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2017-08-24 06:47张玉帅
时代金融 2017年2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监管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本文首先提出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历史和现实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 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自从建立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落后,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定位不清,缺乏专业监管人员

监管主体定位不清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顺利进行的阻碍因素,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运营、管理和监管由县级以上各个劳动保障部门来负责,也就是说地方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既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委托人、投资人、监管者,集所有功能于一身,最后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角色模糊不清,各部门职责混乱,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漏洞,将社保基金据为政府私用,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此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庞大,需要科学合理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来监督,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设置基金监管人员,或是设有的监管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监管技能,对基金的投资运营也不甚了解,这些岗位形同虚设,这就造成基金运营效率低下,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缺乏社会监管机构

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知道自己缴纳的钱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怎样运营的,对资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收益都应该有明确的了解,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社保基金的各个部分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只对信息做一小部分的公开,但这些信息比较笼统,参考价值比较小;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信息公开程序,制度规则变动性较大;正因为信息的披露较少,这就为滋生腐败、挪用资金等提供了可能。另外,我国缺乏社会监管机构来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内部混乱,再加上没有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过程显然缺乏透明度,这不利于社会公平。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首先,相关法律比较少。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非常少,仅有《社会保险法》等有限的法律作为支撑,法制建设落后。其次,立法层次较低。在已经出台的一些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面的文件中,基本上都是都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地方性的规定,由于这些法规条例的强制性较差,实施效果也不明显,造成社保基金在多方面都无法律可以依据,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的不完善,没有相关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托,造成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相关监督部门不能有效地对这些行为进行举报和申请制裁,最终使得监管工作做不到规范的实施。

二、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具体实际,总结过往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先进制度,以此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制度,让社会保障资金发挥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

(一)明确划分监管主体,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明确的监管主体和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正常运转的关键。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不独立、不明确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系统规划整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系统,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分开独立设置,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相互制约,互不从属。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的收缴、运营和管理,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依法监管,求真务实,不包庇,不滥用职权,两大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此外,政府应该通过高等学校设置专门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业或在地方政府中开展基金监管的专业培训,培养大量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监管人员,并定期对这些监管人员进行考察,最终达到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目的。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会监管机构

信息的公开是树立政府形象的保证,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首先,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合理,比如可以按季度或按月份公开信息,让社会了解社会保障基金的动向。其次,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尽可能丰富,从基金收缴的数额、基金投资机构和投资收益以及资金支出用途等都要进行全面的公开。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置社会第三方监管机构,比如英国设置专业和独立的监管机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来专门执行监督职责。将基金的监管和运营管理彻底分开,发挥社会监督的强大作用,只有基金监管顺利的落实到位,社会保障基金才能显示其存在的意义。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我国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政策,要做到社會保障基金监管过程的法律全覆盖,让各个环节都要有法可依,有矩可循。其次,要提高立法层次,要出台一部全国人大出台立法的全国性法律规章,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要对社会保障基金整个过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从基金的筹集到基金的运营投资到基金的监管,环环相扣,不落下每一个细节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最后,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各方面都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凡事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对于违反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给以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所需要的物力和财力全都来源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撑作用越发重要,而社会保障基金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但随着社会各方主体的不懈努力,这些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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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玉帅(1992-),男,满族,祖籍河北承德,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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