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经济体制的开放性发展推动了现代民商法在我国政治架构中重要性的提升。但是在此发展背景下,现代民商法文化既存在先进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结合实践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民商法的完善与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前言:民商法作为民法与商法的有效结合,对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要规范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民商法文化得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论述即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文化具有先进性;社会和谐建设下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体现社会文化的进步性、社会文化的先进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适用性。
(一)社会文化进步性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有效结合,是在工业革命不断发展下,为维护社会发展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因此,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法制文化素质,即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等。与此同时,民商法的本质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经济体系发展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1]。故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文化意识,即合作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开发性程度的不断提升,人民民主权力得到提高,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民主平等、民主自由以及权力、合作、诚信等特征彰显了社会文化的进步。
(二)社会文化先进性体现
现代民商法以期以其所具有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责任精神等法制文化品质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文化进步的代表[2]。与此同时,现代民商法的严谨性、准确性、逻辑性,在一定程度上使现代民商法法制文化品质以及文化特征得到有效保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推动了社会文明进程。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文化充分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
(三)市场经济体制适用性体现
市场经济体制适用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又一重要体现,是基于市场经济日渐激烈环境下,为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稳定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采用一定技术手段进行改善与解决而形成的技术适用性。追其原因:在当今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民商法既要避免市场竞争恶性事件的发展,又要协调好各群体利益,处理社会市场经济矛盾。这就需要其所采取的技术或方法具备针对性、适用性。与此同时,现代民商法以其所具有的严谨性,推动了其法制制度与规范的有效落实,与其技术适用性相辅相成。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事物的形成与发展皆存在两面性,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既具备先进性,也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保证现代民商法作用的最大化发挥,应从整体出发,明确认知并掌握其存在的先机性与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缺乏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力与利益的有效维护”[3]。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民商法侧重于对个体经济自由与社会活动竞争的有效保障,从而致使个体在社会经济体制下积累大量财富,形成较为明显的贫富差距,产生社会垄断现象。加之现阶段我国法制体系中尚未形成系统化、全面化的社会财务分配制度,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在为社会中部分群体个人财产的自由、竞争提供保护的同时,无法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与权益进行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现代民商法无法对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的不稳定性因素进行有效控制,进而产生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调节失灵、个体财务贫富差距大等社会问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存在消极影响。
追其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制问题:现代民商法的执行原则在于“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其本质目标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保护的自由与平等,从而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对社会市场经济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进行权力与权益的维护。但是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现代民商法私权的维护程度受个体诉求能力的影响性较大(包括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自身意识、成长环境、判断能力)。而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言,其个人诉求能力相对较低,因此无法进行私法自治,现代民商法对其权益的保护出现不平等性,故形成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其二,社会经济体制问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作为“上層建筑”发展下的文化产物,在具备当代社会文化先进性的同时,也具备了其所存在的缺陷。而在当今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下,一些缺乏私法自治的弱势群体,如年幼、年老者、患病者,现代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无法对其权利(包括自身权利、经营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发展权利等)进行有效保护,从而使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社会发展中存在局限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改善对策
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时代变化下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民商法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应明确掌握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并针对其局限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与解决。例如,基于时代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国情制定完善立法制度,加强社会管理与监督力度;高举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旗帜,从根源出发,针对现阶段社会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工业化问题、体制转型升级问题、法制改革问题等进行解决,用以避免社会发展遗留问题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影响,从而提升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与权益的维护;继承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在不断创新与改革中,实现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突破与超越。用以保证现代民商法作用的最大化发挥,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3 结论
总而言之,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合部分,受时代发展的影响,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展现其先进性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明确对其进行全面的认知与掌握,才能有效发挥其优势,改建其不足,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李璇.刍议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6,11:139.
[2]姚静怡.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6,11:193-194.
[3]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作者简介
姜洋(199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