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楠
【摘 要】 立陶宛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立陶宛《商事仲裁法》仅在1996年推出,2012年通过了新版本。相对于法庭诉讼,仲裁兼具有保密性、专业性、成本低、时效高等特点。至2013年,立陶宛设立了五个常设仲裁机构,根据VCCA统计,最常见的仲裁争议类型包括交易、建筑和工程、金融、保险合同和服务合同等。
【关键词】 立陶宛 仲裁制度 仲裁规范
一、立陶宛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
立陶宛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為《立陶宛共和国商业仲裁法》,该法于2012年6月30日生效,取代了1996年以前的版本,吸收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冲裁法》(1985年版,包括2006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旨在管理仲裁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国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除此之外,《立陶宛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涉及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参与仲裁等问题。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商业仲裁法》,争议各方可以自由确定适用于其争议的法律。指定的法律范围仅限该国的实体法(除非另有说明),而不是其冲突法规则。此外,仲裁庭须结合贸易习俗进行考量。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适用仲裁协议缔结地的法律。如果该地点不能确定,则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二、仲裁程序规范
根据VCCA的仲裁规定,案件提交仲裁庭后六个月内须提出仲裁裁决。 据统计,2012年仲裁程序的平均时间约为七个月。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根据立陶宛《商业仲裁法》第22至24条,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的诉讼程序应从仲裁庭收到仲裁请求的日期开始。在该法允许法范围内,双方可以自行商定冲裁程序,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仲裁庭实行权利时应结合证据的可接受性、相关性、重要性等时机情况。仲裁地点可由双方自行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考虑到案件情况和当事方的便利性确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合仲裁员协商的地方举行会议、听证,组织专家或当事人查阅文件、货物及其他财产等。
(二)仲裁语言
在国家仲裁的情况下,应以立陶宛语言进行审理。在国际仲裁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就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或文字达成一致。没有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确定诉讼中使用的语言。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所确定的语言将应用于仲裁庭之间的协议或仲裁庭的法令,并适用于当事人所有的书面陈述、听证会以及仲裁庭通过的裁决,决定或其他文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将所有书面证据翻译成双方同意或由仲裁庭确定的语言或文字。
(三)声明和辩护
根据立陶宛《商业仲裁法》第26条,在双方协议确定或由仲裁庭确定的时限内,索赔人应说明支持其索赔的事实理由、所涉及的问题以及所要求的救济或补救措施,答辩人应就这些资料进行陈述辩护。双方可以将相关资料或证据提交仲裁庭审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在考虑到其迟交申请或可能延迟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补充或修改,否则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程序中修改或补充其索赔或抗辩事由。
(四)证据规则
由于立陶宛《商业仲裁法》没有详细列举证据问题,通常以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国际商业仲裁证据规则》为参考。同时,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协助提供证,立陶宛《商业仲裁法》第30条中提到,仲裁庭或仲裁庭批准的一方可以向与仲裁庭协商的相同地点的地方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必须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关于证人资格,立陶宛《商业仲裁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方可以自由确定证人资格的考察程序。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虚假作证须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或公正性没有正式要求。
(五)书面审理与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并不是书面审理前的必经环节,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不经听证,直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如果争端的任何一方要求,仲裁庭仍须进行口头听证。根据立陶宛《商业仲裁法》第27条,如果当事人有相关协议,仲裁庭应举行听证,组织双方提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其他材料进行诉讼。
(六)仲裁成本
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和双方同意的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代理费用以及专家和证人在仲裁程序中产生的合理费用。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分配仲裁费用。因此,仲裁员在分配成本方面有较大裁量权。但通常情况下,以仲裁失败方承担仲裁费用为基本原则。
纵观目前的发展现状,未来立陶宛将逐步完善立法,由点到面,分阶段分领域的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包括建立调解员名册、开发试点项目、建立官方仲裁员培训机构等。立陶宛仲裁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存在立法缺位、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专业团队的培养以及认识不足等问题。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保密性好等优点,但现存调解、仲裁资源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要,未来仍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立陶宛从业者报告[R].Rimantas Daujotas, 2016:2-15.
[2] 国际仲裁委员会.立陶宛仲裁指引[Z].2014年4月.
[3] 立陶宛共和国商业仲裁法[J].瓦尔斯官方公报,1996,39-961页.
[4] 立陶宛共和国.商事仲裁法[Z].2012.
[5] 立陶宛共和国.国际仲裁条例[Z].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