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需有独立的管理经办经费和用人权

2017-08-22 04:57:19蔡江南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8期
关键词:购买方财政拨款法人

□文/蔡江南

经办机构需有独立的管理经办经费和用人权

□文/蔡江南

蔡江南

中欧国际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

我想不直接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化本身的利弊展开讨论,而是提出几点建议,帮助医保管理的改善。无论医保经办机构是否法人化,这些措施对于一个有效管理的机构都是必要的。这样我们可以避免陷入概念之争,务实地帮助医保经办机构改进,更好地为保险受益方服务。

第一,医保经办机构需要有独立的管理经费。经费应当来自医保本身,而非财政拨款。应当通过立法来确定医保管理费用。根据国际经验,费用可以占医保费用的3%左右。目前,我国医保经办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管理费用,依靠财政拨款,经费不足以支持一个有效的管理机构运行。我国目前的医保主要还是一个被动的购买方,而要成为一个主动的购买方,在人员配备上需要有很大的补充,在信息技术装备上也需要有更大投入。在没有独立经费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既不能有效运行,更谈不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

第二,医保经办机构需要具有独立的用人权。当经费落实后,便可以进一步落实人事自主权,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来决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人事自主权的前提是取消经办机构的事业编制。

第三,建立社会医保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代表应当来自政府、专家以及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可以考虑将医保咨询委员会设立在人大,赋予这个机构在医保重要决策上的发言权、决定权、否决权和监管权,包括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医保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决策和监管。医保经费信息必须对这个委员会完全公开。

第四,建立医保研究经费制度。在医保管理经费中拨出一部分专门用于医保的研究。建立一个研究专家委员会,确定每年的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最后由专家委员会决定中标课题。研究课题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建议,由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再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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