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发+郑楠德
摘 要:民俗习惯在我国从古至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代中国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民俗习惯虽然在司法適用上有部分适用,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研究并明确司法适用民俗习惯的思路与对策,能够有效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力,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公正、公平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水准,从而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民俗习惯;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民俗习惯与司法公信力概念及其关系现状
1.民俗习惯的含义
所谓民俗,又指民间文化,在我国古代早有“民俗”一词的记载,如《管子·正世》中所提到:“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由此可见,民俗习惯是民俗和习惯的总称,指个人或集体在一定区域内的传统风俗,礼节及其道德传统。也是在特定区域内同一集体历代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行为规范。
2.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一方面是指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任、尊重和认同的高度反应;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和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总而言之,司法公信力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力和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权力高效、廉洁、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的责任力的总称。
3.民俗习惯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长期被忽视
虽然民俗习惯在我国广泛而大量地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却被长期忽视。之所以会如此,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由于受“破旧立新反封建、与一切旧制度一刀两断”等观念的影响,加之,有些民俗习惯严重违反了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法治等理念和精神,被认为是“恶俗”,导致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民俗习惯总体上还是持轻视态度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据明确表述的成文法和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省时又省力,与适用或借鉴既需要考证内容又需要论证其正当性的民俗习惯相比,风险要小得多。而且,司法人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即,司法公信力只能靠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来树立。
二、司法适用民俗习惯的法理依据
1.司法适用民俗习惯的合理性
民俗习惯是自古以来所存在的,是一种由社会公众历代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自生自发的秩序,民俗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会为司法工作提供便利并有利于社会认同。第一,由于民俗习惯是一种自发秩序,是社会公众价值观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如用民俗习惯审理案件,其判决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也符合当事人心中的正义理念和公平理念。第二,借鉴民俗习惯审判的案件,有利于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认可。如果司法行为与民俗习惯相冲突,会导致或强化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不满情绪,从而产生不信任感。总而言之,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聚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裁判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2.司法适用民俗习惯的合法性
要证成司法适用民俗习惯的合法性,当然首先要能在法理上承认民俗习惯的“国法”身份。首先,历史法学中对法律的定义是指特定地域内人们的生活智慧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民俗习惯符合其历史法学观念对法律的定义界限,并且历史法学中法律的生命力来自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民俗习惯的形成同样来源于民族意识。其次,社会法学派中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秩序,并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民俗习惯是规范着特定区域人们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秩序。部分民俗习惯的存在是为解决民间纠纷,注重的是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三、合理解决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提升司法公信力
1.民俗习惯与法律的主要冲突
第一,观念上的冲突。我国现代法律文化主张平等、自由、民主的观念及追求人格独立;我国民俗习惯在观念上深受儒家文化的“重义轻利”思想影响,历来把“情、理、法”中的“情”放在首位,这与现代法律观念相冲突。第二,解决纠纷方式上的冲突。民俗习惯在处理解决纠纷上的特点是:简单、方便、容易被接受等,但是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要求。而国家法律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手段和使用方法,与民俗习惯相比复杂并严格。第三,规范内容上的冲突。我国传统民俗习惯的一些规则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与现行法律规范和制度发生冲突,例如在婚姻继承方面,现行婚姻法明确确定了婚姻自由、结婚登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等制度原则,与传统民俗习惯中的包办和买卖婚姻、事实婚姻、早婚、纳妾等相冲突。
2.解决二者冲突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立法、司法对策
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解决好二者的制度冲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入手。
第一,“良俗”适当转化为国家法,剔除国家法体系中违背“良俗”的内容。显然,司法以立法为前提,立法有问题,司法公信力必受影响。因此,解决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我们这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必须首先从国家立法领域吸收“良俗”、改造国家法中不合“良俗”入手。
第二,地方立法机关汇集本地“良俗”并赋予其“准国法”的法源地位。我国可以像中世纪的法国一样,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自治州,对本地区和地区内少数民族的民俗习惯进行收集、筛选,将其中能够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不违背国家法的民俗习惯进行整理和汇编,赋予这些善良风俗与地方性法规相似的裁判效力,如此,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民俗习惯补充国家法的空白时,既十分便利,又能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调解中合理运用民俗习惯。在社会关系的处理中,民俗习惯扮演着其他规则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随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灵活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社会纠纷。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法律实践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过于依赖国家法,忽略民俗习惯的调整功能,使得有的案件结果不被当事人所接受信服,甚至使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受到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司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能够在法律基本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可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何明发(1978~),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教导员;
郑楠德(1989~),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