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琳怡
17、18 世纪的英国,以“光荣革命”胜利为标志的君主立宪制在英国确立,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也因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对政治权利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自然神论的兴起跟当时英国整个社会的发展背景息息相关。当然,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就是洛克。
洛克用“设计论证明”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并大力批判了天赋观念。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其划清了宗教和信仰的界限,提出理性和启示互相独立却又相互补充的关系。此外,洛克长期而一贯地主张宗教宽容,他在宗教问题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他否定了教会迫害和惩罚的权利,明确了宽容责任的使用范围,主张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
(一)洛克关于上帝的理论
自然神论者的共性之一,就是不否认上帝的存在。“第二位自然神论之父”霍布斯就说过,“对于原因的热爱把一个人从对结果的思考引向原因的探索,并再一次去追寻那个原因的原因,直到最后会发现存在某个无法再溯其源的永恒的原因,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上帝。”
以下是洛克为维护自己的观点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我们知道我们的存在。我们同样知道虚无不能产生出一个存在物来。因此,我们如果知道有一种实在的存在物,而且虚无不能产生出实在的存在物来,那就分明解证出,从无始以来,就有一种东西存在,因为凡非由无始以来存在的东西,一定又一个开始,而凡开始存在的东西,都一定是为另外一种东西所产生的。因此,任何东西如果是有别的东西开尺寸在的,它的一切能力和性质都必定是从那个另外的事物中得来的。人类在自己身上发现了知觉和认识。我们又进一步,知道世上不但有一个存在者,而且还有一个有知识,有智慧的存在者。”
自然神论观认为,一位以理性为本质的上帝按照理性法则创造了自然世界,且之后不再插手世界的事物。“世界是一部巨大的机械装置——一只放大了的表,为一位智者所制造,制成之后便不再干涉它的运转。”他们认为,一个需要不断对其所造之物外加的干预的上帝比如一个一劳永逸地创造万物后按照既定规则正常运转的上帝来得高明,后者也才是一个真正具有智慧的上帝。
总而言之,自然神论者不断强调上帝的理性和智慧,坚决否认上帝在创世后对世界有任何形式的干预。
(二)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批判
在洛克之前,有着“英国自然神论之父”之称的爱德华·赫伯特(Edward Herbert)于1624年出版了《论真理》(De Veritate)。这部书赋予了自然神论运动一种认识论的特征,大篇幅都在对他的认识论进行阐述和辩护,尽管之后很快被洛克倡导的认识论取代,但这一个特色在此后得到了很好的保持并贯穿认识论发展的始终。他在余下的篇幅中,开始阐述自然神论的宗教哲学,指出了他所谓全人类共有的五条宗教原则或者说观念:
“第一,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第二,他应该被崇拜;第三,神圣崇拜的主要内容是美德和虔诚;第四,我们应该为自己的罪而忏悔;第五,神确实存在此世和来世都施行奖惩。”
赫伯特主张,这些原则都是天赋的真理,并对之颇为自得,他写到“我发现了我如此频繁提及的那五条原则,觉得自己比阿基米德还快乐得多。”
在赫伯特之后的许多自然神论者也大多追随他的观点,这就造成了当时天赋观念论有强烈的宗教和政治上的观念:宗教上,天赋的知识和观念是上帝给予的;政治上,任何诉诸天赋观念的做法都是权威主义的论证。天赋观念是一些无可争辩的观念。
所以洛克尖锐地在《人类理解论》指出,天赋观念论有一个重要论据就是“普遍同意”,即认为诸如几何学的公理和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等都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因此是天赋的。但是,某事物的普遍性不能成功论证该事物的天赋性,即使是所有人都认可的真理,也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而非天赋得到。
天赋观念论另一个主要論据“潜在论”,即“天赋原则潜藏于心,只要一运用理性便可以知道这些原则”。针对这一点,洛克反驳道,运用理性这一过程恰巧说明了原则不是天赋的,而是由理性推理出的。概而言之,在洛克看来,“天赋在人心中”意味着“为人所知”,任何天赋的真理(如果有的话),一定不能不被人知道,因为它们如果是天赋的真理,则它们一定是天赋的思想;人心中没有一种真理,是它没思想过的。
(三)洛克关于启示的学说——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在洛克之前,安东尼·科林斯(Anthony Collins)曾指出启示是没有必要的。“在没有任何超自然启示帮助的情况下,人既可以认识,也确实认识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并且能够获得关于宝贵的道德原则与理念的知识。他们由此证明超自然的启示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洛克主张,知识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的,也就是借助理性和依靠启示。洛克区分了理性与信仰,并且从其对信仰所下的定义出发确定了启示这个词的意义。即“这种将真理向人类揭示的方式,我们称之为启示。”此外,还明确指出了启示的几大功能。
第一点,有些理性无法认识到的真理需要启示的帮助。例如,在上帝和人类之外还有其他具有灵性的存在者(Spiritual Beings),天使的堕落以及死者在未来的复活等问题。
第二点,启示可以让通过理性认识到的真理更具有权威性,更清楚明白,更易于被人们接受。比如有关于上帝、责任、正确的崇拜方式以及道德法则之约束的真理等。
第三点,启示利于在大众中建立道德和美善。那是一整套具有权威性并毫无谬误的道德。此外,洛克还发现,其他国家的思想家们都瞥到了道德真理的一角,但始终没有任何一个人对彼此的发现有所了解或交流,更别说拥有完整的道德体系了。
第四点,启示有道德约束的需要且能激励人类进行道德奋斗。只有通过启示,才能让人们对来世生命有个确切的认识。
洛克认为,理性和信仰各有自己的范围,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清是各种宗教纷争产生的重要原因。理性的范围是自然理性能够发现的真理和观念,这种观念和真理启示也能够发现和传达,但是不如自然理性来得更清晰明白,更具有确定性,因此在此范围内人们应该倾向于服从理性而不是启示。对于超越自然理性的能力,依靠自然理性不能确定且与理性本身并不矛盾的命题,洛克认为,只能求助于启示和信仰。
(四)宽容是基督教的真精神——理性与宽容的关系
起初的洛克是不主张宽容的,但他的原因和霍布斯的并不相同。到了1667年,《宽容短论》的发表标志了他观念的转变。在第四稿中,他将人类的全部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纯粹的思辨性观念和宗教崇拜,与社会政治毫无关系;第二,本身无所谓善恶,但是在人际交往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第三,在道德上有善有恶的行为;他指出,只有第一类的行为是绝对宽容的,人们对此享有无限自由。
他给出了宗教宽容的三个理由。
第一,教会没有惩罚和迫害这一政治权利。因为教会是一个由达到具有判断力的年龄的人们所自愿组成的团体。他断言,“没有任何私人有权利以某种方式损害另一公民所有物,就因为他属于另一个教会或宗教”。他的总体结论是:“总之,任何人,任何单个人,任何教会,不,甚至联邦也没有任何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借口来侵犯公民权以及彼此的财产。”
第二,宗教问题的不确定要求实行宗教宽容。任何教会或个人都不太可能有关于神学的全部真理,既然如此,宗教教派之间应当相互宽容。
第三,暴力和迫害虽然可能带来外表的服从,但它们不能带来内心的皈依。如果没有信念,归附于正确的宗教也不会是人获救。一个人不可能借助一个他并不信仰的宗教,以及一种他所憎恶的崇拜而获得拯救。
因此,宗教迫害并不能带来理想的效果。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洛克也提出了两点明确的宽容的限度。第一,洛克认为对于那些煽动其成员颠覆国家和那些自身不承认宗教宽容的教会是没有宽容义务的。第二,洛克表示宽容不该扩展至拥有教皇的罗马天主教。第三,洛克提出不应该宽容无神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