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农机鉴定站 汪绪光
浅谈做好推广鉴定获证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工作
湖北工业大学农机鉴定站 汪绪光
“农机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制度对保障农机产品质量,促进农机普及有着重要意义。为促进该制度的落实,湖北省连续多年开展了农机推广鉴定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工作,此类工作一方面从企业生产方面控制了产品的品质;另一方面从市场角度调查了农机用户的满意度。落实该制度有助于监督核查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产品的资质,并对获证后产品实施优胜劣汰,以促进农机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对获证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做好此类工作的措施。
农机推广鉴定;监督检查;质量调查
农机产品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农业部以及地方各省市为保障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机制造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如农业部《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湖北省农机局《湖北省农业机械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及《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文件共同形成了一套农机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对各地方农机行业发展有良好促进作用。湖北省是“鱼米之乡”,农业机械对提高本省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意义重大。为规范农机制造行业发展,湖北省农机鉴定站于2014、2015、2016年连续3年在湖北省农机局指导下,组织了15个工作组深入全省10多个地市、州的50家生产企业,对169个获证产品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同时2016农业部农机化司下达了水稻插秧机专项质量调查的通知,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对省内重要的农机产品——水稻插秧机进行了详尽的质量调查工作。这类农机推广鉴定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对农机行业以及农业发展均非常有意义。
我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度是2007年开始实行的,获得该证书不仅意味着政府对企业产品的认可,也便于政府部门对农机产品的登记管理。国家和各省还对获得证书的农机产品实施各类购置补贴,便于这些产品的市场推广。但要保证这一好的制度的有效运转,也需要对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开展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对符合市场要求的产品予以继续支持,对不符合市场要求的产品予以剔除。近3年来,湖北省依据农机化发展形势的需要,对部、省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开展监督检查的企业和产品数量分别比2014年增长了105%和200%。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农机鉴定机构正经历从重产品鉴定到鉴定与监督并举的工作重心上转变。而这种转变为规范农机行业发展,促进农机质量整体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体来看,大部分被抽查的农机生产企业对农机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认识上有了明显提高,从2014年最初的应付甚至抵触到2016的配合、接受,转变明显。同时,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执行有了进一步提高。
1.1 推广鉴定有利于农业发展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农产品价格竞争激烈,有多类农产品的进口价格已经低于我国农产品的收购保护价。这与我国农业生产过于分散有关,也与提高生产效率的农业机械的普及率较低有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有利于保护高质量的农机生产企业的积极性,降低农民采购农机成本,促进农机的普及。获证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则是保证这一制度有效的辅助措施。从湖北农村农机保有量增长状况来看,虽然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后,农村农机的保有量上升较快,如2015年,湖北省插秧机保有量近6万台,是2011年的2倍,但农机质量参差不齐。如湖北某企业的乘座式插秧机由于不适用于当地的农艺作业条件,基本上没有使用价值,农户购买后要么闲置,要么拆解成拖拉机使用。任由这些既拿补贴,又不适应本地市场的农机产品在市场上售卖,其结果是对湖北省的农机发展极为不利的。通过获证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首先是可以发现企业生产中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其次可以发现不适合本地农户的产品,并撤销这类产品的证书,保持市场良性发展。
1.2 监督检查与调查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
农机产品对农民的帮助大,可有效提高劳动生产力。如湖北省微耕机、旋耕机普及较好,基本上取代了耕牛的使用,且提高了耕地效率。虽然农民逐渐认识到农用机械的好处,但在农机维权上,农民很难保证自身利益。首先是农机出故障后,农户认为找经销商维权较麻烦,一般会自己修理;其次,一些经销商或农机站不上门修理农机,农户需要自己搬运笨重的农机到市镇上去修理,修理成本较高,农户往往选择放弃;再次,一些农户在遇到农机问题后,或者对农机彻底失望,放弃维权;或者认为是自己损害的,经销商不会负责修理,也放弃维权。这种种原因,导致企业很难收到农户对农机产品的反馈,问题产品会继续留在市场。虽然购买一次后的农户不会选择再次购买同一品牌的产品,但其自身利益实际已经受到损害,而且由于维权困难,也制约了农机市场的发展。在农机市场上,农民显然是弱势的一方。为保障农户权益,由政府来管控企业产品质量,调查农机产品使用中的问题就非常必要。湖北省农机局、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就是农户农机产品质量管控单位。农机局两手抓,既从企业生产环节来监督检查,也深入到农村市场,调查农户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情况。对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管控体系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从生产上控制产品质量;而对农户的调查,则可以从市场反馈角度来彻底摸清企业产品的质量好坏,产品市场价值是否符实际。因此,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可以威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清理和淘汰市场上不符合农户要求的产品,最终保障了农户的利益。
1.3 监督检查与调查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
农机产品获得推广鉴定证书后,对于企业发展非常有利,很多农机企业也积极申请推广鉴定。虽然核查批准推广鉴定证书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可以保障产品质量,但检测机构的认可,不等于市场的认可;单纯凭借性能试验和局部的适应性调查,也难以保证农机产品符合农户需求。对获证后的农机产品加强监督检查,从质量控制环节来讲,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避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农民利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也可以发现一些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了证书的企业,并对这些企业加以处罚或关停。除开对企业的核查,对市场的调查更重要。实际上,由于全国的土地土质状况、耕种习惯、水电等基础设施均不同,在某县或某市推广较好的产品,可能在别的县、市就很难适应。这样,一些获得了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不一定就是农户需要的产品,通过对农户的使用状况调查,可以了解农户对农机产品的质量问题反馈和对不同品牌农机产品的满意度。对农户反馈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及时取消推广鉴定证书。如果继续对这些产品加以补贴,实际上扰乱了市场,因此,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与调查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
2.1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是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农机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程序科学化、监督严格化和调查公正化,农业部和各地方均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化文件。如《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年湖北省农机打假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将农机获证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制度化。从2014年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上可以看出,该办法从监督检查与调查主体、辅助单位、检查客体,调查内容和调查程序上均对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机制予以了详尽规定。其中,监督检查与调查的主体为省农机局、鉴定站;辅助单位为省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等机构;检查客体为国家财政补贴、信贷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以及满足其它条件的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机产品;调查内容包括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和售后状况。调查的程序采取公开透明的机制,深入到企业和农户中,利用核查、核对、调查问卷等科学的抽查取样和实验验证以及数学统计等方法来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调查需要制定任务书,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负责,所有调查步骤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调查结果最后还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由于各项制度规定十分科学和完善,严格遵照这些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可以保证调查的社会效益。
2.2 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和调查态度
由政府组织的产品质量调查具备权威性,不仅消费者重视调查结果,企业也十分重视。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较好的调查成绩,可能会萌生利用利益诱惑调查人员以改变调查结果的念头,因此作为调查主体的省农机鉴定站的责任十分重大。获证产品的调查结果可能影响到企业产品的补贴、市场的声誉等,对企业影响很大,如果调查结果不公平公正,不仅会引发相关企业的不满,而且导致市场混乱,好的企业产品被抑制,差点的企业产品占领市场,最终也损害了农民利益。因此,调查过程的公开透明化、调查程序的制度化非常重要。在《湖北省农业机械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了对企业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制定了对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判定标准,依据“合格”“不合格”来要求企业整改或吊销证书。同时,办法还对监督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利用监督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督人员不仅会调离岗位,严重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性,也保证了调查的结果可靠性,根据《2016年湖北省水稻插秧机调查报告》等公开内容,省农机鉴定站调查结果获得了社会普遍认可。调查对湖北本土企业的产品质量没有姑息,对外省的农机产品的调查结果也非常客观,农户反映的农机质量问题均得到了反馈和处理。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也有利于企业调整产品设计思路,重新获得市场认可。
2.3 深入到农村一线调查
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查与质量调查对象虽然是农机产品,但调查的地点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线,更重要的是农村市场和单一的农户。对企业生产线的调查,可以确保企业申报的产品的描述与生产现场一致,避免瞒报。另外,通过考察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状况,也可以了解企业生产环节是否达到现代制造企业的标准,只有质量管理严格的企业,才可以生产出让农户放心的产品。在对企业生产状况的调查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市场的调查。即使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无可挑剔,但是否符合农户的需求,还需要经过市场检验。农机的效率、使用方便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均会影响到市场认可。以水稻插秧机为例,我国北方的稻田土质较硬,土壤偏碱性,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低,而南方稻田肥力高,多为稀泥状,一些适应于北方土质的插秧机,在湖北则难以适应。这些农机设备被农户购买后,由于没有反馈,企业仍旧继续生产,而且产品会获得补贴。如果不深入到农户家中实施调查,准确了解产品实际价值,这类产品将持续损害农民利益。根据湖北省2016年插秧机的调查,湖北省获证插秧机产品大部分型号的市场反馈一般。只有少量品牌获得的农户满意度评价较高(见表1、2)。
表1 手扶式插秧机用户总体满意度(以得分高低排序)
表2 乘座式插秧机用户总体满意度
这类调查对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数据依据,使其能及时地对农机产品的质量进行掌控,并且对农户购买农机产品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此类调查,均需要调查人员深入到偏远的乡村,寻找质量问题的线索,并加以核实核查。对每个质量事件,调查人员均需要详细记录,拍照留存证据。虽然该类调查的工作量较大,但对产品质量的了解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也是最值得提倡的。
湖北省农业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对湖北农村发展至关重要,农机产品推广鉴定制度有助于湖北农村农机使用率的提升。为落实此制度,湖北省出台了多个文件,并连续多年开展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与专项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督,是相关职能部门掌握已获得部、省级推广鉴定证书产品质量状况的有效途径。认真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对督促企业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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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