”理论和“重德”巧妙地合为一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慎刑”以“重德”为基本立场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慎邢”理论之所以一直坚持以“重德”为基本立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中国重“礼”的传统导致“慎刑”理论以“重德”思想为基本立场。

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从一个侧面表现出古代中国十分注重“礼”。这反映在法律思想上,便是“以礼统法”。因此作为中国法律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慎刑”理论,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德”这一基本立场。

其次,严刑峻法的影响导致“慎刑”理论以“重德”思想为基本立场。

中国古代王朝更替中,法律的变化规律十分明显。即一个暴政王朝灭亡后,下一个王朝大多会实行宽松的法律政策,从而减少严刑峻法的负面作用,这为“重德”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严刑峻法一般都会与无德相联系,而“慎刑”则与“重德”相联系。

最后,中庸思维的方式导致“慎刑”理论以“重德”思想为基本立场。

中国古代十分推崇中庸思想,而中庸思想中,“和谐”地强调,为社会秩序维持中法律与道德发挥均衡作用奠定了基础。在这其中,中庸思想主张“以权保经、以经统权”,即法律与道德的主次关系不能够颠倒,又缺一不可,因此“德主刑辅”的文化传统是主流,这对于“慎刑”理论与“重德”思想关系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三、结语

总之,“慎刑”的发展是以“重德”思想为基本立场的,无论是西周的“明德慎罚”,还是“以礼统法”立论,以及之后的精细化转型中,都少不了“重德”思想的影响。而“慎刑”理论与“重德”思想之所以能够达成共识,则是因为中国重“礼”、严刑峻法以及中庸思维的影响。当代中国,只有充分把握住“重德”的思想,才能够推进“慎刑”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坚持“重德”思想乃“慎刑”理论的基本立场,才能够推进“慎刑”理论的完善,推动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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