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
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省市之一,并始终把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核心任务加快推进。近年来,上海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地方信用立法。2016年初,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正式启动社会信用立法工作。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全国首部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
信用建设助推城市软实力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4次审议了信用建设议题,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层面连续出台关于信用联合奖惩、失信被执行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实名制等6个改革性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运行机制逐渐清晰。
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2012年以来,本市信用工作进一步厘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制度建设、奖惩应用、数据完善、平台建设、行业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本市信用工作正从强基阶段全面迈向应用发展阶段。信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正在稳步实施,市信用平台的枢纽、窗口、载体的三大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每年持续增长,信用支撑“放管服”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方对信用应用达成共识,全市“重点领域联合、重点区域联动”的应用工作新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总的来说,条例实现了国家信用工作要求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统一,既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提升卓越城市软实力的内在需要。
信用立法“有所为有所不为”
上海社会信用立法注重坚持“依法立法”,主攻重点条款,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立法始终坚持“突出针对性、强调操作性、考虑前瞻性”的总体思路,以“中观”视角切入信用,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促进政府、市场协同联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支持信用行业壮大发展。
突出立法针对性。条例坚持有效调整和问题导向原则,采用中切口方式,不求面面俱到,更注重现实问题解决。一方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在地方立法的权限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更多地需要道德去调整的“诚信”问题,通过宣示性条款予以涵盖;对于社会信用建设中广泛应用的通行规则,如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以及信用的奖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将条例锁定为社会信用范畴,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社会信用”的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划定了信用信息范围,即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与守法、履约状况关联的客观记录,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是信用信息。
注重制度操作性。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各个业务环节加以严格规范,为信用工作的实际开展提供了详实有效的对照依据。一是创设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式管理,在社会信用基础性的信息建设方面,为长期困扰实践中的“当归不归、无序乱归”问题,找到了一个可行的破解路径。二是严格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行为,条例对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要求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尤其对于比较敏感的个人市场信息,规定了禁止采集的若干情形。三是加大信用信息融合共享力度,强化市信用平台枢纽作用,加快本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上海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平台的数据共享进程。加大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四是加强查询便民服务,通过现场查询、互联网查询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发挥信用能动性。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条例以专章形式对信用联合激励和约束工作进行制度安排。宏观层面明确在本市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起到示范作用;微观层面建立特别惩戒制度,对于严重失信的主体,确定了特别惩戒的范围,以及特别惩戒的措施,对严重失信者形成必要的约束;列举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的行政激励行为和市场优惠政策等。
彰显立法前瞻性。权益保护是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能够体现立法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四章对权益保护进行了集中规定: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和消除权一样,都是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同时规定严重失信行为不适用修复规定,且修复要获得原失信信息提供方的认可;五是明确了信息提供主体的纠错义务,即行政机关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应当通知市信用平台予以删除。
加强政策引导性。条例对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产业进行了规定,希望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首先,在资金支持上,明确已有的信用建设专项资金要扶持信用服务企业发展,要为行政采购第三方信用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其次,在政策引导上,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产品等。
信用惠民提升百姓获得感
2017年是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迈向应用发展新阶段的关键一年。下一步,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严格遵照条例规定,抓好信用条例宣传贯彻、重大信用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依据,条例有效解决了过去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信用工作中存在的“不愿、不敢、不能”的问题。接下来要做好条例的解读、释义和宣传贯彻工作,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研究起草和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同时,将结合每年开展的“诚信活动周”,组织实施信用典型案例征选,强化信用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抓紧出台一批重点领域的信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政务诚信实施意见,抓好依法诚信履职、提高决策透明度、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发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社会的信用示范引领作用。会同市高院、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上海海关等部门,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纳税人、经营异常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已签署的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出台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政策意见,拓展深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广度和深度,把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实施一批重点信用项目和工程。支持市信用平台二期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市信用平台枢纽、窗口和载体功能,建立信用联动奖惩发起和反馈机制,以“制度+科技”的方式,为实施各重点领域信用联动奖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会同普陀区打造信用服务产业基地,培育、孵化、扶持、壮大信用服务行业,促进信用服务和产品创新,对标国际,形成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区。广泛实施信用惠民工程,依托“诚信上海”APP和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惠民统一门户,集成政府、市场、行業、社会各类信用惠民措施,让信用应用逐步渗透到衣食住行,不断提升市民对信用价值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