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
摘 要:现如今,我国民商法学逐渐健全,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学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逐渐发展、不断完善。针对连带责任从定义、特点等方面展开介绍,全面分析连带责任当前应用現状,探究连带责任具体应用,这不仅能够减少法律纠纷,而且还能促进民商法学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学;连带责任;分析
我国近年来在连带责任方面的探究活动不断增多,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在此方面的探究较浅显、不够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连带责任作用,影响民商法学发展进程。因此,本文针对这一内容展开分析,能够加深人们对连带责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能够为相关学者提供借鉴经验。
1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类型未做具体规定,并且这一定义缺少理论支持,并且,责任划分较模糊,责任义务不够具体。一旦有连带责任事件发生,无论是责任承担者还是权责分析者均会陷入误区,起到包含作用的民商法学也未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说明,该类型的连带责任事件解决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与此同时,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空间也会逐渐缩小,影响民商法学的处理效果。从中可知,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想改变这一制度的执行现状,明确责任义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参考方案,以供连带责任事件得到依据支持,充分彰显责任制度在事件处理中的价值,优化连带责任处理效果。
2连带责任基本介绍
2.1定义
这一定义在我国并未明确,相关学者将其理解为:责任承担者不少于两人,此时受到权益侵犯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被告者为一人,其他权益相关者均应参与到法律活动中来,当众多连带责任者因某种原因失去生命时,此时其他连带责任人应代替其承担偿还责任。从中能够看出,连带责任者既要承担自身责任,又要承担相关人责任。因此,这一定义可以简要归结为:众多责任主体需承担个人以及全体责任,这种责任类型被称为连带责任[1]。
2.2特点
首先,共同承担制。从上述连带责任定义中能够看出,责任人在这一责任类型中需要承担两种责任方式,即个人责任和全体责任。其次,补偿救济。从某种程度来讲,本文这一责任形式属于民事责任,这不仅需要责任双方当面明确,而且还应以条文的形式来做具体规定。以此全面保障双方责任人的基本权利,即使发生责任纠纷问题,双方在调节无果的情况下也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进而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价值也会充分彰显。最后,其中一名责任人完成个人债务支付时,无需替代其他责任人进行债务偿还,并且已偿还完债务的责任人能够享受法律保护。
2.3要素
无论哪种责任形式在法律上均具备相应的法律要素,并且仅对违反法律要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这与本文所探究的内容具有法律一致性。由于连带责任不同于民商法学其他责任类型,因此,法定要素具有多重性,即有自身特点,又有民商责任特点。具体要素内容包括:依附对象不存在偿还多样性特点,即责任人仅需对单一物体进行具体的债务偿还,债务不能转移和逃避;权益损害事实属实成立;造成利益侵犯的责任人最少为两人;责任人在主观层面违反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两种,条件一为法律确认,条件二为当事人承认,当上述两种条件无效时,此时连带责任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双方的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并且已经生成的债务形式无法消除。
3连带责任应用分析
3.1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当建筑物体附属物体发生空中坠物现象,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安全时,此时建筑物所有人在这一事件中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当行人M在某建筑物地下正常行走,当高空建筑物掷出物体对行人M造成伤害时,但行人M不清楚所掷物体具体来源于哪一楼层,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找到具体加害人,此时,法院可以要求建筑物所有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受害行人M作出适当赔偿。
3.2代理关系连带责任
事务主体和客体在民商法中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事务主客双方能够明确这一关系,但并未承担相应责任时,此时双方均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务客体在明确关系的基础上,仍做出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此时,未能及时阻止的事务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事务主体主动制止该行为,则事务主体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连带责任事件也会被及时制止。
3.3公司关系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具有成立资格依法成立后,如果发起人逾期交付资金,这时需要告知其他发起人,调动全体发起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交付资金。当发起人资金匮乏利用其他形式进行资金抵付时,共同参与此项活动的人员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当股份公司股东擅用职权,以各种理由进行债务逃避,并对公司造成一定利益损失或者形象损失时,此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3.4合伙关系连带责任
在合作状态下进行权责支配时,一旦合作过程中出现连带责任,此时合作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根据合作股份确定承担比例,以免出现责任失衡现象。此外,合作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3.5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在蓄意或者非蓄意状态下发起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侵害结果和侵害动机,当侵害行为相继发生、侵害动机无蓄意之意,此时连带责任也不会发生。基于此,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个别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应有蓄意侵权者承担;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不受蓄意动机影响,受侵害行为影响显著[2]。
4结论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对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掌握连带责任定义、基本特点,分析构成要素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对这一定义深入探究、具体明确,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对我国民商法学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我国加快法制社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田敬川.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J].法制博览,2017(10):261.
[2]贾娜娜.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7(0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