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5年股票市场全流通之后,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大非减持”)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股改后,控股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方式发生改变,由单一的从内部转移利益转换成在外部市场获取股票溢价和从内部转移利益两种方式相权衡的模式。自2006年“大非减持”在资本市场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给资本市场带来许多负面效应。概述“大非减持”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分析此类行为产生的原因,意在得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内部交易
一、引言
为解决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一股独大”等不良现象,中国证监会实施
了股份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司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了公司股权结构,实现了证券市场真正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但与此同时引发的“大非减持”等现象也给证券市场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目前完善监管体制缺位的股票市场上,大股东是否大量普遍的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交易进而为个人谋取私利?“大非减持”此类行为获取的利益是否金额数量庞大?“大非减持”给市场带来了这样的影响?股票市场全流通后,这些问题无疑备受关注。在股票市场中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金额,“大非减持”都占据了主要位置,也因此受到颇多关注。许多投资者对“大非减持”异常敏感,视之为行动指南,然而也有许多投资者对其反应迟钝,饱受信息滞后带来的利益侵害。针对大股东减持股份获取利益频发的市场现状,结合市场大背景分析其弊端,研究产生缘由构成,同时研究了可以推进我国强势有效市场进程的措施。
二、“大非减持”负面效应
“大非减持”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使得市面上的流通股增加,给股票市场价格带来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大股东特有的信息优势导致大股东可以轻易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一)流通股增加,股票价格备受压力
大股东减持股份意味着市面上会涌现出大量的流动股,流动股供给增加,公司股本越大,就意味着供求关系差距越大。此时,没有一大笔资金是很难使得股票价格出现波动的。于此同时,大股东的大面积抛售也会引起二级市场的恐慌,“跟风”式的抛售会引起股票的动荡,当大面积出现此类现象时,会给股票市场的稳定带来威胁。
(二)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占
由于大股东拥有信息优势,其减持行为大多是因为提前知晓或者是未公开的内部信息。此类信息使得大股东拥有精准的时机选择能力,实现高位套现,低位抄底。不知情的中小股东受股价上涨的假象迷惑,高价买进,最后却只能低价卖出。中小股东的权益饱受侵害,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原则。
(三)放大经济泡沫,促使企业脱实向虚
大股东减持,将股票高价卖出,股价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非正常性的上涨。股价被“虚抬”变相放大和推动了经济泡沫,如果大面积的出现大股东减持行为,将危害到整个股市的健康发展,很可能诱发金融危机。然而,面对简便的获利方式和巨额回报,越来越多的“有心人”将重心放在如何“取巧”、“赚快钱”上,真正干实业的企业越来越少,企业脱实向虚的倾向愈发明显,这给实业经济造成的影响是难以修复的。
三、“大非减持”的缘由
“大非减持”的缘由主要有两个层次,法律不够完善、执行效率低和法规威慑力不足、执行效率有限。
(一)法律层面
股改之后,“大非减持”才逐渐出现,未预见此类问题的出现,相关立法部门并没有出台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和规范框架。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目前相关法律仍处于法规建设制度不完善、相关惩处规定没有威慑力、法律执行不严谨的状态。我国还没有为“大非减持”此类行为专门制定法律。虽然《证券法》对此略有提及,但规定过于简单,让许多“有心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比如对大股东减持的主体和行为界定过于狭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留白、公告敏感期交易的惩罚规定缺位等。在法律执行上,我国“大非减持”处罚的执法力度不足,相关处罚率很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法规层面
2007年4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并于2008年4月临时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比较详细的对相关行为进行了约束。然而这些法规的法律威慑力和执行力度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法规徒有其表。
四、“大非减持”应对措施
在缺乏法律完善监管的股票市场,大多数大股东都再利用其信息优势获取巨额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信息披露规范化
Fama將有效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Fama指出强式有效市场是指所有的信息,包括公开的和未公开的私有信息都已经反映在股票价格中,投资者无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而当内部人在交易中获取了明显而丰厚的超额收益,则意味着市场是非强式有效的。我国股票市场现状显然与后者更为符合。显然,强势与弱势有效市场的差异就在于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公开化。信息垄断优势一度成为大股东实现超额利润的砝码,进一步实现信息公开化,将我国股票市场向强势有效市场推进。对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数量进行重点监管,具体到股票变动数量,对应价格区间与发生时间,并同步更新于公司公告上,确保中小股东能及时的掌握信息。
(二)完善法律法规
大股东是否利用信息优势进而谋取私利与监管的松紧程度有重大联系。监管程度越是薄弱,滥用信息谋利的行为越是普遍。因此,改善“大非减持”引发的负面效应的首要任务便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滞后性引发的“利益偏好”。尽快编制相关的律法,并稳健的预估未来3-5年此类行为会引发的连锁效应,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尤其要弥补民事诉讼赔偿机制的缺位,对确认的恶性减持行为制定高额罚金,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对具体行为出台详细指导意见,同时制定明确的惩处条例,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自上而下,保持统一口径,为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提倡理性投资
“大非减持”之所以能获利,除开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之外,股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在信息不够公开化的弱势有效市场中,“内幕消息”显得好像比必须披露的财务资料更为重要。孰不知“内幕消息”一旦被有心人操纵只会变成“催命符”。理性的分析形势,判断市场走向,观察控制人的交易行为,辅之以所谓“内部消息”不失为符合我国目前市场现状的投资方式。
五、结语
“大非减持”能获取超额利润对现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及调整监管强度具有重要启示。控制人能够普遍甚至非法地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恰恰表明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使至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问题凸显,证监会必须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完善社会法律体系,使信息披露规范化从源头扼制其获利能力。“大非减持”也给目前投资界予以警示,需要更专业更敏捷的头脑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股票市场中最终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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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尔羽(1996-),女,江西抚州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