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控缺陷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9-02 13:03侯森韩越田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8期
关键词:企业价值问题对策

侯森 韩越 田聪

[提要] 随着经济蓬勃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社会投资层与政府管理层特别关注的对象,与此同时与上市公司营运状况和效果成正比的内部控制便成为诸多领域的热门话题。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法案》,对企业在内部控制出具评价及其报告体系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而回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之快,上市公司的管理并不能以适宜的速度与之同步发展,很多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隐患。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部委于2010年以原有规范为根本,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表明我国企业不仅仅只注重利润的增长,更将眼光看向未来,更加关心企业的未来成长空间,达成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入门较晚,虽在整体上有了相应的理论框架,但在一些细节上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认定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优化做出一些贡献。

关键词:企业价值;内控缺陷;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7月3日

一、识别与认定内控缺陷时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缺陷与内控局限性的概念易混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内部控制缺陷是制度自己本身存在的,但由于隐蔽而没有被人们发现的问题。而内部控制局限性是自己本身就无法掌控以及预料的因素,前者可以通过完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把内部控制缺陷避开,而后者则要求管理层认真处理公司的一系列内部控制事项,从而减少由其引起的内部控制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其次,管理目标偏离的途径不一样。内部控制缺陷是因为企业员工执行力不够充足或者是在执行上存在马虎不严谨,内控自身的设计意图从中间某几个环节上被违背而使得其偏离,内部控制局限性是控制的执行力是完美无缺甚至是天衣无缝,不存在任何的漏洞来让人们钻空子,遵循设计者本人最初的设计意图,但是在实际中也存在一定概率的控制目标无法实现。总而言之,两者区别就在于是否可以避免会被发现。

(二)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与公司内控缺陷的认定问题。在对美国的文献进行阅读研究分析和总结的时候发现,所谓内部控制是COSO框架中所指的公司内部控制,还是《Sarbanes-Nxley Act》中所提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呢?美国的研究者在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相应问题时,大多数都是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默认为主流的大环境。然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的内控缺陷则是企业层面的。两者的认定过程有着明显的不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过程,十分明朗且特别容易界定,判断缺陷方法为指标的量化以及量化指标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而其重要性程度可以通过对量化指标进行分析从而看其实大还是小来判断。相对来说,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过程就要比财物的认定较为复杂。公司层面的内控缺陷除包含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外,还将公司的经营事项以及活动均加入了界定的范围,具体有战略定位目标缺陷、资金安全目标缺陷、合规合法目标缺陷等。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内控缺陷涉及面广,界定因素错综复杂,界定难度也有所增加。

(三)内部控制缺陷程度的界定问题。我国《內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提出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并根据导致内部控制目标偏离的程度,将其总体分为三类:缺陷、重要缺陷及重大缺陷。“重大”是指可能使企业内控严重偏离既定目标目标。“重要”是指其严重水平或经济后果低于“重大”,但仍有可能使企业内控偏离既定目标。“一般”则是除“重大”及“重要”以外的其他情况。评价人员对可能性的大小进行相关的职业判断,使得在操作过程增加了主观意愿,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虽然条例规范将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事件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作为评价判断的统一标准,逻辑思维较为清晰,但现实应用中“可能”的程度大小仍然很难界定。如可能性又被分类为较大可能、合理可能以及较小可能三种。各个公司可以从这个可能性中做许多文章,进行虚假报告,从而引起遮掩其真实的内控缺陷行为的目的。

二、完善内控缺陷评价的建议

(一)完善内控缺陷的评价制度。我国财政部、证监会、沪深两所等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具有差异的规范制度,各个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统一会造成内控信息的鱼龙混杂,披露出的信息参差不齐。如果要在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披露中提供指导,那么就必须要有统一的且可执行性高的内控评价标准。虽现有的规范制度为完善内控提供了相对标准的框架,可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偏低是硬伤。监管部门可考虑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制定统一的内控评价标准,为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方向性、原则性指导;其次,应当做到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统一规范。对于缺陷的评价,应该要求各企业至少要包含特定的内容(这些内容应该能为投资者进行衡量企业有所帮助)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应少于要求。除此以外,可以将文字与数据以图表形式结合起来(可参考财务报表)展现给信息使用者,以此来扩充内控评价报告的表现形式,这将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准确快捷地找出有用信息;最后,各大企业均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基本根据,结合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与评价要求的特点与需求,紧密靠拢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从而来确定与本企业自身相完美适应的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并且应该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做出全面、深刻、具体的认知评价,并要求人员能够及时对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合法声明、有哪些内部控制评价具体依据、其依据范围大到什么程度、具体的内控缺陷认定的可操作程序都是什么以及其实施方法包括什么并且是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缺陷整改的相关情况如何正确无误地体现给信息使用者,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考量标准以及对外披露的说明,这些是企业在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报告中至少应该包括的披露信息。

(二)强化内控缺陷认定及信息披露意识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都不清晰、强健,如何期待公司能够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截止到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仍然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特别低。国家财政部或者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将审计委员会这一企业制度进行大面积的推广,并且将其与公司的财务、审计等部门完全的独立出来,让其能够高效运转,专门专岗的负责自己的工作。企业内部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内控缺陷的认定才能提高质量。

2、加强管理层对内控制度的学习。提高各个管理层的相应责任意识,才能增加高层对内控的重视程度。当前企业的内控無论是在设计方面还是在运行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企业不如实披露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外披露真实的信息将削弱企业价值,企业的经营与利润也将必然会有所影响。所以要想能够如实反馈相关信息的话,一定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相关规范及制度的定时培训,以及不定时考核,让其都能够熟练掌握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实施方法。另外,还需要提高内控人员的工作能力与个人素质,使其在内控评价上有一定的执行素养和示范作用。同时,相关责任人应该时常更新内控理论以及指导能力,明确自身责任之所在,提升自身在企业中的作用。最后企业所有员工都应该熟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理解该制度带来的切身利益。

3、利益相关者需提高对内控缺陷的关注度。需求与供给就像生物世界中的一层关系,两者密不可分。同理,可以得出能够使得企业正确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动力源泉便是利益相关者对内控信息的需求。假设利益相关者对内控信息根本不关注,或者是十分不重视,那么企业对内控信息的披露会以应付的心态来草草了事;相反,如果对内控信息需求和关注度极高,那么企业对外披露时一定会更加的严谨。因此,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就要以自己本身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第一时间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当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决策时,首当其冲的应当是充分考虑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从根本上评价企业的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和普霞.企业集团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2]何中旺.大型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以LC集团公司为例[D].重庆:重庆大学,2011.

[3]王少华.基于微观层面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研究[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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