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企与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方式实现“僵尸企业”重组处置

2017-08-18 09:34王丽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僵尸

王丽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益增多,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阐述了以并购重组方式对“僵尸企业”重组处置的相关问题,对规范重组程序,加快公司资源整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并购重组;“僵尸”企业处置;资源整合

中央在2016年提出“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经济任务和处置“僵尸”企业的战略部署后,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所属的国企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以处置低效、无效资产为目的重组并购活动日渐增多。在这些重组活动中作为被处置的企业(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有的是属于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的行业,还有一类是由于长期亏损并且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突出主业的发展战略不符,出于战略调整考虑被纳入了处置范围。这些“僵尸”企业占有大量土地、厂房、公共配套资源,由更具战略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对其进行重组整合,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价值就成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的重要的途径和选择。本文从财务的视角来论证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和供给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大背景下,由其他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

一、被处置标的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是技术落后。这些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技术更新速度快,由于对研发和技改投入不够,导致产线和主要产品在技术上落后于竞争对手;二是占用大量基础资源:在上一个历史周期内,国企普遍存在的投资冲动等原因,致使这些“僵尸”企业占有着大量土地等资源,员工队伍庞大、基础设施齐全,但是有效产能低下导致成本劣势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三是丧失造血功能。长期亏损,丧失造血能力,依赖集团母公司输血生存,有大量股东借款;四是大量债权、债务到期。由于大量债权、债务到期无法收回或及时偿还,陷入诉讼状态,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转。

二、买卖双方选择以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式的主要考虑

虽然标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战略退出,但是作为央企或者地方国企的标的公司的股东通常不优先择这一方式。主要是考虑职工安置、减少负面影响、维护企业所在地的社会稳定、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破产程序中。在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副部长冯飞在答记者问也强调,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当中,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作为买方的上市公司也愿意以购买股权而不是购买土地、厂房等资产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这主要是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下标的公司通常存在一些没有账面价值的壳资源,如环评、进项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及工程承包等各类特殊业务资质。另外上市公司通过对卖方央企或地方国企集团公司的定向增发,除了取得标的公司资产外,还能推进上市公司自身股权结构调整,构建与实力强劲的卖方股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买卖方首先要确定纳入标的公司的资产范围,明确标的资产作价方式和支付股票的定价原则。国有企业股权的作价一般以向国资委备案的评估价值作为基础确定。支付股票定价一般以上市公司决策公告日之前一段时间的交易价为基础确定。卖方将标的资产之外的债务和资产实施处置或者剥离,使标的公司达到可交易的条件。基本步骤如下:

(一)确定标的资产范围

卖方一般倾向于将整体或者尽量多资产留在合作范围内,但是上市公司收购法规中明确收购须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买方一般在详尽的尽职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合作范围,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土地、厂房、公辅配套和部分具体有先进性的生产线。

(二)收购范围外资产、债务的处置或剥离

资产的处置:对合作范围外的资产,卖方需根据约定的时间表进行处置或剥离。一般情况下卖方需要成立平台公司承接无法在短期内处置和变现的机器设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需以挂牌方式公开出售,第一次挂牌以评估价,每次降价的幅度和决策都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应收账款等债权。存货和部分固定资产,可以出售或抵债的方式实现快速变现。

债务的处置:列入“僵尸”企业处置名录的标的公司,大都存在大量的到期、逾期债务。对这些债务应当区分供应商债务、银行金融债务、关联方及股东借款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供应商债务涉及的单位多,情况复杂应当在做好方案后快速支付。银行等金融单位可以借助卖方集团公司逐一谈判,争取剥离到平台公司。关联方及股东借款剥离到平台公司,从日后债权回款和其他资产变现中受偿。

经过上述处理和剥离,标的公司仅存合作范围内的资产和债务,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达到双方的交易条件。为避免前期业务事项造成标的公司日后的风险和损失,买方一般要求卖方对标的公司前期事项存在的日后风险进行兜底承诺。

(三)卖方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资料申请审批

买卖双方在完成各自内部决策,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向国资部门(主要针对卖方国有资产处置事宜)、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针对买方的增发并购行为)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准。

(四)双方完成交割

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后,买卖双方进行交割,完成股权登记变更,买方的上市公司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控制权,一般情况下双方还要就过渡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四、方案中的重点、难点

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之间实施上述重组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

(一)员工安置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交易,虽一般不涉及职工和标的公司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应该就职工后续劳动合同履行、用工等问题进行原则性谈判,由标的公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债务处置

债务的处理对重组结果影响重大,如标的公司不能和众多得债务人达成一致,标的公司可能被迫破产。标的公司的经营层应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区别不同债务制定专项方案,一般需落实专项资金,另外为避免债务清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应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团队介入完成。

(三)资产债务剥离中利得的所得税

在实施资产、债务剥离时,标的公司、平台公司在共同母公司的主导下签订一揽子剥离协议。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一般剥离债务比资产金额大。例如,一个被列入国资委“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G公司,在重组中需要剝离50亿的债务(其中股东借款30亿),30亿的资产,那么G公司就面临20亿元利得,由于此类情况不符合国税59号文件中特殊重组要求,就要面临巨额利得所得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公司应借助专业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可先充分利用标的公司前期可抵税的亏损(被处置的标的公司一般有大额可抵税的亏损),如果考虑以前年度亏损后仍然有应税所得,应考虑对股东借款的债转股。如上述G公司,以前年度可利用的亏损额为15亿元,利用完该亏损后仍然有5亿元的应税所得,可考虑用5亿元的股东借款债转股,将需要剥离债务减少到45亿元,从而剥离应税所得降低为0(50-30-15-5=0)。

(四)证券监管部门审批

2016年下半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审核趋紧,2017年3月7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向有关媒体表示 “今年证监会对于并购重组将加强监管、全面监管、依法监管。”由于国资委和证监会审批此类交易的关注点不同和信息的不对称,标的公司“僵尸”企业背景容易引起证券增发审核部门对该类并购增发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担心和关注。因此上市公司的证券部门、董秘和财务顾问应做好相应的沟通和资料准备。

总之,以并购重组方式实现国企“僵尸”企业处置,有利于处置方的股东从不擅长的领域退出,实现其突出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被处置标的公司资源的释放、有效利用和职工队伍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收购方上市公司以较低的代价取得与自身发展战略高度契合的资产。但是在此类交易涉及内部决策、政府审批、资产债务处置剥离、增发、交割等较多业务环节,涉及重组利得、模拟报表审计、评估等较多的税务、财务专业问题,买卖双方应借助律师、审计师、税务、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协助,做好事先的方案设计、加强事中的沟通和执行力度,做好事后的评估分析,争取取得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双赢。

(作者单位: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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