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2017-08-21 22:47杨洋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可视性显著性

【摘 要】 声音商标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多年,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我国最新的商标法肯定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取消了对商标注册“可视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与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的区别。通过分析声音商标的特征、以及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对声音商标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声音商标 可视性 显著性

最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的声音商标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合法地位,这表明了我国的商标法正在与世界接轨。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以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也可以是创作的、或者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随着技术的发展、商标所有人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使用声音商标。特别是随着无线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商标能够通过网络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多事电子无线电等形式,因此与传统商标相比有其自身特征:

(一)声音商标是无形的,不具备可视性。以声音作为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是依赖于人耳对声音的感知和由感知而得出的心灵触动,传统的商标是对人视觉冲击,声音图标与之相比是大大的不同。

(二)声音商标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声音的特性所决定着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它的依赖于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表达方式多是动态为主。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三)声音商标可以打破语言、时间、地域的限制。音乐,特别是蕴含着感情和特殊含义的音乐或者音符是能为各国人民所感知的,这种感情和内容的传达是不需要考虑语言的因素。

二、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

根据声音的类型不同,声音商标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音乐标识,另一类是非音乐标识。

(一)音乐标识。五线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记谱方法,人们习惯于用它来记载和表达音乐。同样,也可以用五线谱来记载声音商标中的音乐标记。音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因其商标法显著性的要求,故音乐标记只能是音乐作品中的一小段或者其中的几个音符,而绝不可能使用整个音乐作品作为声音商标,这样,它就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被允许注册。因此,当用五线谱去标记音乐标记时,也仅仅是其中的若干小段音符。这符合声音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无法包括所有的声音商标类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非音乐标识。光用五线谱的立法模式是行不通的,因为有的声音并不完全属于音乐,有可能是一种叫声或说的一句话。音乐标识可以通过五线谱形式表现出来,但其他的非音乐标识,比如“拍手的声音”、“狼的叫声”、“关门的声音”等,则无法用五线谱的形式表现,但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表现:一种是声谱的形式;另一种是文字描述的形式。

三、对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建议

在我国解决声音商标保护出现的相关问题时,应积极参与声音商标等其他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国际讨论,适应当下世界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形式,同时还要改善和提高我国境内商标注册的相关保护环境,鼓励国内企业对声音商标的开发与利用。笔者仅从改善和提高国内商标注册环境的角度来谈几点建议:

(一)完善声音商标法律保护体系。2014年5月1曰,我国新《商标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注册声音商标的大门即将打开。在我国目前声音商标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当尽快修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评审规则》,相应地增加对声音商标的特殊性规定,为商标审查人员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提供明确的审查标准,也便于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做好充足的准备,减少注册成本,缩短注册时间。

(二)改善和提高传统与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技术条件,在现有的科技实力下,大力借助高科技手段对商标进行审查,明确并且严格注册程序提前适应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注册对高技术手段和方式的要求,做好技术方面的筹备工作。例如: 一般来说,审查员用听觉能分辨出的声音有限,这就必须借助专业的声音辨认器或其他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分析、辨认。

四、结语

声音商标立法开启了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新篇章。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完善声音立法和管理方面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尽管声音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都很少,但是作为我国商标法的新内容,应当严格的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声音商标的合法权益。将声音商标合法化,有利于传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和特有的民间技艺。作为一种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重点就在于保护与传承,将其中一些有特色的叫卖声音、方言片段、地方小调片段或者地方戏剧唱腔等,与当地的旅游服务、特色小吃等相结合,把这些特色声音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通过特殊的注册商标类型——声音商标来保护,使其具有形成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品牌,无疑是对于传承地方民间文化的一种鼓励,达到以“品牌效应”来提升我们民族文化地位和价值的目的。随着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声音商标在我国获得认可并予以注冊,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加速我国与世界商标法的接轨,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声音商标注册协调化,最大限度的完善我国声音商标的保护和监管。

【参考文献】

[1] 何文桃.声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2] 杨福军.论声音商标在我国的使用[J].法制与社会,2011(10).

[3] 湛茜.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

[4] 杨延超.声音商标的立法研究[J].知识产权,2013(6).

作者简介:杨洋(199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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