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应对美国对华企业实施长臂管辖

2017-08-23 16:18张坤
魅力中国 2017年20期

张坤

摘要:古驰在美国诉中国银行案凸显了中美两国法制差异,美国“长臂管辖权”和其背后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我们既要从国际私法管辖权冲突角度,也要从法律外交角度予以研究并解决,通过“组合拳”的方式有效应对美国的长臂管辖。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外交

2010年6月,古驰(Gucci)等奢侈品公司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中国造假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称涉案人员将货款汇入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账户,据此要求中国银行提供账户信息作为“查证造假者非法所得及是否有共犯等问题的主要证据”。中国银行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主体应通过国际条约等规定的司法协助途径调取中国境内证据,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不得在中国境内调查取证”条款为依据,拒绝美法院要求。2015年,中国銀行因拒绝提供客户信息被美国联邦法官裁定“藐视法庭”,并处以每日5万美元罚金。中国银行表示该行纽约分行没有权限访问在中国的任何账户信息,而中国银行在北京的总部以及国内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约束,不被允许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给境外分支机构。让中国银行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接受美国判决的巨额处罚,都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只会使局势更加复杂。该案凸显了中美两国法制差异,和其背后的管辖权冲突和美国的“长臂管辖权”问题,我们既要从国际私法管辖权冲突角度,也要从法律外交角度予以研究并解决。

一、“长臂管辖权”的前世今生

“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有概念,其确立以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State of Washington,326 U.S. 310(1945)为标志。美国最高法院将属人管辖适用条件从“实际控制能力”扩大到被告与法院间某种“最低限度接触”(Minimum contacts)的管辖权规则。后来美国法学会对最低限度接触和长臂管辖作了扩大解释,适用到美同其他国家相关案件中,并将“最低限度接触”原则写入美第二部《冲突法重述》中。

在“最低限度接触”原则下,只要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美国某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内造成了损害,法院即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长臂管辖原则扩大了美国的司法管辖权,即使一个被告从未在美国交易过,只要其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最低限度接触”,从而使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

中国银行在纽约设立分行,从事商业活动,美法院依此对中国银行实施长臂管辖,在美国属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命令在辖区内具有极大权威,拒不执行法院命令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甚至为银行职员招致刑事责任。中国银行有苦难言,罚金该交还得交,毕竟“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像中国银行这样遭遇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企业不止一个,也远不止于中国企业,近年来,澳大利亚、瑞士、英国、法国、德国等多家国际银行,因为从事受美国制裁业务且这些银行在美有办事处,受到巨额罚款,最大单笔罚款金额高达5.36亿美元。

二、管辖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

美国将本只适用于国内的长臂管辖权简单扩展到国际民商法领域,允许其法院对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客观上形成与他国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换言之,如中国银行在中国或第三国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同时提起上诉,中国或第三国法院和美实施长臂管辖的法院则构成了平行管辖权冲突,形成一案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的情形。当然后来该案以中国银行未提起上诉并缴纳罚金收尾,但今后中国其他跨国企业再遇到同样问题该怎么解决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

随着国际关系发展,各国法院对涉及本国的国家利益都不会坐视不管,会竞相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总体看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有扩张趋势,究其本质还是利益冲突和博弈。以美国为例,20世纪前,美国主张国际法对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施加严格的属地限制,因为当时刚刚独立不久的美国经常受到英国、法国等大国的欺凌,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极力反对这些国家将自己的法律适用于发生在美国领土或船只上的行为。20世纪初,随着逐渐发展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逐渐开始背离国际法对各国管辖权的严格属地限制原则,在立法管辖权上推行“治外法权”,单方面赋予其立法的域外效力;在司法管辖权上,奉行“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极力扩大司法管辖权范围,挥着“长臂管辖”大棒,服务其国家利益,“美国利益至上”和司法霸权主义暴露无遗。

三、如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外交手段妥善应对

该问题并非单纯法律问题,既要从管辖权冲突角度,也要从法律外交角度予以研究。也就是说,美国实施长臂管辖其实是个“组合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外交等手段。如我们只以法律手段研究和应对长臂管辖势必寡不敌众,何况与美国相比,我们从相关立法现状到司法实践经验都先天不足,缺乏理论和实践准备,与美国争打管辖权冲突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随着国家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今后面对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案件跟现在比只会不断增多,既然冲突是必然,那么冲突的协调就是必需的,否则涉外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我们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国际交往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也须综合运用法律、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思考:

(一)弥补立法空白,完善司法实践,补齐法律短板

应加强国际私法领域学术研究,对近年来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比如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平行诉讼及其解决做出明确规定,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对协议管辖的不适当限制,增加必要管辖的规定等,这些提法在学界已相对成熟,应在今后立法中予以吸纳。中国法院应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不断规范涉外管辖权的尺度。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完善涉外管辖制度。有效行使司法管辖,切实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完善管辖权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逐步建设一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

(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归口管理,加大涉外法律服务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目前中国有3万多家企业遍布世界200多个国家。这3万多家企业中像中国银行这样成建制的企业毕竟少数,大多是“非成建制”的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体企业。海外营商的大趋势是本土化,在本土化中尤为重要的是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当前的现状是很多企业“水土不服”,在当地经营时屡屡碰壁,甚至吃了官司,利益受损,求助无门。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内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统一归口管理,加大扶助和服务力度,加强涉外法律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醒企业应注意和规避那些法律风险,对公司是否应成立法务部门、聘请当地律师等提出有针对性建议,让企业少走弯路、夜路,节省制度性成本,多将心思和资源放在商业发展上。同时也要吸取中国银行被诉类案件经验教训,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应建立解决涉外案件的工作预案,积极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等,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应形成工作合力,抢占主动,积极应诉,避免出现企业消极应对,在判决下达后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的情况,不仅形成恶性先例,也有损我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独立。

(三)积极开展法律外交,外交交涉和对等反制并举,参与国际司法合作

国际社会对美长臂管辖的态度是既反感又无奈,对反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有广泛共识,这为中国从法律外交层面应对美动辄运用长臂管辖权提供了道义制高点。长臂管辖权看似法律问题,其实掺杂了很多国家政治考量和经济利益诉求,某种意义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中国有理由从外交层面就其不合理做法提出外交交涉,展现中国政府维护本国企业合法權益和司法主权独立的决心和形象。同时,美国在华亦有利益存在,很多美资企业在华设有代表处,中国政府可以采取对等行政安排,对美企实施管辖权,对其不配合法院的行为开出罚单。为弥补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的短板,可在法律外交层面将应对美长臂管辖作为常态化工作,与司法部门建立有效互动,形成工作机制,纳入中国对美外交工作整体部署,以国家的名义维护国家的资产,这也是外交服务国内经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发出中国声音,形成中国方案,抢占在今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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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行在美被卷入古驰造假诉讼案 每日遭罚5万美元》,环球时报,2015年12月3日。

[9]《中行卷入GUCCI假货诉讼案 美法院临时中止处罚裁决》,新浪财经,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