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燕
(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探究
——以“新浪微博”规则考察为基础
夏 燕
(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根据对“新浪微博”自治规则的考察,网络平台基于网络秩序维护与管理的动力,积极发挥其技术能力建立社区自治规则。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对当前网络立法和政府监管有着补充作用,为平台治理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对充分彰显网络民主价值具有积极意义。但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也蕴含其隐忧,建立以网络用户为中心的理念,提高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构建的科学性,预防网络平台滥用权力带来的风险,是构建未来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值得努力的方向。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新浪微博;探究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世界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的崛起,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和一种正在浮现的社会结构[1]。互联网技术让我们已然生活在网络社会之中,如何治理网络社会成为当前探讨的热点与重点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中,大量存在……网络平台组织等多元的社会组织与治理方式,这些灵活的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在相应的领域能起到更好的协调和组织效果。”[2]现代网络社会中兴起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实际上是让规模庞大的社会个体聚集起来,构建起一种新型的社区,只是这样的社区具有虚拟性的特征[3]。虚拟社区产生了层次丰富的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不仅在社区纠纷解决、网民行为规范以及网络环境净化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为网络治理提供了不同样态的模本。在理论界,关于网络自治规则的理论很早就深入人心:“在网络世界中,共识和自律是其有序运行的基础,自治是网络的灵魂”[4]72,学界也不乏关于“网规”的学术探讨,但关于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具体研究,学者则鲜有涉及。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具体表现为什么?如何界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属性,其运行的积极意义与现实困境何在?本文通过对中国大型社交网络社区——新浪微博自治规则的考察,勾勒出目前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面相,解释现代新兴网络环境下社区规则的积极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之道,以探索网络社区治理正在发生的变化和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行文之前,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1)网络社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有的以涉及公民财产的商业交易为主,例如淘宝社区和网络游戏社区等,有的以信息传播和言论社交为本,例如微博社区。尽管不同社区的自治规则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属性与面临的问题都往往具有同类性,因而选择社交性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其结论也可以推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社区。(2)在中国,社交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正处于不断的生长与发展之中,其本身的创新型和不成熟共存,努力挖掘自治规则存在的积极意义,并以“网络用户为中心”的立场提出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构建的新模式,是本文试图做的另一种努力。
(一)新浪微博的基本数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6月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6 年 6月,中国微博用户规模稳居世界第一,达到2.42 亿。新浪微博数据中心2016年12月颁布《微博用户发展报告》则表明,截至2016年9月,新浪微博用户比去年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日活跃人数已经达到1.32亿,而月活跃人数已经高达2.97亿。庞大的用户成就了微博这个信息传播的媒体平台,更是打造了基于社交关系产生的兴趣社区。在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观点中,“社区指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由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人群组成,他们有着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5]。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网络社区是指包括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贴吧、论坛、个人空间、交友以及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相同主题的信息交流空间,它由具有共同兴趣的访问者组成。在微博社区,用户从早期对新闻时政、社会话题的关注转向更多地以自我兴趣为导向的细分领域,这意味着社区的稳定性和凝聚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微博社区规则基本状况
网络社区中庞大的用户群,形成了虚拟的生活关系。正如海恩里希·德恩伯格所言:“从某种程度上讲,生活关系本身就含有它们自身的标准和它们自身的内在秩序。隐于这种关系的内在秩序被称之为事物的性质。”[6]458-459无论是基于维护社区自身的内在秩序,还是解决社区活动外在产生的诸多纠纷,都会形成一系列的规则对社区进行调整。根据目前对新浪微博社区现有自治规则的考察,其主要规则见表1。
表1 新浪微博社区自治规则(来自新浪微博)
具体说来,在吸纳社区用户时与用户签定《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并在其中明确社区规则效力。网络社区颁布《微博社区公约》规定用户权利,阐释社区管理基本准则,同时,关于社区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细化规定体现在《微博社区管理规定》中,《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制定说明网络社区在自治过程中开始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则针对社区商业行为以及有奖活动做出规范。《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则设置了解决网络社区纠纷的委员会制度。
作为自治规则的一部分,微博社区在处理纠纷时发展出自我一套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依据社区自治规则以委员会制度为中心,充分发挥用户和随机选择的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开放性地解决社区在线纠纷(见图1)。
图1 在线纠纷解决流程(来自新浪微博)
(三)社区自治规则的属性
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构建的来源。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说明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被授权”实施监管职能。从公权力管理的角度而言,网络社区作为私权利主体,成为了公权力管理主体的协助者[7]。因而,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内容中必然包含对用户信息采取的处置措施,在新浪微博社区的自治规则中能找到诸多相关的印证。同时,《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网络平台不仅是“被授权”,而且必须要对社区信息“负责任”,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社区自治规则的法律基础。
网络社区的规则具备基于自发秩序形成的自治性。微博作为网络空间的舆论平台和信息交流地,其本身具备“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看来,“所有的社会秩序分为两种,生成的秩序是指‘自发的秩序 ’,建构的秩序是指 ‘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8]。其中,自发的秩序是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状态,而人造的秩序是基于指导或者控制各种社会要素的运行方式而形成,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规范网络环境下网民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关系的协议,例如《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这事实上具有格式合同的效力;中立方的社区规制用户行为的规范,例如微博社区中的“根本大法”就是《微博社区公约》,它规定了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社区管理等基本问题,当然还有众多配合“根本大法”的其他规则,例如《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和《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等等;第三方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例如《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在微博平台中,违规信息发布、内容抄袭、用户之间的骚扰或辱骂组成平台纠纷的主要内容,平台有着对网民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的义务,而这依靠技术性手段难以完成,必须借助人主观性的介入。因而第三方线上纠纷解决机制自发地形成平台发展运营的有效闭环[9]740。究其实质,网络社区自治规则能为解决社区纠纷、培养网络用户规则意识以及净化网络秩序等做出贡献,主要原因在于它符合网络本身的内在特性,遵循了自发秩序的生成规律。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是近年来伴随网络技术发展出现并不断完善的新事物,学界的关注并不多,其积极作用与意义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总结。
(一)弥补国家立法与政府监管的不足,促成网络规则多元化
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在线行为的有序化与合秩序性[10]。这不仅需要立法规制与政府的介入,也需要开拓各种网络自治模式,数种网络规则多管齐下,才能顺利达成这一目标。当前中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网络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然而,由于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端,致使网络立法这种外来国家权力对网络秩序的规划不能完全代替网络在线行为的私有性规划。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因其守成的取向、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以及与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方面的缺陷,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操作困难[6]418-424。在互联网时代,当此种技术刚被立法赋予形式正当性时,快捷发展的其他信息技术早已产生并普遍推广。缘于对稳定性的追求,当前国家在探索网络立法科学性的较长期限内,现有立法滞后与抽象的情形难以避免。有学者也进一步指出:“当前某些网络立法过于笼统或原则,无法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制约我国网络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11]在立法与技术进步错位的漏洞与笼统之处,网络自治规则会发挥远远高于法律的规范功能。
同时,政府依靠公共权力监管网络空间的手段比较传统、被动和单一,其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无法及时处理网络世界出现的新问题。这常常表现为意图完美的网络监管在实践中遭遇“滑铁卢”,最终,当初的预想功能与实际效果背道而驰,相去甚远。依据网络特性,网络社区规则可以从自身内部培育更多良性“抗体”,通过外部控制因素对网络自律机制予以促进,打造良好的网络自发秩序,以此减少并抵制网络世界风险的产生和蔓延[4]78。这些出于网络在线行为私有性规划的自治规则依据网络的发展既灵活又稳定,可以视为政府监管网络力不从心的有效辅助手段。
众所周知,互联网世界的规则来源比现实世界法律的来源更加丰富,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法律多元理论者认为,网络世界的应用突破了传统国家法律专制的一元性,网络自治规范与国家法律可以良性并存。“这既是社会生活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典型体现,也是自由主义对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12]各种各样社区规则或者论坛规则的兴起,为网络空间规则的多元化做出了贡献。一方面,高科技的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彰显出互联网时代的生活态度与价值诉求,它具有按网络化特性重估规则秩序的能力。因而,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必然会跟随虚拟社区的形成而产生,那些获得社区遵循的行为规则则不断被肯定与仿效,直到最终成为主导性规则。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社区活动的是“网民”,其实质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哪怕在虚拟社区中其本身也具有渴求秩序完善的本能。在虚拟的网络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往往以“归属感”作为纽带,因此,能获得社区“认同感”的不成文规则也会产生实际理想的约束效果。由此可知,促成网络规则多元化,完善网络治理体系,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建设是一条无法绕开的必经之路。
(二)尊重网络技术,奠定网络平台治理基础
在互联网世界,网络平台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对其用户负有监管职责。“对于平台而言,这符合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理”[2],平台因为主体规模扩大而获得更多效益,自然就应该防范主体规模扩大而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意味着网络平台必须重视对用户行为风险控制技术的研发以及相关行为规则的构建,唯有如此网络平台才有能力控制有害信息广泛传播。
事实上,网络平台具有强大的自我监管动力和能力[13]。第一,政府直接监管互联网的资源和能力十分有限,传统的监管模式捉襟见肘,现有法律法规将相关的监管责任部分转移给了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会转化成为监管的动力来源。第二,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决定其有动力和需要对用户进行规范。平台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网络经营的必要前提,网络社区的繁荣需要规则体系的支持。网络服务者积极设置一系列自治规则,例如通过对用户准入、交易规则、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惩戒措施的设置,对用户行为进行规制,最终有利于维护平台健康秩序,达到获得持续商业利润的大好局面。第三,网络平台具有天然的技术优势,有承担治理网络社区的能力。一方面,网络平台利用其信息技术可以便捷地识别网络用户的信息,有效避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可以方便建成以网络用户信息与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巨量资料库,以此为规制用户行为提供数据统计的参考,可以强化社区自治和管理的决策力和洞察力。在这样的平台治理模式之下,平台社区规则是其重要的一环,它可以用技术手段对用户预先设定干预,例如在《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设置相应的规则框架,也可以在事后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撤销用户认证,冻结网络用户社区账号,维护平台广大用户的正常社交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能有效预防违法或者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发扬网络民主价值,加强网络共建治理
互联网时代成熟的信息技术让公民的自由表达成为可能,基于信息透明的公众监督开始形成,相比之前的社会形态,民主价值的实现有了通达的技术路径和社会路径。当前的网络治理顺应网络特性加强网民参与网络共建共治,充分发扬民主价值,其中,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中民主元素体现最为明显,尤其是吸收网民参与的网络纠纷解决规则与机制。
以新浪微博为例,新浪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微博法庭”、微博社区委员会到最终打造的国内首家互联网领域调解委员会——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浪自2012年5月28日上线“微博法庭”解决在线纠纷,在一年半时间内裁决了33万余宗“案件”,平均每三分钟判定一宗[14]。“微博法庭”积极吸取微博用户参与“诉讼”,以社区自治规则《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微博社区管理规定》和《微博信用规则》为准则,加入“法”元素构建微博法庭程序,对社区中被举报的用户不当行为进行实质性判断,进而规制相应的微博用户违规行为。从根本而言,这就是一个运用网络民主,实现用户自我纠纷解决的机制。继“微博法庭”之后,新浪微博于2013年开始设立网民参与共治的组织:微博社区委员会。微博社区委员会由普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两个层级组成。网友有权自发报名成为普通委员会成员,但需要平台审核报名条件才能取得社区委员会成员身份。普通委员会成员经过一定的经验值排序就可以晋升为专家委员会委员。普通委员会成员主要对内容抄袭、骚扰他人、冒充他人等用户纠纷类违规进行判定,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审查不实信息违规、复审普通委员会成员决议以及复审扣除信用积分举报等行为。在这样的网络共建治理运行规则中,平台既有效地利用互联网平台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低成本性、便捷性等优势,又注重发挥网民自主参与的特性,充分地发挥网络民主的价值。根据新闻报道,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自上线之日起,社区委员会成员已经从5 000人逐步扩大到60 000余人。共处理用户举报超过2 500万次、骚扰用户的垃圾广告1 700万次、淫秽色情危害信息280多万次、用户纠纷及不实信息300万次,超过20万人次被扣除信用积分[15]。2014年3月,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上线,它有效地借鉴微博社区委员会的成功经验,继续坚持吸收网民参与纠纷解决,以“网络调解”为主要手段,成功升级为更简便、更高效的微博权利救济机制,着力打造互联网社区“网民共治”的新模式。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带着诸多优势在承担网络治理任务的同时,在当前构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隐忧,如何认定社区自治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的性质、社区自治规则和司法如何衔接、如何有效避免网络平台权力滥用,都是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根据社区自治规则规定,新浪微博人民调解委员会判定在线纠纷之后,平台会对纠纷裁决的判定结果进行公示,进而直接执行。例如对用户进行信用扣分,达到一定的程度还会取消发帖和参与互动评论的资格,限制用户在社区中的活动,情况严重的违规用户会被撤销认证、冻结账号甚至驱逐出平台。以上的惩罚措施对于当今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活动的平台用户而言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作为一个自治性的社区判定意见,它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判决,却对网络平台用户产生了某种程度上并不逊色于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影响,例如,取消用户的发帖与评论权等于剥夺用户在这个社区的言论自由权,将用户驱逐出平台相当于扼杀了用户在这个平台的“生命”。问题在于,虚拟世界的自治规则产生的结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判定意见性质究竟是什么?这将决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在现实社会中的认可度。
在网络社区中,自治规则的效力以及网络调解委员会的判定结果基于网民的“归属力”自然能获得有效承认并加以执行,但现实社会法律层面对网络用户在社区中的处罚如何认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网络社区的处罚视为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依照约定或者合同(可能对网络用户不利的格式合同)产生的结果,是否最终获得法律的认同,只能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最新上线的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试图通过各方力量的联合以及官方支持增强其调解结果在现实社会的公信力*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通过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北京市司法局、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浪网四方共同打造的维权绿色通道。,然而目前收效甚微[15]。面对虚拟世界的纠纷解决新创新,现有政府采取鼓励但却谨慎的态度,毕竟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对网络新事物进行定性是件相当困难的事情。正如《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函复》(后简称《回函》)指出的那样,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网民自治组织,其组织模式在于新浪社区的网友通过自律方式处理诉讼阶段前的矛盾纠纷[9]745。对于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裁判意见,《回函》并没有也不可能赋予新的涵义,网络平台使用的电子证据试图获得司法层面的承认依然无据可依,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自治规则难以纵深发展的隐忧。关于如何让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与国家司法层面有效地衔接,这是未来网络社区治理中应当去努力探索的重要方面。
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如何认识网络平台主导制定下的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一方面,社区的自治规则有来自法律的授权;另一方面,它有着明显的自治性。在自治性的体现上,网民可以民主地参与其中是其积极的优势。然而,网络平台对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主导性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基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利润永不懈怠的追求,它可能在社区规则制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隐忧:第一,网络平台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拟定对网络用户不利的格式条款。这意味着网络用户在一开始进入社区的时候,例如接受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就已经承担了不公平的对应责任,一旦受到相应的处罚,事实上会成为社区自治规则实践的牺牲品。第二,网络用户的诉求一旦涉及平台利益,社区网络纠纷解决机制难以保持中立。从理论上看,平台主导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网络用户之间的纠纷时具有中立性,但如果网络用户的诉求涉及平台利益,这时,平台在网络在线纠纷解决中难以“明哲保身”,做出公平的裁判。例如,一个影响力微弱的网络用户与社区中超人气的“大V型”用户发生纠纷,如果依照公平的判决,平台有影响力的“大V型”用户将被逐出社区,这势必给网络平台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因为影响力大的网络用户恰恰是吸引流量、给平台运营带来利润的重要来源。第三,网络服务平台基于私人主体的身份,难以避免存在其他监管权滥用的情形。网络空间的私权利主体基于公权力的授权担当社区规则制定者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者,却无法改变本身私权力性质。“一己之私”终究存在就无法避免其他监管权的滥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网络产业,对网络平台采取”鼓励、促进与宽容”的态度,对网络平台监督与制约都相对宽松。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常常为网络平台监管权滥用埋下伏笔。近年来,网络平台为了经济利益,不当泄露实名认证用户个人信息和通过不当导向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频频出现,这也是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本身难以触及和改变的隐痛。
不管对于任何类型的网络社区,其社区自治规则的存在意义与积极性都不言而喻。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到底该如何制定才能有效克服其存在的隐忧?网络平台能否退出社区自治规则制定中的 “主导”地位,这需要我们换一种思维来构建网络社区的自治规则。当前网络世界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网络平台无疑是这个阶段发展的重要主体,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构建甚至网络立法的制定都离不开促进网络平台发展(同时也是促进网络发展)的目标。当互联网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网络用户将取代网络平台成为规则构建关注的核心,这会推动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构建理念的改变。一种新型的假设模式可能出现: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模式赋予与网络平台利益无涉的全国性民间中立机构,组织各种网络社区民众制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这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为:第一,充分发挥网民的作用,真正落实网民社区自治,符合互联网纵深发展以网民为中心的理念;第二,兼顾考虑平台发展,同时有效削弱网络平台的“私利性”,避免其带来的风险;第三,增强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在国家司法层面的认同,国家通过立法授权全国性民间中立机构“指导”网民构建自治规则,无论通过立法层面还是政府层面,都更有可能构建社区自治规则与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
网络社区自治构建了网络治理的另一种模式,其中,社区自治规则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当前网络立法与政府监管提供了良好的补充,为平台自治打下了扎实的规则基础,为网民参与网络自治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充分发扬了网络民主,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同时,网络社区自治规则蕴含的隐忧促使学者不断探究,未来网络社区自治规则的理念将发展演变为以网络用户为中心,削弱网络平台在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制定中的主导优势,并积极加强社区自治规则与司法层面的对接。“良好的社会(或者社区)在于不仅可以设计得有利于其成员利益,也在于可以在正义观的熏陶之下与其他社会(社区)积极相融。”[16]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断的实践经验累积,网络社区自治规则能够更科学设计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确保网络秩序与网络繁荣共存,最终达成网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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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仲秋)
Research on the Cyber Community Autonomy Rule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ina Weibo” Rules
XIA Yan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Law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ongqing 400065, Chin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cyber community autonomy rules has been increasingly arising people’s concern and attentio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self-government “Sina Weibo”, the network platform actively exerts its technical capacity to establish rules of community autonomy based on the network orde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the power. Community autonomous rule plays a supplementary role to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lays a good basis for platform management, and fully displays the network democratic values. But it also contain its potential disadvantages. Cyber community autonomy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by the concept of internet users as the sole, raise the scientific nature and prevent the risks of power abuse of network platform, in which is to build the direction of cyber community autonomy rules worthy fighting for in the future.
cyber community; autonomy rules; Sina Weibo; research
2017- 0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立法问题研究——欧美经验与本土构建(12XFXO19)
夏 燕(1977-),女,四川泸州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和网络法研究。
10.3969/j.issn.1673- 8268.2017.04.008
D902
A
1673- 8268(2017)04- 0051-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