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意识的审美品格

2017-08-23 06:23谢正海
牡丹 2017年21期
关键词:魏晋本质人格

谢正海

“清”意识在中国古典美学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源于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了带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审美品格,即“清”意识的无功利性、超越性、纯洁性、灵虚性和自由性。这种审美特性尤其在魏晋时期,深深地影响着士人的精神风貌,在塑造魏晋“风流”的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中国士人的精神品行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人们可以发现,“洁净”“自然素朴”“清新”“清旷”等这样的“清”意识表现,有着绝对意义上的无功利性、超越性、纯洁性、灵虚性和自由性。这就是尚“清”意识真正的美学内涵所在,也可以说是“清”的审美品格所在。

一、尚“清”意识的无功利性

康德认为,“一个客体的表象的关系性质是纯粹主观方面的东西,这就是说,构成这种性质的是和主体而不是客体有关”。也就是说,他认为对一个事物的关系的判断,关键是审美主体自己内心对这个事物表象的判断和看法。所以,康德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美的判断。他认为,美不同于人们的感官感受,它是不涉及功名利禄和利害关系的;它与事物本身的存在是无关的,是无确定目的的。而人们“清”意识本身的存在最初也是毫无意义可言,它只是由最初的一种自然状态(水之清)逐渐被世人赋予不同的内涵,衍变为道德范畴、人格领域和美学范畴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尚“清”意识的兴起、发展都是一种超越概念意义的自由的精神活动,这是人本身精神活动的一种自由体现,是人生命本真状态的一种突破,是一种更高境界追求的审美活动。另外,康德还认为美与存在无关,与欲念的满足无关。这样看来,尚“清”审美意识无论是先秦时期,还是魏晋时期,它都最大程度地与审美主体的欲念、功利脱离关系。也就是说,审美主体并非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而尚“清”,而是从自己内心所向往、精神所追寻、生命本质运动所特有的方向去尚“清”,这是单纯的尚“清”追求,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学概念,是关乎人个体的生命本真。

二、尚“清”意识的超越性

审美活动中,有形而下的感官愉悦,还有形而上的精神愉悦。而中国传统的审美艺术在总体上趋向追求形而上的精神境界,尤其是道家美学和禅宗美学;它们对天道的追求、对生死的超越体验都是力求达到精神上的愉悦。它们在这种审美中超越了世俗,超越了人们的感官体验,体现出一种淡远的审美特点,进入了一种精神层面。而尚“清”意识在秉承了老庄哲学和玄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自然更是具有这种审美特点。人们感性美的世界总是花花绿绿、形形色色的,要想在这样的包围中做到淡远,超脱于现实,实现精神上的自由,就需要在审美这一过程中抛开各种情感束缚,跳脱各种世俗的制约。而尚“清”意识恰好能做到这些,所以,人们的审美就相对地达到一种清淡、清远、清净的层面。

三、尚“清”意识的纯洁性

尚“清”审美追求的是实现一种清美的境界,这种清美实际上就是天地间清纯之气的荟萃,也是人们对人生现实束缚的超越。那么,当人们脱离了现实的种种束缚,远离了天地间的污秽,也就变得纯洁、明净。尚“清”意识从先秦到魏晋再到唐宋,从道德伦理范畴进入美学范畴,这是一个质的飞跃,更是它作为一个美学概念的成熟。无论是魏晋时期的人格尚“清”,还是钟嵘提倡的诗文要“清丽”,又或者是司空图主张的诗歌要“清奇”,还是宋人的诗词“清淡”,都是在“清”的基础上来突出超越后的纯洁性。所以,诗文是审美主体摒弃了污浊、欲望,赋予了主体生命追求,又吸收了天地之灵气凝聚而成的纯洁之物。在这样一个审美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人本身也随之远离了功名利禄,心灵与精神达到了共鸣,肉身也得到了解放,进而实现了人生的终极价值。

四、尚“清”意识的灵虚性

人们从老庄哲学中或者从玄学思索的问题中,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出这种形而上的灵虚性。而尚“清”意识表现在诗歌、书法、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中,简单来说则是要求其要做到淡、远、韵。这与人们传统审美趣味注重的“气韵生动”不谋而合,它注重的是在虚空的境界、幻象中来表现生命的灵动,在清美的境界中来表现精神的自由和心灵的虚静。这无疑承袭了老庄哲学中的那份灵虚性,更是把纯粹美学层面的清美给表现出来。

五、尚“清”意识的自由性

魏晋是一个人意识觉醒与精神解放的时代,自由度的表现是相当高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同时,马克思又在手稿里表达了“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把这两段具有现代美学精神的话联系起来,人们可以发现,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而人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即能够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自由,是人之为人的理性依据,如果脱离了自由,像其他物种那样,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人就不配作为万物之灵。因此,作为万物之灵的人,是自然进化的最高阶段,那么在与世界相遇时,人就有了用自己自由选择的理性和意识去面对这个世界的权利和能力。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就是无所不包和无限的,人的自由只是体现在选择的自由上,即在数不清的可能性中选择自己的道路。当自由实实在在地落在个人身上的时候,自由不仅意味着选择,也意味着必须由人们自己来负责任,由自己来承受选择的后果。“清”作为一种人格塑造或人格期许的内在主体状态,也体现着人的自由选择特性;人们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那么“清”作为一种人格追求的完善,也应该是人的本质中的固有内容,在“清”和“浊”两者之中,人有选择的自由,但作为一种和大自然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节拍相适应的“清”力量应该是人类本质和本性之所在。所以,马克思说,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而人类对“清”的选择,也是体现人的内在本质尺度的,换句话说,人也是按照“清”的规律来构造。在我国古代,只要是有自觉自由意识的人,都会把“清”的人格内涵作为自己追求的价值。尤其是到魏晋六朝时期,旧的伦理规范束缚着人们自由心性的发展,人们就会重新思考新的更符合人的内在本质需要的伦理要求,再加上社会的动荡不安让人朝不保夕,所以,一种生命价值意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人们思考的重心。当人们发觉生命的过程就是不可重复而且不可延长的一次性时,就会突然觉悟,以独立而自由的“清”意识状态去装点自己内在的主体世界,在自然的悠游中快适地生活。既然“清”意识成为魏晋士人自觉的人格追求,那么表现于他们的诗文创作中,就会有一种“清”的品位和情趣。

六、結语

对于尚“清”审美而言,人们在超脱于现实的审美活动中体验生命的真谛,问询人生的价值,感悟那种无功利的、自由的、纯洁的、灵虚的、含蓄的、意蕴深远的审美感受,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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