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是欧洲专利局的最高审判机构,如今必须再次就权利要求是否能引进放弃权项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并对引入放弃权项的可能适用情形进行了介绍。
EBA早前针对放弃权项这一问题已经发布了两项决议。
在G 1/03/号决议中,EBA认为引入申请书中尚未披露的放弃权项并不是说要引入超出申请书内容之外的标的物,唯一原因就在于申请书中并未对权利要求范围之外的放弃权项和标的物提供依据。具体来说,在本决议中,EBA指出,在以下情形中,不可引入在申请书中尚未披露的放弃权项:
1. 对专利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未公布的现有技术确定权利要求;
2. 对偶然占先确定权利要求(即一种与申请保护的发明项目毫无关联的占先情形,技术熟练人员在创造发明时从未考虑过此发明);以及
3. 由于非技术原因放弃不授予专利的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欧洲专利公约不授予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克隆人技术)。
然而,在之后发布的G 2/10号决议中,EBA规定,如果引入放弃权项之后权利要求中的标的物并非直接明确披露给申请书中的技术熟练人员,那么将某标的物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的放弃权项将引入超出申请书内容之外的标的物,即使该技术熟练人员在阅读申请书的同时使用的是公知常识。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之一必须对某放弃权项的可采性作出裁决。在其2016年10月的决议中,该上诉委员会承认EBA G 2/10号决议不限于所提交申请书中尚未披露的放弃权项,G 2/10号决议中有多处内容似乎都表明EBA决议中给出的放弃权项可采性标准适用于所有放弃权项,不论最初提交的申请书中是否有过披露。该上诉委员会指出,G 2/10号决议中给出的标准似乎与(早前)G 1/03号决议有矛盾,但是在G 2/10号决议中,EBA并未说明G 1/03号决议中的标准已经被撤销。其结果是,上诉委员会现在向EBA提出了以下问题:
1.G 2/10号决议中关于已披露放弃权项可采性的标准……即技术熟练人员是否会在引入了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直接明确予以披露的放弃权项之后运用公知常识来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标的物,同时适用于含有未披露放弃权项的权利要求?
2.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G 1/03號决议是否会撤销与[本决议中规定的]未披露放弃权项相关的例外情形?
3.如果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即除了黄金标准之外与……G 1/03号决议中给出的未披露放弃权项相关的例外情形同样适用,那么该标准会根据这些例外情形进行修改吗?
由于放弃权项是获得各技术领域专利的有效途径,EBA对于上述新问题所给出的答案可能对很多未决案件和未来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希望EBA能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也要考虑专利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
翻译:徐拉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