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构建生态检察的实践路径

2017-08-24 12:02李培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丽水检察物种

李培

绿色司法是浙江省检察院汪瀚检察长2016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首次提出的概念,在2016年8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汪瀚检察长对“绿色司法”在更大战略、更高层面上作了诠释,指出绿色司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而绿色发展是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是把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与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相结合,又融汇了东方文明而形成的新的发展理念,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要高水平的推进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必须要聚焦绿色发展的司法需求,即绿色发展需要什么,绿色司法就提供什么,通过供给侧改革的思维,使司法资源要素在绿色发展中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绿色发展的质量和数量。

一、绿色司法的六大属性

绿色司法的内涵极为深刻和丰富,必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浙江检察高水平发展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就我个人理解,绿色司法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1.政治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司法活动就是国家治理社会活动之一,因此司法本身就与政治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政治性应当是绿色司法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

2.人民性。人民性是绿色司法的根本立场问题,即绿色司法是为了谁的问题。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检察机关最根本的政治属性,这就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法治性。法治性是绿色司法应当坚守的底线问题。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可见,司法的依据就是法律,如果离开了法律,司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也就不成成为司法。

4.创造性。创造性是绿色司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支撑。绿色司法作为一种现代的科学司法观,它指引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普遍适用于检察工作实践。绿色司法在与具体司法实践结合过程中,必然表现出不同的姿态,绿色司法的发展路径体现出具体化和个性化的特征。

二、“绿水青山”是绿色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研究制定有别于其它地区的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机制制度,使绿色司法在保障“绿水青山”上更有作为

“横看成岭侧成峰”,看问题、事物不够全面,往往会导致对事物产生不同的看法和结果。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也要求看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客观。研究制定有别于其它地区的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机制制度,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全面客观的看待和分析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问题。

传统的观念认为非法捕捞,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生物资源的减少是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而忽视了外来生物物种的入侵、单一物种的不平衡爆炸式增长等生物资源的增加更是环境资源的灭顶之灾。要制定有别于其它地区的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机制制度,就要在加大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构建大生态修复格局。

1.浙江外来生物入侵的现状。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生物物种交际与交换的日渐频繁,外来入侵物种在浙江屡屡现身。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外来物种保守估计达754种,每年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上千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无法计算。浙江生态环境多樣,交通条件便利,目前侵入浙江的外来有害生物达97种。其中植物68种,动物18种,病源微生物11种。全球公认的16种危害最大的物种中,浙江已经发现11种。其中,水葫芦、福寿螺、巴西鳄龟、雀鳝等外来物种给当地生态带来巨大破坏,丽水更是概莫能外。

2.如何实施最严格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外来物种的生态破坏是毁灭性的,不可逆的,破坏性远远大于传统的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因此,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就要在加大打击传统破坏态资源犯罪的同时,探索创新对对外来物种的司法打击力度。研究制定有别于其它地区的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机制制度。按照过孟超检察长的要求,我们要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1)积极推动人大立法。外来入侵物种“来者不善”,它们绞杀本地物种,破坏生态,严重危及国家粮食与食品安全,甚至危及社会安定,造成群体性恐慌事件。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抵御外来物种入侵,迫在眉睫。要深入丽水各地加强对外来物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推动人大将防治外来物种作为保护丽水生态有别于其它地区的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举措之一,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2)加大与行政部门的联动执法。在没有外来物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和与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与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联动,从海关外部进口,宠物店内部销售、野外放生放养等渠道全方位的打击外来物种,即治传统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也防新时期的外来物种入侵,做到标本兼治,加大对外来物种的源头治理,

(3)构建大生态修复格局。在加大打击传统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再平衡机制,对没有经济能力履行生态修复的犯罪嫌疑人,让其通过捕捞、清除等手段对影响丽水生态的外来物种、单一物种激增带来的生态危害进行再平衡。

(4)注重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中更加注重细节,不仅要求数量,还要对放养的动物、补种的植物的区域、种类、时间、效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防止生态修复不当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二次伤害,确保生态修复补偿取得实效。

三、要把服务非公企业当成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实践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非公经济是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撑,全市非公企业共有2.8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5%,非公企业贡献了全市85%以上的税收、95%以上的生产总值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是绿色发展的主力军。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就是要牢牢牵住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这个“牛鼻子”。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服务非公企业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有创新性、生态型的企业要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对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属于落后产能的非公企业要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群众身体健康的非公企业,还要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加大司法打击的力度。对漠视长远,只顾眼前利益的招商引资行为,要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供意见建议供决策参考,对牺牲环境、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行为要严厉查处,对背后存在利益输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四、把服务丽水各个地区的特色产业品牌,作为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

要使丽水的“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把服务丽水各个地区的特色产业品牌,作为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注重借助外力,与科技部门,工商联联合举行知识产权保护月活动,入厂进企,综合利用打击,保护,预防,宣讲等职能,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丽水本地企业和品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这些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在服务丽水各个地区的特色产业品牌发展的同时,注重自身的不断创新。创新驱动发展,在当前“两创”的大背景下,如何创造性推进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创新要杜绝一哄而上,盲目创新,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创新才能事物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伪创新的最终结果只会阻碍事物的发展,开展绿色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各种创新,必须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决策前要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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