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2017-08-30 01:34中国国土资源报
辽宁自然资源 2017年6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矿业示范区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力争通过5年努力,基本扭转传统粗放浪费的矿业整体形象,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在5月25日召开的2017中国矿业循环经济暨绿色矿山论坛上,围绕绿色矿山如何建设这一主题,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对六部门新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三大目标任务。一是转形象: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二是转方式: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经济增长新途径。三是促改革: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总结形成全国行业性绿色矿山标准、逐步推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步走,完善制定绿色矿山领跑标准。

绿色矿山建设是“点”,实施主体是矿业企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是“面”,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选择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或县,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创新机制,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

根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

——落实政府的引导推动和监管服务责任。一要四级联动,重心下沉,落实责任。中央六部门主要是部署指导,提供政策依据;省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市县两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二要制定标准,明确政策,制定本地区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形成操作性政策措施。三要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

——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运营方式创新,走出一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质量有效益的矿业发展新路径。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内生动力。对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激励政策。三要接受监督,主动回应。应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一是请中矿联、各行业协会继续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广大矿业企业,扩大绿色共识。二是发挥智力支持和专家作用,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做好绿色工艺、技术、装备的宣传推广。三是做好优秀绿色矿山的遴选,加强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创新遴选机制。绿色矿山建设不是新设审批事项,也不得采取传统的评审认定方式。应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推进工作。

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部门协同,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方面明确激励政策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六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个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激励政策措施。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出让等,依法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三是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五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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