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

2017-08-18 01:59徐艳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关键词:探析效果

徐艳

摘要:目前,我国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工作,并且有了阶段性的进步,但是想要从根本上促进党风的良好建设还需要有健全科学的相关机构的建立。当前我国实行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透明度低、问责客体不明、异体问责薄弱等,这些问题会致使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问责的力度不够大或者是某些责任人有没被问责的现象,这样审计问责的效果不高。本文对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审计问责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政府审计问责;效果;探析

一、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意义

所谓政府审计问责制指的是一种责任追究的体制,具体指审计机关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展开对各级的行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的效果、效率和去向与有关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现象的责任追究。在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以行政模式为基础,兼具行政执法以及审计监督的性质。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种制度的主导为审计机关,协同配合部门为司法监察等,追究相关的违规违法现象的一种制度。

(一)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官员的责任感

该制度的理念为受处罚的官员是因为没有重视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没有将任内的职责很好的履行,也将进行问责。这样可以对官员传统的一些观念进行转变,官越大责任就越大,而不仅仅是权利越大,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

(二)对人事考核与人事任命的制度有完善的作用

若是领导出现失误、失职的行为,对其进行硬性的约束,严肃的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不肯、未能或不能承担任内责任的人的相关权利,这种淘汰制更为有效与直接。同时,将干部主体由以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了责任主体,即管理自己所用的干部,并对其负责,有时还需追究连带的责任。这就要求在选拔、任命干部时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德、才的标准,对干部的日常加强管理,保证其执政的廉洁。

二、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协调机制,异体问责薄弱

在我国,对于法定的审计问责来说,主体之间的机制较不完善,没有进行很好的协调,所以问责时会出现无人问责或者是不确定性的结果。除此之外,现阶段中,我国实施审计问责时还暴露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单一的问责主体,没有充分的将异体问责进行利用。由相关规定可知,我国规定的审计问责主体主要有有关主管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等。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进行审计问责时,大部分的主体对象为与行政相关的机关以及系统,对于人大问责、媒体问责、司法问责、社会问责、民主党派问责等异体问责则显得有些单薄。

(二)问责对象不明

问责对象有两个方面不明确:

(1)我国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行政权责的划分,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两者之间会有职权的范围不是相互分离的问题产生,与此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所属的各级部门之间又有权责界线不明确的现象,因此进行责任的追究时,就会有问责对象划分不清的现象。

(2)因为我国政府的决策机制不健全,所以相关的政府人员为了对个人责任进行逃避,大多以集体表决以及集体讨论为借口,在实施审计问责时,审计单位为主要问责对象,个人责任很少涉及。这种个人责任被集体责任代替的现象虽然减少了官员失职的成本,但是缺点是容易出现集体失职的情况。

(三)问责后续措施不到位

在进行审计问责具体的执行环节之中,最终得到的问责结果却不是很理想,原因大多为问责后续的相关保障措施较不完善。①是由于相关的一些问责项目不具备相关的问责保障措施。②没有在问责的项目之中落实相关的问责保障。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落实的决定期限没有具体化,同时对于没有依据审计决定执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三、对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建议

(一)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化

在现实的实施环节之中,审计问责主体的特征应该向多元化发展,除了审计机关问责,同时还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人大机关应该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将问责作用充分的发挥。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众问责以及媒体问责等异体问责的力量,这样才能更好增强问责效果。

(二)对审计问责的客体进行细分

进行问责的过程之中,首先应该将责任先明确,这是基础工作。首先,进行问责的时候,个人责任必须进行加强,个人一定要具备强烈的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这样进行问责时才会有更高的效率。其次对于领导责任以及个人责任一定要学会划分,对个人追究直接责任时还需要对上级的间接责任进行追究。为了更好的拓宽问责内容,相关部门除了树立问责理念之外,还应增加对政府在使用公共资源以及权力的效果性、效率性以及经济性的问责,这样可以对违反社会道德、监管不力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加强问责。对于问责客体,可以借鉴法国问责制度,行政法院很重要的职能之一对公务员个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进行问责。

(三)建立“预防性审计问责”制度

对于审计问责制度来说,应具备预防性,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一上任就应该合理的关注并定期的审查其任内责任的实施情况与效率。将任中的审计力度加大,可以很好的发挥事中预警的效果,实现党风的良好建设。与此同时还应将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完整的记录下来,做好信息工作,又能为日后问责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丁宇峰, 孟翠湖.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J].学海, 2014(4):45-53.

[2]何淑華.对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 2014(6):246-246.

[3] 万晓.审计问责机制建设探讨[J].中国外资月刊,2013(7):172-173.

[4] 刘胜强,常武斌.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 2016(13):90-91.

[5]任彩霞.我国审计问责制度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5(4):115-115.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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